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共1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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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私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名词解释 1:间接调整方法(Indirect adjustment method)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2():法域,英文为law district, legal unit, legal region, territorial legal unit等多种表达法,是指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这个特定的范围既可能是空间范围,又可能是成员范围,还可能是时间
2、范围。正是基于此,法域有属地性法域、属人性法域和属时性法域之分。3:法人(legal person)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4:识别(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5: 反致(renvoi)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remission)、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
3、法院说。狭义的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外国法中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法院地法,如果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法院地法,这种现象就叫做反致。转致(transmissin):是指对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转致在法文中称为“二级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适用于丙国法,依丙国的冲突规范确适用于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6: 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
4、,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7: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者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8:公共秩
5、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又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公共秩序(order public)、保留条款(vorbehaltsklausel),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9:外国法的查明(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亦称外国法的证明(proof of foreign law) 或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
6、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10():经常居所(often home;often residence)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所在国际上又称惯常居所,属人法领域。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最早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喜欢采用的术语,它出现在许多海牙公约中。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这个概念。11:国际私法,综合性定义,如我国学者李双元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
7、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2:法律冲突( Conflict of laws)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13:法则区别说(),是“国际私法之父”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的,他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物的法则”是属地的,“人的法则”是属人的,“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14:自然人权利能力(na
8、tural rights ability)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 自然人行为能力(Natural person behavior ability)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行为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是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
9、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15: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principle):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16:意思自治原则(Party autonomy principle)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17:冲突规范(
10、conflict rules)是由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他又叫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或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18:准据法(applicable law ,lex causae)是国际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简答题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自1893年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到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
11、程为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性质上说还不能称之为国际组织,实际上是一种临时性的国际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的通过,标志着它已演变成一个常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我国已于1987年7月3日正式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而成为该组织的会员国。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已从1951年的17国发展到目前将近50个国家。并且已由少数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参加的会议发展到现在由来自五大洲不同法系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百余年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举行了18届例会和两次特别会议,通过了40多部关于国际经济贸易、婚姻、家庭、继承、扶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国际公约。由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公约起草组成员多由各国政府代表和国际
12、私法专家组成,公约在通过前还要征求各国政府的意见,因此,公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代表着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二:胡伯三原则(荷兰)()荷兰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胡伯(Huber),他在其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第二编中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重点)这三条原则,前两条讲的是属地原则,它是根据主权者管辖权的划分建立起
13、来的国际公法上的原则;第三条讲的是适用外国法的根据和条件,它才是国际私法原则。所以,人们常把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称为“国际礼让说”(Comitas Gentium)。三():外国法查明(一):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方式是怎样规定的?依我国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途径)查明应适用的外国法: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互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二):在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最基本的态度(查明方法)?其理由是什么?有三种最基本的态度。1:完全要由当事人查明,理由是这些国家认为外国法对法官
14、来说不是法律而只是一种事实,而事实是“谁主张谁证明”的;2:法院可依职权查明,理由是在审理涉外案件时被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同样是法律,而法官应“知法”;3:法院既可依照职权查明,当事人亦当协助,这是公正合理的态度。(三):论述外国法不能查明与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处理。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处理办法主要有: 1:以内国法取而代: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5:如有其他指引外国法的连结点,则适用被指引的另一外国法,只有在无这种连结点因素时才能适用自己的法律。外国法错误适用有因错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而造成的外国法错误适用与适用外国法本身的
15、错误两种情形。对于前者,各国一般允许当事人上诉并加以纠正;对于后者,存在允许与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四):根据涉外关系适用法回答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不能查明外国的法律?根据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第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为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四、简述涉外产品责任(一定考) 在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方面,从各国实践和
16、理论来看,“最密切联系”、“最有利于原告”、“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的观念已赢得广泛认同。为协调各国法律的差异,1973年在海牙通过了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于1977年生效。适用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适用损害事实发生地法(即侵权行为地法),如果损害事实发生地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或赔偿义务人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或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所在地。适用赔偿义务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如果赔偿义务人能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经由商业渠道在损害事实发生地或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出
17、售,此时法院就适用赔偿义务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而不管是否有上述两个连结点重合。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对法律的适用是按先后顺序排列的。但是不管根据哪一顺序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下列三项要求必须得到遵守:法院在适用公约规定的准据法时,还应考虑到产品销售市场所在国通行的相关行为规则和安全规则;只能以违反法院地国公共秩序为理由,才能拒绝适用公约规定的准据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五、罗马法(Ro
18、man law)是指自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公元前7至公元前5世纪间)至拜占廷(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一千余年中罗马的奴隶制法。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资本主义法有重大影响。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同其他民族交往的增加,它一方面要注意到其他法的存在,另一方面提出了如何处理罗马人和异邦人的关系问题。因为当罗马征服其邻邦的时候,它并没有把那里的人同罗马人同等对待。因此,在罗马法中逐渐产生了一种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万民法”(ius gentium)。这种新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19、。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不过,由于万民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也不是法律的适用规则,外邦人所属城邦的法律还没得到罗马法学家的承认。所以,当时并没有产生国际私法。六、孟西尼的三原则(意大利)孟西尼是意大利19世纪中叶的一位政治家兼法学派。他于1851年在都灵大学发表了题为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极力主张每个人都适用他本民族的法律。他的学说可归纳为三个主要原则:(1)民族主义(即国籍)原则。他认为,每个人在自己国内有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权,而每个人都与他所属的民族紧密联系着,他无论到哪里,这种权利都应保留。同一民族的人民,无论到哪里,都只服从其本国的法律,都应按自己国家的法律生活
20、。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中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时,都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只有这样,才是尊重民族和国家的主权。(2)意思自治原则,即自由原则。按这一原则,关于合同,均应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法律。(3)公共秩序原则。他认为如果适用外国法(即当事人本国法),或按照当事人意思选择的法律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就不予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三)影响和评价意大利本来是国际私法的发源地,后来由于欧洲其他国家特别是法国和荷兰国际私法的发展,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逐渐衰落。但孟西尼的学说反映了意大利资产阶级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以及保护居住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因此,他的学说在19世
21、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与此同时,他的学说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以及1898年日本法例都采用了孟西尼的国籍原则,许多公约也采用了这个原则。七、简述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在13世纪意大利北部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这种理论在16世纪传入法国,后在荷兰得到发展,这个时期的理论都是建立在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之上的,故称法则区别说时代。法则区别说的意大利代表人物巴托鲁斯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
22、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物的法则”是属地的,“人的法则”是属人的,“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但是从根本上讲,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没有纯粹的物的法则或人的法则,因此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是十分牵强的。法则区别说的法国代表人物杜摩兰,他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他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大类,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时,才有必要做这种划分。他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他的“意思自治”原则,现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法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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