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表格提纲(共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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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篆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产生时间公元前3000左右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500年,苏美尔人创造象形文字乌尔纳姆法典时间乌尔第三王朝 公元前22世纪末内容序言与条文29条;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继承;刑罚性质迄今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意义标志着古东方进入了成文化阶段汉穆拉比法典时间公元前18世纪 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内容1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2社会结构(两个等级);3婚姻,家庭,继承法;4债权法;5刑法;6诉讼制度产生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2调整新经济关系;3缓和社会
2、矛盾;4稳定社会秩序性质(影响)1楔形文字法的代表和最高成就;2对以后的楔形文字法和希伯来法,埃及法,古希腊法的影响意义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及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目的维护君主制度;适应私有经济发展;表现原始社会习俗印度法古印度法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产生时间公元前1000公元前600;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公元前6世纪,佛教产生;6世纪后,新婆罗门教或者叫印度教渊源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3法典;4佛教经典(总称“三藏”,“五戒”);5国王昭令基本内容1种姓制度:核心内容 婆罗门:祭司;刹帝利:武士;吠舍:平民;首陀罗:奴
3、隶2所有权: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私人财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3债法:契约关系简单(买卖,寄存,借贷,劳务);注意到了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4婚姻家庭法:婚姻被认为是合于神意的行为;严格规定种姓内婚制;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种姓一夫一妻5继承法: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直接挂钩5刑法:只有具体行为的罗列,缺乏抽象概念;不同种姓同罪异罚7诉讼制度:缺乏统一的法院组织;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基本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3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历史地位1对印度法制史的深远影响;2印度法系古希腊法古希腊法“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
4、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古希腊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2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3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4在法律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古希腊发的历史地位古希腊关于发的概念和方法,关于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宪法”),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其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至古希腊被人们看作是“民主制度的摇篮”或“故乡”雅典法德拉古法三项改革1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既只有能够自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2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3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评论以血写就的德拉古法梭伦改
5、革原因城市和乡村的社会矛盾内容1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2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雅典公民的等级,并按登记高低确定政治权利,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3新设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等国家机构4确认私有财产,容许土地的转让和分割5废除了德拉古法,只保留了关于杀人罪方面的规定评价1经济方面的立法改革实际上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措施2政治方面的立法改革其中心是以财产的多寡作为区分公民等级的标准3政制方面的立法为希腊的城邦改制开辟了一条“主权在民”的新路4财产,继承,犯罪的惩罚方面的立法都有革新影响奠定了雅典法的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克里斯提尼改革内容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2创设了五百人议事会,取代了四
6、百人议事会3确立了“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影响标志着雅典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最终完成伯里克利改革内容1官职向所有登记的公民开放,取消了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2公民大会基本上成为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3为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实行了官职津贴制影响雅典的民主制发展到了顶峰雅典民主制的特点1实行直接民主制2官制实行义务制和“合一制”3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直接民主制的社会经济原因1内部阶层势力较为均衡2平民斗争3领土狭小,相互熟悉,政务简单本质雅典的民主政治主要是努力主阶级内部的民主罗马法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
7、步形成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王政时期BC8B.C6,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逐渐变成习惯法。共和国前期原因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阶级矛盾的加剧;平民与贵族斗争的展开。由贵族垄断的立法和司法权,随意解释习惯法的局面再也维持不下去了。性质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内容1 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和社会分化的过程,巩固了自由民与努力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2 维护私有财产;3 特别详细地规定了债务奴役制影响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也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的规范。特点
8、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发展BC367,设置内事最高裁判官,通过审判实践和颁布公示,补充和修改了市民法,最终形成了独立于市民法之外的“最高裁判官法”。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间的纠纷主要来源1 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2 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3 地中海商人通过的商业习惯与法规等。AD212安敦尼努敕令皇帝卡拉卡颁布,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全国全体自由民(包括外邦人)后,万民法与市民发逐渐接近帝国前期随着皇权的逐步加强,皇帝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来源种类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
9、时期时间AD3A.D.6中叶原因罗马帝国日趋衰落,伴随奴隶制经济危机而来的政治危机,奴隶和隶农的起义不断,罗马统治者进一步加强集权化和军事化。君士坦丁在君士坦丁堡立新的首都,罗马帝国分为东西两个。西为日耳曼人大举入侵而推翻。鉴于奴隶主政权危机四起,奴隶制社会日趋瓦解的局面,统治阶级迫切要求将本阶级意志的现行法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为此,进行编纂工作。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1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法学阶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2裁判官的“告示”:一般(永续)告示;临时告示;传袭告示;新告示原因:罗马社会法律关系复杂化,尤其涉外关系频繁4 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国
10、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罗马发系的分类1 公法和私法(罗马发首创)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国家机关活动的规范私法:所有权,债权,家庭,继承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4 市民法和长官法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基本内容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人格减等(人格变更)人格小减:丧失家长权;人格中减:丧失罗马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人格大减:丧失自由权沦为奴隶者。法人两个要件:社团法人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 财团法人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同时,必须经过
11、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方可成立。婚姻有夫权婚姻婚后妇女没有才财产权,其身份,姓氏也都依丈夫而定无夫权婚姻1 不再以生子,继嗣等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婚姻目的;2 适用对象除罗马市民外,还包括外来人;3 缔结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完全同意;4 夫妻间形式上平等,妻的财产以归妻自己所有;5 夫妻双方可以意思表示一致而接触婚约,也可以对方有过错为单方提出离婚;6 成年子女开始拥有权利能力,家父的亲权受到限制。物法物和物权法物指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可有物和不可有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得创设。
12、所有权(核心:自物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信托,典质,抵押:他物权)继承法“概括继承”原则继承人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和全部债务“有限继承”原则允许继承人对死者的债务仅就其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罗马法将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死者生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律确定继承人顺序;遗嘱继承:按照遗嘱确定继承人,分配遗产的一种制度共和国末期两种法定继承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以宗亲为基础)裁判官法的法定继承(以血亲为基础)债权法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联系特征1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连锁关系;2债的标的是给付;3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种类契约;准契
13、约;私犯;准私犯债的消灭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消灭时效:当事人死亡,标的物灭失诉讼法1 法定诉讼;2 程式诉讼;3 特别诉讼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1 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2 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方也有巨大影响;3 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时间公元5世纪9世纪日耳曼法的发展起源1 各部落的习俗转化为各国的法律,日耳曼法的来源;2 罗马法,教会法对日耳曼法的形成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蛮族法典原因1
14、民族大迁徙及社会大变动,产生大量需解决,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2 面对纷乱的局面,需要强化统治;3 受罗马法律成文化的影响。内容尤列克法典:最早的,西哥特王国,“5世纪最好的立法杰作”;撒利克法典:最著名,法兰克王国;里普利安法典同;耿多巴德法典:勃艮第王国;伦巴德法典:伦巴德;埃塞伯特法典:肯特王国;伊尼法典,阿尔弗烈德法典:威塞克斯王国。共性1 大多以拉丁文写成;2 诸法合体并主要集中在对人身和财产的保护方面,不具抽象和弹性的规定等。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内容西哥特罗马法又称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狄奥多西法典;法学阶梯(盖尤斯);判例集(保罗)作用两种法律并存,没
15、有主次之分;当罗马人与日耳曼人起纠纷时,以日耳曼法为准。王室法令原因1 日耳曼国家的发展,国王权力的日益增大,发布的命令开始增多;2 居民杂居程度提高后,造成了法律的混乱;3 帝国为加强统治,希望法律能统一。结果由于自然经济占有统治地位,帝国各地区的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加上封建制已经发展起来,统一法律的努力未获成功。特点1 不因人而异,凡同一地区的,同样适用;2 王室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凡与王室法相冲突的,适用王室法。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王国的权利体制1 王位的正常传承采取一种选举与世袭相混合的制度,主要考虑军事才能。国王的权威受到限制,它既受到教会,也受到领主的限制;2 中央机构:王宫同时作为
16、君主的居住地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所在地,国王的随从组成国王中央的主要官员;3 地方机构:日耳曼王国的内部区划名称不一,但这些地方均有地方长官和地方集会,分别行使对于本地区各种事务的管理工作,各种只能都混合在一起进行管理。财产制度土地所有制度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度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度。公社所在地及其周围的土地就成为整个公社的财产。大土地所有制土地被当作战利品,由国王恩赐给贵族,亲兵,教会等,可以自由处置,继承。受恩者的权力逐渐扩大,并通过“委身”方式大量吞并土地,“特恩权”制约。采邑制改无条件封赏为有条件封赏,要为国王服兵役,另有服从国王的命令,交纳税收等。只能终身,不得世
17、袭。份地份地以抽签的方式分配,得地者服某种兵役,得世世代代领有它们,不需要叫乃其他赋税其他财产除土地外,其他财产都是动产;行使追及权有两种效力。债权制度债权制度极为简陋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婚姻家庭制度1 一夫一妻制,国王和贵族可一夫多妻。方式通常是买卖婚姻,也可通过抢夺成婚;2 男性拥有家长权,丈夫拥有夫权。有保护妻子之责任,有惩戒妻子之权力;3 财产共同所有制。妇女可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丈夫支付的身价;嫁妆;晨礼;继承娘家所得的财产;儿子可拥有自己的财产。继承制度1 不动产:早期只能由儿子继承,无子由公社收回;6世纪后半期以后,其他亲属,包括女儿也可继承;2 动产:亲属都可以继承。死者的武器只
18、能由儿子继承,嫁妆只能由女儿继承;3 方式: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刑事制度杀人,人身伤害,盗窃司法制度法院组织1 普通地方法院:百户法院和郡法院;2 王室法院:巡按使巡回法院。由国王,宫相,或者其他国王任命的官员主持的法院。诉讼制度1. 出身低贱者不能控告贵族或其他地位高于自己的人;2. 传唤被告可由起诉者进行,但他需要由证人陪伴,有时还需要带着法官签署的信件;3. 普通法院中,审理者都处于小队消极的地位;4. 证据种类较多:发誓,神明裁决;司法决斗。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特点1. 法典体系凌乱,内容具体;2. 注重形式;3. 以团体为本位;4. 贯彻属人主义原则;历史地位1. 与罗马法,教
19、会法一起被视为三大基本渊源;2. 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3. 日耳曼法以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和文化;4. 日耳曼法还为它后世的法律文化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因素。教会法教会法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以天主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尤其是中实际法律为主。教会法的发展1. 从教会起源到格兰西的教会法汇要;(公元4世纪12世纪)2. 从格兰西到特兰托会议和教会法大全的审定及正式颁布;(公元12世纪16世纪)3. 从特兰托会议到教会法典;(公元16世纪1917年);4. 从1917年到
20、1983年教会法典颁布及其以后的时期。教会法的渊源1. 圣经:旧约(律法书)和新约(耶稣基督),“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视为“基本法”;2. 宗教会议决议,法令:尼西亚信经;(我信独一上帝,我信独一主耶稣基督,我信圣灵,我信独一种圣大公使徒的教会;我认使罪得赦的独一洗礼;我望死人复活;并来世生命。 3. 教皇教令集:罗马教廷教皇颁布的敕令,教谕的汇编。教会法的主要内容神职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1. 享有获得神品及领取教会恩俸之权,以及按等级规定享有该教区执行宗教事务和征收什一税的管辖权; 2. 享有与其品位及等级相应礼节的权利,凡侮辱或侵犯这些权利,便以亵渎罪论处,给予严厉
21、惩罚; 3. 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 4. 享有世俗兵役豁免权。基本义务:1. 宣讲教义和忠实履行教职的义务; 2. 凡教士都有自省,忏悔的义务; 3. 凡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神职人员,皆有坚守独身,恪守贞操的义务。财产制度1. 通过赠与,税收以及从事农业,制造业和商业活动获得财富;2. 规定“弃绝罚”制度,对任何侵犯教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者予以惩罚。契约制度1. 凡经当事人宣誓的契约,必须严格履行;2. 教会获得了世俗经济契约案件的管辖,规定只要双方在协议中写入了“信义保证”的条款,信用抵押就产生了对神和教会的义务。婚姻与继承制度婚姻:1. 婚姻的概念; 2. 婚姻的成立
22、:凡不受法律禁止的人皆得结婚; 3. 与宗教信仰不同的人结婚,一般无效; 4. 婚姻解除:一方成为神职人员;教皇解除;皈依基督教可以与异教徒的对方离婚。继承: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犯罪和刑罚制度基督教之爱的最终关怀是以纠正为手段来拯救。只在反复告诫而无效时,教会可以诉诸刑罚。目的是纠正,不是毁灭。司法制度主教法庭是第一审级法院,“教会裁判官” ;大主教法庭是第二审级法院;教会诉讼成素是书面的,证据需要宣誓;允许当事人由代理人加以代表;发明了二元程序体系。教会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基本特征1. 教会法是一种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2. 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3. 教会具有相对完善的体系性。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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