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pdf
《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pdf(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环境法案例分析环境法案例分析环境法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金桥公司从事人工养殖大鲵行业,但在其之后建成的荆门水泥公司产生的噪声、粉尘污染造成金桥公司大鲵病变,经鉴定金桥公司共遭受经济损失 5278910 元。故金桥公司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荆门水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认定荆门水泥公司对金桥公司养殖基地存在污染侵权行为,但是认为金桥公司提交的证明损失的鉴定报告证明效力较低,数据缺乏真实性。法院判决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武汉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请求的部分损失。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金桥公司认为司
2、法鉴定合法有效,应当获得请求的全部损失。同时葛洲坝集团公司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荆门水泥公司认为其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属于达标排放,故不存在侵权行为;金桥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多份鉴定报告,其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和方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金桥公司无法证明其损失是荆门水泥公司产生的粉尘和噪音所致;荆门水泥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金桥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应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荆门水泥公司的责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当多次现场调查,确认荆门水泥公司确实存在噪音、粉尘污染的客观事实,荆门水泥公司对金桥公司构成污染侵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定大鲵死亡与荆门水泥公司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金桥公司的损失进行
3、鉴定虽有瑕疵但有原始记录相印证,司法鉴定合法有效。而金桥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大鲵养殖并以此为经营行为的法人可以预见荆门水泥公司风险。但其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按期催产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金桥公司亦对大鲵繁殖损失有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荆门水泥公司与葛洲坝集团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不存在对金桥公司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金桥公司、胡四权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荆门水泥公司应否对金桥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金桥公司的损失如何认定。三、案例评析围绕争议焦点对本案件进行分析,案件的争议围绕环境侵权的三大构成展开,即是否
4、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认定,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本案的评析也以此为脉络展开。(一)达标排放是否不存在侵权行为对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荆门水泥公司以自己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属于达标排放来抗辩,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这涉及到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否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的问题。环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只要环境侵权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他人的财产权益和人生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为科学技术水平所限,国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排放污染物。事物有利有弊,我们不能因为存在某些消极作用就抛弃了其积极作用。只要这种消极作用是在我们能够容忍的范围之内,
5、就不应当阻碍其积极作用的发挥。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同于环境行政责任,达标排放虽然在行政法上合法,但是这种合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作为排污者承担行政责任的界限就是看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它承担的是行为人对国家承担的责任。而民事责任则是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以填补损害为目的。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现行法律体现所确定的排污标准虽然承认一定限度内的污染行为的合法性,但其标准不完全是以环境本身所能容纳、达到自净能力的污染容量为标准,而是考虑到企业现有技术能力和承受能力而制定的。污染排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环境 法律法规 案例 分析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