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提请假释建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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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杨萍,女,1974年12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捕前系个体经营户。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6年 8 月 16 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2刑初78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6年1 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年9月18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未申诉,接受教育改造,
2、认真反省自己的犯罪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深挖犯罪根源,服从管教,认罪悔罪;严格用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做的外化于行,内化于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改造态度端正,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和其自身对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的学习,已经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服从法院判决,未申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反省自己的犯罪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深挖犯罪根源,服从管教,认罪悔罪;危害社会,害人害己的事决不再犯。”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但该犯曾于2018年1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
3、定额任务的 15.58%”扣5.45分;2018年2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 2.58%”扣0.9分;2018年5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 10%”扣3.5分;2018年6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 5.67%”扣1.98分;2018年8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 0.51%”扣0.17分。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2018年思想考试98 分;技术考试92 分;安全考试91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7年4月在二监区四分监区制衣车间从事
4、制衣工种至今。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该犯2017年4 月至2018年8月,定额产值17000元,实际完成17130.5元,超产130.5元。出勤率达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 3000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 4 月至2017年 7 月,获1 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 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表扬 3个。由其父亲杨开炯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
5、见:罪犯杨萍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杨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萍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黔女一监假字第 2020号号罪犯张文,女,1967年 10
6、 月 4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04年11月19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4)成铁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4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 8 月 3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2011年3月8日、2013年12月5 日、2015年11月16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
7、有期徒刑共计五十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2 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通过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在警官的耐心教育和正确引导下,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从思想上认罪悔罪,会尊重警官、团结同改、积极劳动,遵守监狱规章制度,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但该犯曾于 2015 年 3 月“不按规定着装”扣 1分;2015年8月“消费额度超过规定标准”扣 1分;2015年8月“未按规定佩戴胸牌
8、”扣1分;2016年3月“在劳动现场说粗话脏话”扣1分;2016年12月“存储过期食品”扣1分;2017年1月“违反队列纪律”扣 1 分;2017年 12 月“侵占他人财物”扣30分;2017年12月“违反队列纪律,经教育不改”扣10分;2018年 1 月“侵占他人财物”扣 30 分;2018年 1 月“违反劳动纪律(在劳动现场洗脚)”扣10分。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2018年思想考试100分;安全考试99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9年1月在二监区三分监区制
9、衣车间从事制衣工种至今。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2018年 2 月至2019年 1 月,定额产值14036元,实际完成17604元,超产3568元。出勤率达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 3 月至2016年 2 月、2016年 3月至2017年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 6个表扬;2017年 3 月 1 日至2017年 3 月 31 日获积分726.75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 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10、2018年3月至2018年7 月,获1个表扬;共获表扬 10个。由其弟弟张振祥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文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张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十三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
11、议对罪犯张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黔女一监假字第 2121号号罪犯周二琴,女,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2年12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二琴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 6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 2012
12、年 10月8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2013年8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判决周二琴赔偿原告舒松、王牡丹本起事故人身损害经济损失人民币66781.6元,被告人任琨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年5月9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通过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和其自身对学习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的学习,已经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
13、犯罪行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但该犯曾于2014年 1 月“该犯不按要求完成作业”扣 1 分;2014年 4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 7%”扣0.7分;2014年5月“该犯私自洗衣服”扣 1分;2014年10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 3%”扣0.3分;2014年12月“乱摆放鞋”扣1分;2015年4月“在监室联号意识不强”扣 1分;2016年4月“该犯打字不明衣服 2件”扣1分;2016年8月“互监意识不强”扣2 分;2017年 4 月“擅自脱离联组联号
14、”扣 35分;2017年 12 月“联号成员有违规行为,该犯未及时汇报”扣10 分;2017年 12 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 2.03%”扣 0.71分;2018年 1 月“有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行为(在劳动现场扎堆聊天)”扣30分。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2018年思想考试98分;安全考试95分;技术考试95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9年1月在二监区三分监区制衣车间从事制衣工种至今。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
15、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该犯2018年2 月至2019年1月,定额产值14036元,实际完成15883元,超产1847元。出勤率达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 66781.6元,已履行;罚金6000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 8 月至2015年 1 月、2015年 2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 月获积分857.65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 月至2017年7 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 个表扬;2018年 2 月至2018年7 月,获1 个表扬;共获表扬10个。由其丈夫任锟作
16、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二琴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周二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二琴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17、年7月1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黔女一监假字第 2222号号罪犯朱远芬,女,1947年 9 月 21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09年 6 月 30 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仁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远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年7月23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 8 月 31 日、2013年 1月10
18、日、2014年7 月10日、2016年9月30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四十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5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未申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改造态度端正。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真反省自己的犯罪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把刑期当学期,认真对待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的学习,已经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会重新做一名守法公民。同时我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做的外化于行,内化于心。”该
19、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但该犯曾于2018年1 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8.67%”扣3.03分;2018年5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3.33%”扣1.16分;2018年6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3.51%”扣1.22分。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2018年思想考试94分;安全考试93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 2017年4 月至2019年1月在二监区四分监区制衣车间从事制衣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
20、,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该犯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定额产值18000元,实际完成18619.3元,超产619.3元。出勤率达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 10000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1个表扬;2017年 4 月至2017年 7 月,获1 个表扬;2017年 8 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表扬 5 个。由其儿子王海晏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
21、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朱远芬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朱远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远芬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黔女一监假字第 2323号号罪
22、犯李吉琳,女,1978年 7 月 15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石林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吉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 3月3 日调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2020年8月27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
23、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通过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和其自身对学习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的学习,已经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服刑,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清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树立法治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价值观。”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但该犯曾于 2017 年 7 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任务的 6.93%”扣 2.43分;2017年 12 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任务的 11.11%”扣3.
24、89分;2018年2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任务的 2.72%”扣0.95分。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2018年思想考试 96分;技术考试96分;安全考试96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6年2 月至2018年11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成型车间从事收帮脚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努力完成各项任务。该犯 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定额产值32848元,实际完成35670元,超产 2822元。出勤率达100%。
25、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1 个表扬;2017年5 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 个表扬;共获表扬 4个。由其丈夫的哥哥罗显金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吉琳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李吉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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