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消防执法程序的法治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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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消防执法程序的法治化 浅议消防执法程序的法治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定要求 刘晨光 摘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行政执法过程的内在要求,客观上要求行政 执法程序的公允、公开、公正。本文结合消防执法程序的实际状况,从消防执法程序法治化的基本含义与宪政意义动身,联系目前消防执法程序存在的不符合法治理念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若干思索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路径,以期对消防建设的法治化有所裨益。 关键词 消防执法 程序 法治化 前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和谐社会背景下对公允正义、民主观念的全新阐释,是党的领导与执法为民的有机统一,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思想根源与理论根据。从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上看,其规律动身点是对人的
2、权利的敬重与保障,其基本价值诉求在于公允正义的有效实现。而在正义理念的范畴中,不仅包括对正义本质的界定与阐释,也包含如何实现正义的方式即所谓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是社会主义法治建构的有力保障。在行政管理中,公正的法治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美国学者罗尔斯在说明程序对实现法的内容的辩证关系时指出,“追求实体公正,只能在保证程序公正的条件下获得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在正值程序的基础之上,实体正义才有可能实现。 消防工作由于性质的特殊性以及涉及对象的广泛性,其工作内容干脆关系到宽阔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平安。因此,如何将法治理念贯穿到消防队伍的实际工作
3、中,如何实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目标,是消防执法所面临的最紧迫的时代命题。而要真正实现消防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科学化,首先必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完善消防执法程序的严格性与规整性,将消防程序法治化建设作为消防工作的核心环节落实,从而为消防执法真正表达人民利益、践行依法治国方略供应程序保障。 1.消防执法程序法治化的含义 消防执法程序的法治化是指消防执法程序法律化、规范化、人性化。具体地说,至少包括这些内容:消防执法程序附属于法律程序框架,必需要有明确、清晰的法律形态调控,而不能由特定的执法主体随便施行;在消防执法过程中,要以维护和保证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根本价值尺度;在执法过程中要保证执法根据
4、确实凿性,即执法活动必需有明确的证据支撑;在整个执法程序要有相应的权力监督体系,使执法权力透亮化、合范化。 1.1消防执法程序的法制系统化 从法治进程的进展趋势来看,完备的静态法制体系是法治形态能否最终实现的首要前提。消防执法程序的法治化,同样是建立在消防法律体系的完好统一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必需形成一整套的关于消防执法程序的不同位阶法律调控形态。 具体地讲,首先必需具备以法律为消防执法程序的基本规定,同时辅之以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其次在规定程序的内容上,行政法规、规章、地方立法只能是对法律主要表达为消防法规定程序的细化,不能超越消防法所规定执法程序的界限。最终还表现为
5、消防执法程序的明晰化,从执法根据、执法方式、告知程序、惩处结果均应有法的根据,做到无法之规定则无权处理。 1.2消防执法程序要表达人性化 以人文本、敬重人的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消防执法程序设置与实施过程中所必需遵循的基本准则。结合实践来看,消防执法程序要表达人性化,就是指在消防执法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包括保障惩处前的知情权、陈述权,惩处过程中的听证请求权、质证权,惩处确定作出后的复议申请权、异议权等权利,都要有明确的程序根据。不能由执法者主观做出,而必需有特定的程序根据。 1.3消防执法程序的证据标准 在法治的理念的大环境下,从证据根据到法律后果的合
6、理演化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基本要义,证据确实凿性、取得方式的合理性、与相关事实的内在联系性是行政执法程序法治化的重要标准。作为公安执法部门的一支重要执法队伍,消防监督部门及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惩处程序中,也必需加强对证据的探讨,充分借鉴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证据规则,切实保证证据的证明力。首先是证据取证期限的合法性,即消防部门必需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证据,消防部门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其次是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据类别,不能超越其法定类型,同时必需以根据原始证据为根据,间接证据一般因为缺乏证明效力不能单独运用。 1.
7、4消防执法的监督程序明确化 权力的有效监督,权力监督的程序化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又一重要含义。消防执法程序监督是指消防执法人员在日常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对其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执法活动,是否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是否实现了执法的目的,是否爱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种综合监控、评判与问责体制的统一。从执法主体确实定、执法根据的认证、执法结果的作出,每个具体的执法环节都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做到执法权力的透亮,执法问责机制明确。可以说,消防程序法治化是法制体系完善、以人为本理念、执法权力限定性与合理性的有效统一,是诸多法治要素的集合。 2.现行消防执法程序的法治缺失
8、之处 尽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客观上要求消防执法程序必需具备规范化的特征,然而从实践状况来看,现行消防执法程序还存在诸多与法治精神相违背之处。 首先是从法的程序性规定来看,对于消防执法程序尽管在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地方性立法里面均有表达,但是还是存在相应的问题。一是对执法程序的规定线条过粗如消防法基本没有涉及消防程序,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执法程序没有针对消防执法的自身特点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参照行政惩处法的规定。而且法条内容重实体、轻程序,造成在执法的过程中,程序根据不明晰。其次,在有些关于消防的地方性立法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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