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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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三篇)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效劳条例篇一 住址:_ 电话:_ 身份证号码:_ 买方:_ 住址:_ 电话:_ 身份证号码:_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治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座落在深圳市第座楼单元。合计_ 面积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_整。(原楼价为_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批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全都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马上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
2、,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马上上述房产证书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全部权即归买方全部。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
3、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_买方:_ _年_月_日 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效劳条例篇二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条例所称参与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与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与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与本市职工根本养老保险。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
4、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局部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与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存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局部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局部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顿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
5、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局部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顿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供应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顿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连接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淌的,自流淌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与养老保险。 第八条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
6、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与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效劳平台,便利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商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猎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供应一次;未商定或商定所供应的联系信息不精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猎取。 其次章缴费年限 第十条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根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根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根本养老保
7、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局部的根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根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根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根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根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全部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根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
8、年限。 根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与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全部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别工种的,其从事特别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 第三章缴费指数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其次十二条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9、费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参保人根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人根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根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将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本细则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以下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 (一)1992年7月31日前在本市已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1992年7月31日前本市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二)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以下称调入)的参保人,以及安置到
10、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参与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的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三)非经调入而将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转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的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四)1992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五)1996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
11、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六)1992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前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七)2022年12月31日前将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4的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2022年1月1日后将根本养老保险关
12、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八)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应缴费期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总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缴费指数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13、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条根据条例其次十九条规定调整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头参加根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头参加根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金额在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其次十一条供给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给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条例所规定的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次十二条参与本市根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
14、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与本市根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给条件的供给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给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给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给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三条符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条件,或者在市外已领取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15、 第五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其次十四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其次十五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根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其次十六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
16、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根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其次十七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缺乏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22年2月1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以下规定计算: (一)2022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
17、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根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以上年限重叠局部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养老保险治理 其次十八条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前本人应当核实其养老保险的缴费状况,对缴费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准时向市社保机构提出。 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根据受理当月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因状况特别不能如期核定的,经市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
18、次月开头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其次十九条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连续缴费人员,应当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30日前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从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顿其缴费,停顿缴费后申请连续缴费的,从申请的次月恢复缴费。 第三十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本市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根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连续缴费的,按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标准执行;其他连续缴费人员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的连续缴费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在办理根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供应其本人的
19、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供应1次指纹;未供应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供应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供应次月起连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市社保机构应当妥当保存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法供应指纹的,应当实行其他方式每年供应有效生存证明。 第三十二条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应当提交本市劳动力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的鉴定结论。 第三十三条在本市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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