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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管治方案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规划治理 1.强化规划掌握作用。工业工程用地选址要符合各区、各镇工业集中区规划和产业集聚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连接,开发区、高新区落户的工程投资总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他工业集中区落户的工程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23万元,对达不到投资总额要求的工程统一进标准厂房。对无行业特别要求的新建工业工程用地,不得规划建立单层厂房。各区、各镇人民政府要统一规划、统一建立根底设施,集中安排行政治理用地,合理布置公益性和效劳性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大力推动标准厂房建立。鼓舞各区、各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的区域建立多层
2、标准厂房,落实配套设施,积极开展招商引资,使中小企业落户标准厂房。鼓舞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建立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立原则上不低于三层。凡工业标准厂房,有新企业落户或上新工程的,允许整体或分层转让、出租,允许土地证分割。 实行工程用地预审机制。前移土地节省集约利用关口,工业工程新增建立用地前,由县工程办牵头,会同国土、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审,依据工程投资协议、注册资本、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科学确定用地规模。在建立工程规划编制、审批及工程建议书、可行性讨论和前期方案审批阶段,将土地节省集约利用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不符合用地掌握指标要求的建立工程,县发改委不得核准或备案。 严控建立用地规模。严格
3、执行工业工程产业政策及用地标准。用地单位在规划设计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方面必需符合省建立用地指标(年)的规定。依据产业门类逐个工程核定相应指标。一般来说,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50%,绿化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7%。 二、严格执行产业供地政策 1.建立工程供地联审制度。工业用地组织挂牌出让前,县国土局依据县工程办核定的面积组织土地报征、挂牌出让。对有税收、投资资金到位期限等相关招商引资特殊要求的详细工业工程,所在区、镇提出详细意见报县工程办,土地成交后由县工程办和所在区、镇负责监视实施。分期建立的工业工程,经县发改、国土、规划
4、等部门集体认定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一次性规划,总量掌握,分期出让,依据实际到账注册资金和生产建立进度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 2.工业工程不得擅自转变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擅自转变为经营性用地进展开发建立的,县政府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强化建立用地跟踪治理。将建立工程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工程建成后由企业申请,县发改委牵头,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工程未到达土地出让合同商定土地利用指标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整改到位的,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全力盘活存量建立用地 1.鼓
5、舞建立用地二次开发利用。工业工程到达土地出让合同商定投资强度等指标,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地上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同步利用,通过建立用地的二次开发,提高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增加投资强度。积极鼓舞企业对现有工业工程加大投资力度,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对原出让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转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工程,且其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局部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时免缴城市配套费。鼓舞企业以地招商、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和优化产业构造,提高土地节省集约利用水平。 2.加大闲置土地查处力度。对供地后超过
6、土地出让合同商定的开工建立时间不满1年的,责令按规定使用土地;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商定的开工建立期限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出让价款的20%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进展市场配置。 3.积极盘活存量用地。加快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盘活利用。对批而未征的土地,必需自省国土资源厅征收批文下发后6个月内办结土地征收手续,对征而未供的土地自省国土资源厅征收批文下发后1年内办结供地手续,逾期调整给其他工程使用;对用而未尽的土地限期追加投入或自主招商,逾期仍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商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取消其招商落户时的优待政策,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7、。对企业歇业、停产、破产、粗放使用的土地,实行收回、调整等方式挖掘空闲土地潜力。盘活前已办理出让手续的,收回重新出让后,不再统筹土地出让收益金和廉租房保障基金。对地点偏远又难于开发建立的土地,实行退耕还田、纳入挂钩试点等措施加以盘活利用。 四、全面落实节省集约用地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要把节省集约用地放在工作的首位,合理安排各类建立用地,严格掌握建立用地规模。招商引资洽谈的工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程用地必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使用增量建立用地的,必需对比土地节省集约利用的要求安排指标,不得粗放用地。强化土地供给和利用监视治理,对上年度批次转征用后供地率必需达80%以上,当年批次
8、转征用后供地率必需达60%以上。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对供而未用的土地要催促企业限期开工建立;对用而未尽、投资强度未按合同商定要求到位的,催促企业限期追加投资或自主招商。 县发改委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建立工程审核关,并牵头组织工业工程竣工验收。对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企业,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享受招商引资的嘉奖优待政策,同意延长建立期限的不得超过一年,并实行相应的措施,限期追加投入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县住建局要根据集约用地要求把好规划审查关,在编制规划设计要点和核定土地出让红线图及审查规划平面图时,根据省建立用地指标要求和工程用地预审的规模,明确掌握指标和定额指标,并对核定的规
9、划指标进展跟踪督查。 县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力度,特殊对用而未尽、供而未用、未批先用的土地要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通过税收手段,催促企业尽快开发利用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县国土局要组织开展存量建立用地利用状况的普查工作,讨论制定存量土地使用治理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建立用地批前、批中、批后治理,对不符合集约用地要求和定额标准的建立工程不予供地。对申请增资扩建用地的,必需优先使用已有的建立用地,并将已有的建立用地与新申请用地数量一并计算用地规模。对同一企业有多处用地,局部土地尚未建立或用而未尽的,工程已建成或在建但投资强度未到达土地出让合同商定标准的,不得安排新的用地。坚
10、持土地预登记制度,确定工程建立周期和土地预登记期限为23年,并在土地使用证记事栏载明,待工程竣工申报验收后核定土地使用证有效期。重点查处未经县发改委工程办牵头会审的工程用地,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集约利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县各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工业工程融资的支持,对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工程,以及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土地的工程,应优先予以支持。 五、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节省集约用地工作负总责,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或工作不力的镇(区),工作把关不严、督查不到位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评先评优。 县发
11、改委每年11月底之前,牵头组织国土、住建对各镇(区)和工程单位建立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进展调查、评价,按实际用地量,分别对各镇(区)和工程单位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单位投入产生的税收进展测算,综合考核靠前的镇(区)和工程单位由县政府进展嘉奖。其中排名前3位的镇(区)分别嘉奖20亩、10亩、5亩用地指标;排名前10位的工程单位分别赐予一次性经济嘉奖;排名后2位的镇(区)要在评价考核公告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推动节省集约用地的切实可行措施;排名后10位的工程单位不得安排新增用地,所在镇政府要取消招商时承诺的优待政策,并催促工程单位增加投入或将未利用土地调剂给其他工程单位使用。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充分熟悉节省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加节省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将节省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到政府决策中,科学规划、提升产业、优化空间、盘活存量、创新机制,多管齐下推动节省集约用地,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冲突,以节省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进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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