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1227-2023 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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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40.40CCSZ60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2272023代替DB11/12272015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automotivemanufacturingindustry2023-04-24发布2024-01-01实施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11/12272023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含VOCs原辅材料要求.45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6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7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98台账要求.99监测要求.910实施与监
2、督.11附录A(规范性)低VOCs含量产品.12附录B(规范性)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核算.13参考文献.17IDB11/12272023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制造企业含VOCs原辅材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监测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
3、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24409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7632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3372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8508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T38597低挥发性有机物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
4、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
5、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1DB11/12272023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97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108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
6、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1261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1286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WS/T757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DB11/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T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T1367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11/T148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DB11/T1566环境空气和废气三甲苯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3术语和
7、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制造业automotivemanufacturingindustry从事GB/T47542017中规定的汽车制造业(C36),包括汽柴油车整车制造(C3611)、新能源整车制造(C3612)、汽车用发动机制造(C3620)、改装汽车制造(C3630)、电车制造(C3650)、汽车车身、挂车制造(C366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等生产活动的工业。不包括电池、汽车用仪器仪表、新能源汽车电动机等制造工业。3.2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
8、物。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VOCs综合控制项目。来源:GB378222019,3.1,有修改3.3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来源:GB378222019,3.33.4处理效率treatmentefficiency2DB11/12272023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物单位时间(1h)排放量进行计算。来源:GB416162022,3.43.5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9、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378222019,3.43.6密闭closed/close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来源:GB378222019,3.53.7密闭空间closedspac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来源:GB378222019,3.63.8
10、施工状态applicationcondition在施工方式和施工条件满足相应产品技术说明书中的要求时,产品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的状态。来源:GB244092020,3.253.9VOCs物料VOCs-containingmaterials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使用的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腔体蜡、清洗(洁)剂、发泡剂、脱模剂等原辅材料和产生的废料(渣、液)。来源:GB378222019,3.7,有修改3.10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VOCsemissionpercoatingarea汽车制造企业涂装生产线(包括电泳或底涂,密封胶以及阻尼
11、胶等、中涂、面涂、罩光、修补、注蜡等)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利用溶剂进行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VOCs排放量总和与底涂总面积或涂装设计数模面积之比。3.11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注:已建成投产指已依法履行环评相关手续后建成投产,或者不需办理环评手续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2新建企业newfacility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对于不需办理环评手续的工业建设项目,自本文
12、件实施之日起建成投产的属于新建企业。3DB11/122720233.13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来源:GB378232019,3.30,有修改3.14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来源:GB378222019,3.19,有修改3.15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来源:GB378222019,3.203.16核算时段accountingperiod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核算污染
13、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时间范围。根据管理需求,可以年、季、月、周等作为核算时段。来源:HJ10972020,3.10,有修改4含VOCs原辅材料要求4.1涂料VOCs含量限值及测试要求整车制造企业使用的原厂清漆、本色面漆应满足GB/T38597规定的相应功能类别的涂料限值要求,其他原厂涂料应满足相应功能类别的水性涂料限值要求,GB/T38597中未做规定的涂料品种执行相应涂料产品要求。整车制造企业使用的修补漆和其他汽车制造行业使用的各类涂料应分别满足GB24409规定的相应功能类别的涂料限值要求。涂料测试方法应分别符合GB/T38597、GB24409等规定的要求。4.2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及测
14、试要求企业使用的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应满足GB33372规定的水基型和本体型胶粘剂中交通运输类、溶剂型胶粘剂中其他类要求,测试方法应符合GB33372的要求。4.3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及测试要求企业使用的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和测试方法应符合GB38508规定的要求。5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汽车整车、汽车用发动机、改装汽车制造企业应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污染物项目适用工序或装置监控位置焊接涂装(含电泳)及涂装治理设施排放口烘干及烘干治理设施排放口其他a烤箱加热设施单独排放口b苯0.50.5车间或生产设施及其他有组织排气筒苯系物c1010NMHC252525颗粒物1010d1
15、0氮氧化物ef100100100100二氧化硫g202020流平或闪干废气与烘干废气合并进入烘干废气治理设施时,执行烘干及烘干治理设施排放口限值要求,其他情况执行涂装及涂装治理设施排放口限值要求。a包括涂装车间各排气筒以外的其他生产车间或设施VOCs排气筒,包括但不限于调漆间、总装转毂、涂装产品研发试验室、发动机和整车出厂检测、产品研发、发动机热态试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以及污水储存、处理设施的排气筒等。其中,总装转毂、发动机和整车出厂检测、产品研发、发动机热态试验车间或设施排气筒监控的污染物项目为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涂装产品研发试验室排气筒监控的污染物项目为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调漆间
16、、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气筒监控的污染物项目为非甲烷总烃。b烤箱加热设施主要是指对喷件涂层加热烘干,或用于给生产设施加热的燃烧设施,其单独排气筒(含“四元体”燃烧装置排气筒)的氮氧化物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9%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c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d仅以电或天然气为能源的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强冷和闪干单独排气筒可不监控该项目。e仅以电为能源的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可不监控该项目。f以天然气为燃料对涂装、涂胶废气进行治理的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应监控该项目。g仅以电或天然气为能源的加热设施、VOCs
17、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可不监控该项目。污染物项目适用工序或装置监控位置机加工/注塑、挤塑、a等/焊接涂装(含电泳)、涂胶及VOCs治理设施排放口烘干及烘干治理设施排放口其他b烤箱加热设施单独排放口c苯0.50.50.5车间或生产设施及其它有组织排气筒苯系物d101010NMHC20e303030DB11/12272023表1汽车整车、汽车用发动机、改装汽车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5.2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汽车车身、挂车制造企业应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汽车车身、挂车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5污染物项目适
18、用工序或装置监控位置机加工/注塑、挤塑、a等/焊接涂装(含电泳)、涂胶及VOCs治理设施排放口烘干及烘干治理设施排放口其他b烤箱加热设施单独排放口c颗粒物1010f10车间或生产设施及其它有组织排气筒氮氧化物gh100100100二氧化硫i202020流平或闪干废气与烘干废气合并进入烘干废气治理设施时,执行烘干及烘干治理设施排放口限值要求,其他情况执行涂装及涂装治理设施排放口限值要求。汽车制造企业的密炼、硫化工序执行GB27632的相关要求。a注塑、挤塑等树脂加工工序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本表限值,其他特征污染物项目执行DB11/501相关要求。b包括但不限于调漆间、非线上修补、涂胶、产品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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