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PE投资协议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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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9月10日尹智勇A和孙志帮B和JAIC-CROSBY GREATER CHINA INVESTMENT FUND LIMITED和上海和鹰C机电科技之投资协议37目录第一条定义和解释12第二条 认购增资及转让权益14第三条 JAIC-CROSBY支付认购价和转让价的前提条件14第四条 交割及付款15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18第六条 交割之后的股权比例调整110第七条和鹰C管理层110第八条现有权益持有人的承诺114第九条红利政策116第十条董事116第十一条锁定;转让限制;优先权;优先受让权; 跟随售股权; 反股权稀释权; 投票权117第十二条信息权119第十三条保密119第十四条争议解
2、决120第十五条适用法律120第十六条语言120第十七条通知120第十八条弃权121第十九条约束力121第二十条执行和鹰C的权利121第二十一条分割性122第二十二条完整性122第二十三条协议生效122附件1123附件2124附件3132附件4133附件5137附件6138附件7139本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07年9月10日签订:“尹智勇A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码:320902196611211039住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东园南巷4号1幢406室“孙志帮B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码:320902380510101住所: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11号1幢202室“JAI
3、C-CROSBYJAIC-CROSBY Greater China Investment Fund Limited 系依开曼群岛法律有效设立的,注册地址位于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 Cayman Islands“和鹰C上海和鹰C机电科技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3304座E2室以下合称“各方,单称“一方。鉴于:A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和鹰C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万元,尹智勇A和孙志帮B分别持有和鹰C95和5的出资份额;B 截至本协议签署
4、之日,和鹰C实收资本人民币900万元。根据和鹰C章程,尹智勇A和孙志帮B应于2021年6月前向和鹰C缴付剩余出资人民币700万元;C 各方一致同意,JAIC-CROSBY向和鹰C增资人民币158.24万元,将和鹰C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600万元增至1758.24万元;JAIC-CROSBY被接纳成为新的股东,获得和鹰C9出资份额,同时尹智勇A、孙志帮B持有的和鹰C的出资份额变为86.45% 、4.55%;D 各方一致同意,上述C项涉及之增资入股完成的同时,尹智勇A向JAIC-CROSBY转让其在和鹰C6.45%的出资份额,孙志帮B向JAIC-CROSBY转让其在和鹰C0.55%的出资份额,转让
5、价总计为7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金。增资及转让完成后,尹智勇A、孙志帮B及JAIC-CROSBY分别占和鹰C80% 、4%及 16%的出资份额;E 各方一致同意,尹智勇A、孙志帮B在收到转让价并结汇后立即向和鹰C缴付B项所列之人民币700万元剩余出资,使得和鹰C的实收资本到达人民币1758.24万元;F 各方均同意根据本协议各项规定、合资合同和新章程及其他交易文件来约束各方的关系,因此,各方在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和解释在本协议中:1.1以下表述具有下文载明的含义,但上下文明确另有所指的除外:“商业方案书指如本协议附件【5】所载的和鹰C商业方案及根据文义所需,指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和鹰C其后
6、编制并经所有权益持有人同意的商业方案书;“交割日上海市外资委向和鹰C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第1个至第5个工作日之间的任一工作日。该批准证书应显示和鹰C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58.24万元,JAIC-CROSBY持有和鹰C16的出资份额,并且未对本协议、合资合同或新章程作出实质性的修改。“权利负担包括任何人享有的任何利益、权利或股权在不限制前述规定一般性的前提下,包括任何取得权、期权或优先权或任何抵押、负担、质押、留置或让与,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优先权或担保权益,或在相关财产上设定的任何性质的安排。“现有权益持有人指当前除JAIC-CROSBY以外的,持有上海和鹰C股本权益且为本协议方的所有人,即
7、尹智勇A及孙志帮B。“集团指和鹰C及其不时拥有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及合资公司。“保证净利润指和鹰C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的净利润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的净利润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合资合同指由尹智勇A、孙志帮B以及JAIC-CROSBY于本协议签署日同时签署的和鹰C合资合同。“新章程指和鹰C在交割时或交割之前通过的和鹰C的新公司章程“第二期出资义务指根据和鹰C的股东会决议及章程约定,尹智勇A以及孙志帮B应于2009年6月20日之前完成的第二期出资义务,其中尹智勇A应出资人民币625万元,孙志帮B应出资75万元。“交易指本次J
8、AIC-CROSBY受让转让权益和认购增资的交易以及相关的安排。“上海高鸟是指上海高鸟机电科技。“子公司指和鹰C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拥有的子公司,有关该等子公司的详细信息如附件【1】所载;“认购增资指JAIC-CROSBY根据本协议条件认购的占和鹰C增资后新注册资本9%的出资份额及相关权益。“认购价指JAIC-CROSBY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支付至指定的和鹰C的验资账户的、总金额折合人民币900万元的溢价认购增资款项。“转让权益指JAIC-CROSBY根据本协议条件受让的在增资完成时尹智勇A、孙志帮B持有的和鹰C的6.45%及0.55%的出资份额及相关权益。“转让价指JAIC-CROSBY根据本协议
9、约定将支付至尹智勇A及孙志帮B指定的银行账户,专用于尹智勇A及孙志帮B完成第二期出资义务的、总金额折合人民币700万元的款项。1.2除非本协议中任何其他条款所包含的任何相反的明确规定,根据本协议确定或决定的、针对实施任何行为或事情的时间性期间应根据以下规定计算:(a)“工作日指星期一到星期五的任何一天,中国上海的商业银行在该日开门营业;(b)一“天指一个公历日;(c)法定节假日应包括在任何该等时间期间内;(d)一“月指一个公历月;(e)如果要求某种行为或事情应在某个规定日期之前的一段规定期间内,或不超出该规定期间完成,那么该段期间应在最接近该日之前时结束;(f)如果要求某种行为或事情应在某个规
10、定日期之后、或自该规定日期起的一段规定期间内完成,那么该期间应紧接该日之后开始;和(g)如果要求某种行为或事情应在一段规定期间内完成,那么该期间应在期间的最后一天结束时结束。1.3本协议中,如果提及任何非中国法律术语 ,该等术语应基于本协议各方的原意及按照中国法律给予解释。第二条认购增资及转让权益2.1和鹰C、尹智勇A及孙志帮B在对价为认购价的情况下,接受JAIC-CROSBY认购增资并成为和鹰C的新的股东,并且JAIC-CROSBY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认购增资。2.2在认购增资完成的同时,尹智勇A及孙志帮B应在作出完全所有权保证的情况下,向JAIC-CROSBY转让转让权益,且JAIC-
11、CROSBY应在完全信赖尹智勇A及孙志帮B保证、并且本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实现的情况下,将转让价存入尹智勇A和孙志帮B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由尹智勇A、孙志帮B将该等款项汇入和鹰C的验资账户,完成其各自对和鹰C第二期出资的义务。2.3尹智勇A及孙志帮B保证转让给JAIC-CROSBY的转让权益不附有任何权利负担,一切附属于该等权益的权利,包括获得以后可能宣布的、派发的或支付的自交割日起算与该等权益相关的所有红利和其他利益分配的权利将完整地转让给JAIC-CROSBY。2.4尹智勇A及孙志帮B在此放弃对于转让权益以及认购增资的优先购置权,并承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成交易的顺利完成。第三条JAIC-
12、CROSBY支付认购价和转让价的前提条件3.1JAIC-CROSBY在交割日支付认购价和转让价的义务取决于以下前提条件的实现,但JAIC-CROSBY可通过签署单独的书面文件全部或局部放弃任何该等前提条件:(a)截至交割日,尹智勇A、孙志帮B以及和鹰C的所有陈述与保证在实质上均是真实准确的;(b)本协议项下之转让权益和认购增资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c)尹智勇A、孙志帮B和JAIC-CROSBY已就和鹰C签署合资合同和新章程,并且合资合同和新章程已获得政府机关批准并正式备案,和鹰C已取得证明JAIC-CROSBY为和鹰C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d)和鹰C、尹智勇A、孙志帮B以及JAIC-C
13、ROSBY已取得为签署和完成交易文件必需的上海市外商投资管理部门以及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和/或登记;(e)JAIC-CROSBY已收到有资格在中国执业的和鹰C的法律参谋向和鹰C及JAIC-CROSBY在交割日签署发出的法律意见书,其实质内容根本与附件【4】所载的约定格式相同;(f)JAIC-CROSBY已完成针对和鹰C开展的尽职调查,并且令其合理满意;(g)不存在任何对于和鹰C的业务、资产、债务、业务前景、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的变化;(h)JAIC-CROSBY的投资委员会已批准并通过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交易文件和交易的执行;(i)JAIC-CROSBY 已收到第4.1条的文件。第
14、四条交割及付款4.1交割应于交割日在上海进行。交割前,和鹰C和/或尹智勇A及孙志帮B应向JAIC-CROSBY递交以下文件原件/经验证真实的复印件供JAIC-CROSBY保存:(a)和鹰C的法律参谋就交易向JAIC-CROSBY出具的以附件【4】约定格式书写的法律意见书正本;(b)上海市外资委出具的有关交易、和鹰C的新增注册资本,以及JAIC-CROSBY已根据相关持股比例被批准为和鹰C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副本之经验证真实的复印件;(c)对以下事项予以批准的和鹰C的股东会决议经验证真实的复印件:(i)增加和鹰C的注册资本,并且由JAIC-CROSBY认购增资;(ii)通过和鹰C的新章
15、程和新合资合同;及(iii)尹智勇A及孙志帮B向JAIC-CROSBY转让权益,以及和鹰C的新股权结构。(d)和鹰C正式签署的以如本协议附件【6】所载的约定格式书写的交割证书正本,并且该交割证书应包括:(i)和鹰C已获得为按照令JAIC-CROSBY满意的条款订立、执行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批准、登记和/或备案,并且该等批准、登记和/或备案应保持完全效力,且在任何实质方面不存在针对任何交易文件条款的变化;(ii) 一切现有权益持有人的保证在所有方面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是真实正确的,并且于交割日仍是真实正确的,就如同该等保证是在交割日作出的;以及(iii)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以来,集团并未出现或存在任何
16、重大不利变化;(e)由尹智勇A正式签署的以如本协议附件【7】所载的约定格式书写的交割证书正本,该证书应包括: (i)尹智勇A已获得为按照令JAIC-CROSBY满意的条款订立、执行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一切批准、登记和/或备案,并且该等批准、登记和/或备案应保持完全效力,且在任何实质方面不存在针对任何交易文件条款的变化;以及(ii)尹智勇A的所有保证在所有方面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是真实正确的,并且于交割日仍是真实正确的,就如同该等保证是在交割日作出的;(f)由孙志帮B正式签署的以如本协议附件【7】所载的约定格式书写的交割证书正本,该证书应包括: (i)孙志帮B已获得为按照令JAIC-CROSBY满意
17、的条款订立、执行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一切批准、登记和/或备案,并且该等批准、登记和/或备案应保持完全效力,且在任何实质方面不存在针对任何交易文件条款的变化;以及(ii)孙志帮B的所有保证在所有方面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是真实正确的,并且于交割日仍是真实正确的,就如同该等保证是在交割日作出的;(g)由各相关方签署的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正本(或根据情况,经认证的副本);以及(h)其他JAIC-CROSBY根据尽职调查发现的事项所需及/或重要的其他补充文件。4.2JAIC-CROSBY交割后应向尹智勇A、孙志帮B和和鹰C递交以下文件的副本以供检验:正式签署的对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予以批准的JAIC-C
18、ROSBY投资委员会书面文件。4.3假设第3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在交割日或在交割日之前实现或由JAIC-CROSBY予以放弃, JAIC-CROSBY应按以下方式支付认购价和转让价:(a)在交割日,JAIC-CROSBY应向尹智勇A及孙志帮B各自指定的银行账户电汇折合人民币700万元的转让价,其中向尹智勇A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625万元,孙志帮B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75万元。(b) 在下述4.4款所述内容完成后的5工作日内,JAIC-CROSBY应向指定的和鹰C验资帐户电汇金额为折合人民币900万元的认购价。认购价应按以下方式入账:(i) 金额为折合人民币158.24万元作为JAIC-CR
19、OSBY就和鹰C注册资本的增加而缴付的出资;和(ii) 金额为折合人民币741.76万元作为和鹰C的资本公积金。4.4一旦收到上述4.3(a)款之转让价,尹智勇A与孙志帮B应立即办理转股结汇手续,并在转股结汇手续完成后立即向和鹰C人民币验资专户汇入款项,其中尹智勇A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625万元,孙志帮B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75万元,以完成其对和鹰C的第二期出资义务。汇款单应当 至JAIC-CROSBY.4.5一旦收到转让价和认购价付款,和鹰C应立即启动验资程序和工商登记变更程序,以及任何其他必要的程序或批准,尽力使JAIC-CROSBY在交割之后作为和鹰C的股东能尽快享有中国法律允许的任何权
20、益,并使得和鹰C被登记的企业出资情况变更为:上海和鹰C机电科技注册资本:人民币1758.24万元实收注册资本:人民币1758.24万元其中各权益持有人所占股权比例为:权益持有人股权比例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人民币/万元尹智勇A801,406.59孙志帮B470.33JAIC-CROSBY16281.32 总计1001,758.244.6JAIC-CROSBY共出资人民币16,000,000元,其中支付工程金额万元交易方式注册资本份额注册资本金额万元溢价万元转让价700注册资本份额转让7123.0768576.9232全部支付给现有权益持有人作为转让对价认购价900增资入股9%158.2416741.
21、7584全部记入和鹰C资本公积合计160016%281.31841318.68164.7在交割及增资完成后,JAIC-CROSBY缴入和鹰C资本帐户的人民币7,417,584元资本公积应全部转增和鹰C的注册及实收资本;转增注册资本后,各权益持有人所持注册资本的比例保持不变。第五条陈述与保证5.1尹智勇A及孙志帮B在此连带不可撤销地向JAIC-CROSBY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a)尹智勇A及孙志帮B均对签署并执行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本协议所有交易文件均会对尹智勇A及孙志帮B构成合法,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而对尹智勇A及孙志帮B可以执行。5.2集团在此不可撤销地向JA
22、IC-CROSBY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a)基于第5.4款的规定,就和鹰C而言(但不包括特指某一子公司的条款),附件【2】的每一条款的每一点均为真实正确的,或者视情况而定每项规定的每一点均被完全履行;(b)基于第5.4款的规定,就各子公司, 关联公司和合资公司而言(但不包括明示或暗示特指和鹰C或其它某一子公司的条款),如果反复提及每一子公司, 关联公司和合资公司那么包括所有该等子公司, 所有该等关联公司和所有该等合资公司,其附件【2】的各项条款的每一点均为真实正确的,或者视情况而定,该等规定的每一点均被完全履行;(c)和鹰C任何关于员工持股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JAIC-CROSBY在和鹰C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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