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4)--22血量和输血原则生理学课件.pd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7.44)--22血量和输血原则生理学课件.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7.44)--22血量和输血原则生理学课件.pdf(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一、问题的引出(一)案情概要2010年6月17日,文某委因烧伤至C市甲医院住院治疗,在文某委之姐文某勤签字同意后,C市甲医院先后三次向文某委体内输入了由C市血液中心提供的六组血浆。7月9日,文某委康复出院。同年11月20日,文某委因车祸至C市乙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对文某委进行血液HIV抗体检查,发现其为HIV抗体阳性。11月29日,文某委之妻黄某某在C市乙医院也被检出HIV抗体阳性。另查明,C市甲医院在向文某委体内输血前,未对文某委进行 HIV 初筛检查。2011年1月27日,文某委、黄某某遂将C市甲医院、C市血液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就责
2、任成立与否,由于血浆属于血液制品,系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故本案属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应当适用 产品质量法。首先,基于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文某委系因其他原因感染HIV病毒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是该次输血行为导致原告文某委感染HIV病毒;其次,原告文某委与原告黄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在无证据证明原告黄某某系因其他原因感染HIV病毒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是原告文某委感染HIV病毒后导致原告黄某某感染HIV病毒。换言之,被告C市甲医院的输血行为是导致原告文某委与原告黄某某感染HIV病毒的原因行为。再次,被告C市甲医院在向原告文某委输血前未按规定进行血液HIV抗体检测,因此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最后,
3、根据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前段的规定,被告C市甲医院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C市血液中心作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二者均是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原告作为受害人可选择其中之一承担责任,也可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责任。此外,二被告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存在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免责情形,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一审所查明的事实,在医疗机构输血感染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反思与重构以“输血感染HIV病毒案”为例摘要:本文从“输血感染责任”的定义、与血液相关概念的界定、归责原则立法范式等方面分析输血感染HIV病毒案,认为血液异于血液制品且非
4、产品,其所导致的输血感染致害责任归责原则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关键词:血液;输血感染;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BloodTransfusion InfectionTaking the Case of HIV Infection through Blood Transfusion as an ExampleZhang Ling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se of HIV virus infection through blood transfus
5、ion from the aspects of thedefinition of the liability for blood transfusion infection,the definition of blood-related concepts,legislative paradigm of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and argues that blood is different from blood products and it is non-products,it isappropriate to apply the principle of fa
6、ult liability for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blood transfusion infection.Key Words:blood;blood transfusion infection;no-fault liability;fault liability作者简介:张玲,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临床医与法医学与法学2018年 第10卷 第2期和血液提供者不能提供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C市血液中心按相关规定保留有输血血样,但因该血样是血辫,在作一次鉴定后不可能再留有样本进行其他鉴定,该血样无法与
7、原输血血浆进行DNA比对,且不是由第三方保管,对本案无鉴定的价值,不能证明C市血液中心所提供的血液不存在缺陷,故对C市血液中心要求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C市甲医院、C市血液中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启示或疑惑法官审理案件的中心任务在于规范的确认与纠纷的解决。本案中,法官对事实认定是否清晰?对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一审与二审对案件处理有无差异?何者更为准确?输血感染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路径何在?本文正是基于这些疑问,来渐次展开输血感染致害责任的清晰轮廓。二、论域识别:血液非血液制品众所周知,论证活动的科学正确,离不开对概念的清晰界
8、定,对输血感染责任亦复如是。通说认为,“输血感染责任”是指在医疗过程当中,患者被输入了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的法律赔偿责任。就输血感染责任归责原则的讨论,需要对其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尤其是血液、血液制品与产品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离不开对该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进行讨论,事实上,归责原则较输血感染纠纷显得更为重要,原因有二:一是血液是否属于产品范畴或能够被视为产品,直接决定输血感染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言自明,若属于产品范畴甚或能够被视为产品,输血感染责任将适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反之,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血液与产品二者关系的界定,对该类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影响,直接
9、决定被侵权人举证责任的分担。换言之,若属产品范畴或能够视为产品,被侵权人根据无过错责任之要旨,无须举证证明侵权人对输血致害存有过错;相反,被侵权人则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举证证明侵权人合乎一般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因此,对输血感染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分析,需要对论域予以清晰识别。(一)血液异于血液制品何谓“血液”,根据我国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血液”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基于体系解释,结合该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血液还包括必须用于临床的脐带血。同理,根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血液制品是
10、由健康人血浆或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备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的重组制品。1由此可得,血液异于血液制品。血液属血液制品的原料之一,血液制品是在血液的基础上予以加工制作而形成的重组制品。此外,根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十九条之规定,国家禁止血液出口,但并不禁止血液制品出口;同时,采供给血液的血站或血液中心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不能从事营利活动,然而血液制品的生产者可为营利性机构。结合我国 药品法 第一二条之规定,虽然血液属于药品的范围,但是其并不是药品。因此,血液异于血液制品,不属于药品之列。那么,本案中,“血浆”是血液制品还是血液?
11、通过文义解释可得,血浆是指不包括血细胞、血小板成分的原浆血液。2此外,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侵权责任法所作出的释义书,其明确将血液与血浆同用。3因此,血浆并非血液制品,而系血液,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二)血液非产品根据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前段、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药品属于“医疗产品”范畴,结合上文所分析的血液制品属于药品这一结论,我们可以推导出血液制品属于“医疗产品范畴”,鉴此,血液制品适用产品责任自当合理。但是,血液异于血液制品,更非产品。换言之,血液并不用于销售营利,也未经过经济学意义上的加工制作。因此,本
12、案将属血液性质的血浆认定为产品,一审法院以 产品质量法 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实属适用法律错误。不难发现,二审以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实际已经表明二审法院认识到一审法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迹象。那么,二审以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决断该案,是否妥适呢?这需要我们着重探讨输血感染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三、学说歧见: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输血感染致害归责原则究采何种立法范式,学界与立法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现将观点与理由梳理如下:(一)“产品责任说”“产品责任说”认为,血液就是产品,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持该类学说的典型代表主要有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里安教授和李雯静博士。持该学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7.44 22 血量 输血 原则 生理学 课件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