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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什么是有效辩护原则对于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有的学者曾做出以下解释:“有效辩护原则,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 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 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 的帮助。”可以看出,这一解释是从广义上界定有效辩护的,其核心是以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是否能获得辩护人的帮助包
2、括法律援助等 方面来定义有效辩护的。我认为,辩护与辩护权虽然密切相关却是不同的概念。辩护权固然重要,获 得律师帮助也固然重要,但这都不是辩护的目的。辩护的有效性更为强调的是辩 护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辩护或辩护的有效性是指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或主张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 纳,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具体而言,实体上的有效性主要指辩护方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承 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提出的有关证据或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或符合刑事实体 法的规定,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
3、、减 轻或者免除刑罚等有利的处理决定。如在侦查阶段案件被撤销,在审查起诉中获 得不起诉决定,在审判中被判无罪等。程序上的有效性则是指辩护方在诉讼过程 中,针对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诉讼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纠正并获得解决的有利结果。如超期羁押被解除,违法管辖被纠正,非法证据被排、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实现条件一)立法上应当具备的条件(1)准备辩护的权利“准备性辩护权利是指辩护主体为反驳控诉、充分、有效的进行辩护创造必 要条件的诉讼权利”。它包括: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与律师会见和通信的权利。联合国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 充分机会
4、、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 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规定,“未经审讯的囚犯可以会见律师,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与律师间的会 谈,可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第二、律师有权查阅追诉机关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或指控犯 罪的案件材料,其目的是让律师充分了解追诉、指控机关掌握的对被追诉人不利 的材料,有针对性地为被追诉人进行辩护。第三、律师在办案中应当享有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权利。这是基于当事 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法庭举证而产生的诉讼权利。它对于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加 强抗辩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5、第四、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 护能力非常弱,专门赋予他们的权利。它不仅包括当事人自行聘请律师的权利,还包括当他们无力聘请律师时,国家“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范围内应当为他们 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2)行使辩护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第一、举证、质证权,它包括提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和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询、质疑、对质的权利两个方面。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四条 第三款对此规定为,被追诉人有权“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 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第二、陈述权,它包括对案件事实的
6、陈述、辩解和反驳,不仅表现在实体辩护方面,还表现在诉讼程序方面,比如申请回避、要求改变管辖等。第三、辩论权,即针对控方的指控实事和法律适用与其展开辩论的权利,它“不仅集中在法庭调查后专门的法庭辩论阶段,而且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 也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辩论。”通过这一诉讼权 利,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充分、集中地表明自己的观点,反驳控方的指控主 张,以达到最终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裁判的目的。第四,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又称反对自我归罪权,它源于“任何人无 义务控告自己”的古老格言。现代意义是指无论一般公民还是被追诉人在刑事诉 讼中都不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
7、3)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权利没有救济,任何权利都将成为空话。因此,立法上不仅要规定上述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且还要解决这些权利一旦受到侵 犯,他们如何获得救济,也就是救济权的确立和保障。它应当包括:第一、申诉权,即针对已经做出的诉讼行为、诉讼决定,被追诉人及其辩护 人如果认为是错误的,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纠正要求。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第二、复议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等不服司法机 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处理(处罚)决定时,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办案机关或其 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处理决定。第三、上诉权,
8、即针对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及程序和实体裁判,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可以通过提出上诉的方式,请求同级或上级法院进行审查,并对违法 行为、错误裁判加以纠正。第四、赔偿权,即对于因办案机关自身原因发生的错案并由此给当事人造成 的物质上精神上的损害,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2、立法上要对办案机关明确提出应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第一,告知义务,即办案机关应将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原因、指 控的罪名、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时、全面、正确地告知他们。第二,保障准备辩护的时间、便利和条件的义务,即为使辩护权真正有效的 行使,应当在程序上和机制上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准备辩护提供时间上、条件上
9、 的便利和保障。第三,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无罪推定的诉讼地位的义务二)司法上应当具备的条件1、刑事诉讼的办案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2、对于刑事诉讼中有法不依乃至违法办案现象必须严厉纠正三)律师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现代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是律师辩护制度,英美对抗制诉讼模式尤其如此因此,实现有效辩护,律师业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主要是:1、律师队伍必须具有足够的人数。有效辩护不是针对个案而言,而是针对 所有刑事案件提出的目标。这就要求每个国家必须具有能满足辩护需要的足够的律师人数。2、即使有足够的律师,国家还要有足够的财力,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 力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时,政府能为他们提供免费
10、律师。3、律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律师业不同于一般社会职业,特 别是刑事辩护律师,肩负着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神圣 使命。他们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4、律师要熟练掌握辩护技能和技巧,具有精湛的执业能力。刑事诉讼是存 在激烈对抗的专业活动,律师只有通过熟练运用专业技能和技巧,与追 诉方展开理性对抗和交锋,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以上立法、司法、律师业三个方面的条件,对于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实现而言,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刑事辩护的目的才能全面、有效地得以实 现。三、刑事辩护的有效性的重要意义:其一,有
11、效性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所在。刑事辩护追求的不只是形式上是否享 有辩护权、是否有律师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辩护能否获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有利的诉讼结果。即使享有辩护权,也有律师帮助,但是如果还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根本无视正确的辩护意见或主张,这不是设立刑事辩护的目的。因 此,刑事辩护应当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有效性才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所在。其二,有效性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司法公正表现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两个方面。而要实现司法公正,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离不开刑事辩护制度的存 在和作用的发挥。作为诉讼民主、文明的标志和发现真实的重要手段,刑事辩护 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抵御国家司法权的滥用,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 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其 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是司法公正的根本 保证。其三,有效性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生存之本。从根本上讲,刑事辩护制度是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无论是自行辩护还是委托辩护或由国家指定辩护,其目的都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正是由于该效果的切实存在,辩护制度才得以产生并获得蓬勃发展。试想,即使 辩护权规定的再多,却无任何效果可言,被追诉人为何还需要它,刑事辩护制度 又有何存在价值?因此,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生存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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