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比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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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别规则名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1.承运人责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任基础行过失免责2.船舶火灾免责)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2.最高责任最 高 赔 偿限额额 每 件 或每 单 位 的货 物 损 失为 100 英镑,但托运人 在 装 货前 已 就 该项 货 物 与的 性 质 和最 高 赔 偿额 每 件 或每 单 位 的货 物 损 失为 100 英镑,但托运人 在 装 货前 已 就 该项 货 物 与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 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 30
2、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 者 为 标准。推定过失+完全过失责不完全过失举证责任的任(毁坏、责任完全过失免过失、延迟)责3.承运人的“钩至钩”:指货物从挂责任期间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舷至舷“:从货物在装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都 有 责任,双方应付 连 带 责任。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
3、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 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 2特别提款权承运人的责“港到港”任期间自承(同维斯比运人或履约规则相同)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 始,至 货物交付时终止。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比较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比较4.诉讼时效诉 讼 时 效为一年。一年后 在任 何 情 况下 承 运 人和 船 舶 都被 解 除 其对 灭 失 或损 害 的 一切责任 一 年 时 间对 远 洋 运输 的 当 事人,特别是对 要 经 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
4、,而 后 向 承运 人 追 偿的 保 险 人来讲,无疑过短。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 索 赔 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 长 至 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 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规定时效期间为 2 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的 请 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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