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及实务案例安徽证监局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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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会计类第1 号及实务案例安徽证监局会计监管处2021 年1 月目录重大影响的判断01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02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03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04CONTENTSPART 01重大影响的判断重大影响的判断实质性参与权01020304非“正在行使的权力”。判断的核心是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而投资方是否正在实际行使该权力并不是判断的关键所在投资方有权力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一般可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若存在明确证据表明派驻的董事不能实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时,不应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如存在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等积极反对投资
2、方欲对其施加影响的事实,可能表明投资方不能实质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一致性。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因此,重大影响的判断关键是分析投资方是否有实质性的参与权而不是决定权。重大影响的判断案例A 公司于213 年1 月以自有资金1000 万元参股B 公司,持有B 公司20%的股权。B 公司的另一股东为C 公司,持有B 公司80%
3、的股权。A 公司与C 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根据B 公司的章程以及合资协议的规定,B 公司的净利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后,A 公司、C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分配金额,按持股比例进行进行分配。B 公司进行清算时的剩余财产,A 公司、C 公司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B 公司按照月、季、年编制财务报表。月度及季度的财务报表在该期间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之内提交股东,年度财务报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第4 个月的第5 个工作日之前,向股东提交该年度的审计报告。B 公司董事会共有5 名董事,其中A 公司委派1 名董事,其余4 名董事由C 公司委派,C 公司委
4、派的董事任董事长。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 日,将记载开会日期、地点及会议目的、议题等事项的书面召集通知发送给各董事。董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2/3 以上表决通过。由于A 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对B 公司所属行业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A 公司自投资之日起委派董事对B 公司的经营管理主动参与程度较少,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均未作出与C 公司委派董事相左的表决,在已收取会议通知的情况下也缺席过若干次董事会会议。重大影响的判断 在本案例中,A 公司作为B 公司的股东,能够如期获取B 公司的财务信息,从而参与B 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
5、会负责,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重要职权。虽然根据B 公司的章程,董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2/3 以上表决通过,由于C 公司可以委派5 名董事中的4 名董事,因此,当A 公司委派的董事代表与C 公司委派的董事代表存在异议时,A 公司委派的董事代表虽然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阐述观点和论据,但并无权最终阻止董事会最终决议的通过。然而,从重大影响判断的核心是否有实质性的参与权来说,即使A 公司委派的董事无法最终阻止决议的通过,但由于A 公司仍然可以通过委派的董事代表参与B 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从而对B 公司施
6、加重大影响。在本案例中,B 公司按时向各董事发送会议通知,A 公司董事参与董重会议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A 公司委派的董事对B 公司的经营管理主动参与程度较少甚至缺席董事会的原因主要在于A 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对B 公司所属行业缺乏足够的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因此,A 公司较为被动地参与决策的情况,并不改变或者削弱对B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权力。PART 02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是否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拥有定价权是否承担存货风险其他相关事实情况
7、判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否 是即主要责任人,按总额确认收入即代理人,按净额确认收入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 一、零售百货行业联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 联 营 模 式 是 零 售 百 货 行 业 普 遍 采 用 的 业 务 模 式。该 业 务 模 式 下,供 应 商 在 百 货 商 场 分 配 的 专 柜 向 顾 客销 售 商 品,百 货 商 场 根 据 约 定 的 分 成 比 例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结 算,部 分 供 应 商 对 商 场 收 取 的 分 成 有 保 底 承 诺。百 货 商 场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约 定 各 自 的 权 利 义 务。商 品 向 顾 客 售 出 之 前,所
8、有 权 属 于 供 应 商,供 应 商负 责 保 管 商 品,并 承 担 商 品 毁 损 和 灭 失 的 风 险。供 应 商 有 权 决 定 商 品 的 上 架 和 下 架 时 间,以 及 在 不 同 的门 店 或 专 柜 之 间 调 换 货 物。商 品 价 格 主 要 由 供 应 商 制 定,有 时 需 要 经 过 百 货 商 场 的 审 核,其 主 要 目 的 是避 免 供 应 商 定 价 过 高 或 过 度 打 折,从 而 对 该 商 品 在 本 商 场 的 销 售 情 况 或 商 场 的 整 体 商 业 定 位 造 成 不 利 影响。百 货 商 场 举 办 促 销 活 动 时,促 销
9、方 案 和 价 格 主 要 由 百 货 商 场 主 导,供 应 商 可 以 选 择 参 加 或 不 参 加,如 参 加,则 可 能 需 要 和 百 货 商 场 共 同 承 担 相 关 费 用。专 柜 销 售 人 员 由 供 应 商 直 接 委 派,但 需 要 接 受 商 场的 培 训,遵 循 商 场 的 管 理 要 求 并 接 受 商 场 的 监 督。百 货 商 场 为 供 应 商 提 供 经 营 场 地 以 及 相 应 的 综 合 管 理服 务,监 督 进 店 的 商 品,并 提 供 统 一 收 银 等 服 务。顾 客 在 百 货 商 场 购 物 时,通 常 取 得 以 百 货 商 场 抬
10、头 开具 的 销 售 凭 证。供 应 商 在 商 场 售 出 的 商 品 出 现 质 量 问 题,百 货 商 场 负 责 先 行 赔 付,随 后 再 根 据 与 供 应 商的协议约定向供应商进行追偿。假定上述联营模式安排中不包含租赁。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 一、零售百货行业联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续)实 务 中,虽 然 百 货 商 场 按 照 商 品 的 销 售 金 额 向 客 户 开 具 销 售 凭 证,但 是,在 确 认 收 入 时,应 当 按 照收 入 准 则 中 有 关 主 要 责 任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原 则 判 断 收 入 确 认 金 额。在 上 述 联 营 模 式 下,顾 客
11、直 接 在 供 应 商的 专 柜 购 买 商 品,在 此 之 前,商 品 的 所 有 权 归 属 于 供 应 商,供 应 商 有 权 主 导 商 品 的 销 售 活 动,例 如 决 定商 品 的 上 架 和 下 架 时 间,是 否 在 不 同 的 门 店、专 柜 之 间 调 换 货 物,主 导 商 品 定 价 以 及 促 销 方 式 等,并 获取 销 售 商 品 的 经 济 利 益,也 承 担 因 商 品 滞 销 或 打 折 销 售 等 造 成 的 损 失。相 反,在 商 品 销 售 给 顾 客 之 前,百 货 商 场 不 能 决 定 如 何 销 售 这 些 商 品,不 能 自 行 或 者 要
12、 求 供 应 商 将 商 品 用 于 其 他 用 途,也 不 能 禁 止 供 应商 把 商 品 用 于 其 他 用 途;某 些 情 况 下,虽 然 百 货 商 场 可 能 有 权 对 供 应 商 销 售 的 商 品 进 行 干 预,例 如 新 增商 品 品 牌 需 要 经 过 百 货 商 场 认 可,滞 销 或 过 季 的 商 品 应 及 时 下 架 等,但 其 目 的 主 要 是 为 了 维 护 百 货 商 场的商业定位和形象,并不表明百货商场能够主导这些商品的销售。因 此,特 定 商 品 在 销 售 给 顾 客 之 前 由 供 应 商 控 制,供 应 商 有 权 主 导 商 品 的 使 用
13、 并 获 取 其 经 济 利 益;百 货 商 场 并 未 取 得 商 品 的 控 制 权,其 身 份 是 协 助 供 应 商 销 售 特 定 商 品,应 被 认 定 为 代 理 人,按 照 净 额 确认收入。除 零 售 百 货 业 务 外,代 为 执 行 采 购 或 销 售 的 供 应 链 企 业、代 理 外 贸 进 出 口 或 跨 境 业 务 企 业、大 宗 商品 配 送 或 医 药 配 送 企 业、电 子 商 务 平 台 企 业 及 以 电 商 平 台 为 依 托 开 展 电 商 业 务 的 企 业 等,应 参 照 上 述 原则 和 分 析,结 合 业 务 模 式 和 合 同 约 定,判
14、断 在 将 商 品 销 售 给 客 户 之 前 是 否 取 得 对 商 品 的 控 制,并 确 定 是以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 二、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确认 公 司(委 托 方)与 无 关 联 第 三 方 公 司(加 工 方)通 过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的 形 式 将 原 材 料“销 售”给 加 工方 并 委 托 其 进 行 加 工,同 时,与 加 工 方 签 订 商 品 采 购 合 同 将 加 工 后 的 商 品 购 回。在 这 种 情 况 下,公 司 应根 据 合 同 条 款 和 业 务 实 质 判 断 加 工 方 是 否 已 经 取 得 待 加 工 原
15、 材 料 的 控 制 权,即 加 工 方 是 否 有 权 主 导 该 原材 料 的 使 用 并 获 得 几 乎 全 部 经 济 利 益,例 如 原 材 料 的 性 质 是 否 为 委 托 方 的 产 品 所 特 有、加 工 方 是 否 有 权按 照 自 身 意 愿 使 用 或 处 置 该 原 材 料、是 否 承 担 除 因 其 保 管 不 善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该 原 材 料 毁 损 灭 失 的 风险、是 否 承 担 该 原 材 料 价 格 变 动 的 风 险、是 否 能 够 取 得 与 该 原 材 料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报 酬 等。如 果 加 工 方 并未 取 得 待 加
16、 工 原 材 料 的 控 制 权,该 原 材 料 仍 然 属 于 委 托 方 的 存 货,委 托 方 不 应 确 认 销 售 原 材 料 的 收 入,而 应 将 整 个 业 务 作 为 购 买 委 托 加 工 服 务 进 行 处 理;相 应 地,加 工 方 实 质 是 为 委 托 方 提 供 受 托 加 工 服 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 二、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确认(续)案例A 公 司 为B 公 司 生 产 加 工 空 调 配 件,主 要 材 料 为B 公 司 提 供 的 毛 坯 件。A 公 司 向B 公 司 采 购 原 材 料 后,按 照B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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