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归纳复习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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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论(一)经济法基础(1)经济法的渊源种类制定机关效力层级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性政府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区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经济法的主体分类1,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公民等2,根据调整领域不同,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3)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分列标准无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
2、能力=18周岁=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二)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述:通过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他们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后果:自始至终无效,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任然有效(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无效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行为有效: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接受赠与、奖励或报酬)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效力待定:经同意或追认,有效拒绝追认,行为无效被撤销,行为无效(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4)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情形效力撤销权的存续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可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1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2重大误解可 撤 销(行为人)3个月内3欺诈可 撤 销(受欺诈方)1年内4胁迫可 撤 销(受胁迫方)1年内5因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可 撤 销(受损害方)1年内(5)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1,一定会
4、发生的是“期限”,不一定会发生的是“条件”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三)代理制度(1)代理的特征(2)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2,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3,恶意串通(3)无权代理1)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2)无权代理1
5、,行为效力待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等,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2,拒绝追认,行为无效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33,被撤销,行为无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4)代理关系的终止(四)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仲裁1,自愿仲裁1)仲裁协议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适用与人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应 仲裁法:当时要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必须首先双方自愿达成“书面
6、”仲裁协议;隐瞒仲裁协议起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否则,视为放弃2)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效力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率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事宜超过法律规定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预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44,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迫
7、使对方签订仲裁协议的2,独立仲裁3,一裁终局1)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撤销裁决:有证据证明依法应撤销的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可以重新达成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4,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1)开庭VS公开:仲裁开庭进行,但是不公开2)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3)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
8、协议管辖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可以依法协议管辖3,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2,保险合同纠纷的起诉:1保险标的物所在地2 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3 人身保险,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5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4,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海事、海商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1,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条件2)立案:应当在7 日内立案3)公开审理原则4)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
9、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5)上诉一 一“两审终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 5 日内*(判决书是正式的文件公告,一个诉讼案件只有一个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 0 日 内(一个案件可以有很多裁定书)6)再审1,决定再审:法院检察,决定再审2,申请再审:1,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误的,可以向原人民法院或上一级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效力6 个月内提出。7)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 年”6(五)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基本理论: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力,起诉权诉讼时
10、效不适用的范围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支付存款本金或者利息请求权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诉讼时效一般规定3年自权力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收到损害之日起特殊规定1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请求赔偿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中止:就是诉讼时效届满前6个月内,中止原因发生,直到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满6个个月,诉
11、讼时效期间届满2)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7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主体资格(1)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2)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限制1)公司担保1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表决,该项表决权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应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总额=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后的任何担保对外担保总额=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后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
12、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担保,但出席人数不足3 人,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的登记管理1,住所只能有一个,变更住所的,应当提交新住所2,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的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依法登记3,名称保留期为6 个月4,成立日期按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5,变更登记作出登记之日起3 0 日 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公告之日起4 5 日 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6,备案事项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8(二)股东与管理层的制衡(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1)高管: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
13、任职资格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贪污受贿等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的董事长等,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4,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吊销之日起未逾3 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备注:董事、高管不得单位监事3)忠实义务公司董事、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从事下列 业务:1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2 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金借带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2)股东代
14、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侵害对象侵权人程序起诉股东资格名义股 东 代表诉讼公司利益董事高管监事会有限:股东股份: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膻 事-董事会其他人员都可以9备注:知情权、分工权直接提起诉讼,不用申请解散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起诉股 东 直接诉讼股 东 个 人利益董事、高管股东直接提起股东(3)公司财务与会计1)公积金主要用途:弥补公司亏损、转增资本、扩大经营生产法定公积金到达公司注册资本5 0 以上,可不再提取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二)公司重大变故的处理(1)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应当在作出合并、减值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I I 内
15、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3 0 日内,未接到4 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公司的结算和清算1)公司的解散解散公司诉讼:(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1,公司持续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持续2 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决议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2)公司的清算: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 5 日内成立清算组1,公司解散的清算清算义务人的职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等,债
16、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2,清算的工作程序10登记债权(1 0 日内通知债权人,6 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的确认和执行剩余财产分配公告公司终止 6 个月内完成清算(三)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1,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设立程序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法律责任(1)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1,己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上述期间办理了权属变更的,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2,已
17、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1,补足责任该股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其他责任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11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2,违约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补足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股东权利的限制4,诉讼时效抗辩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
18、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股东抽逃出资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法律责任: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抽逃 出 资(o r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大院应予以支持。(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备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1)股东会股东会性质权力机构组成全体股东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19、事、监事及其报酬事宜3,审议批准报告、年度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124,决议重大事项临时会议1,代 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通知至少提前1 5 日通知表决权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公司另有章程规定的除外特别决议1,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代表全 体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增、减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2)董事会董事会性质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组成3-13人(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产生由章程规定,完全自由)职权4
20、 项独立职权+6项附属职权1,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净利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宜召集和主持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依次副董事长133)监事会监事会性质监督机构组成=3人(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人数占比1/3)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管不得担任)职权1,监督职权2,提议权3,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4,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5,费用由公司承担会议有限责任公司:每年一次股份公司:每 6 个月至少一次会议规则半数以上通过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4)公司决议
21、的效力1,决议不成立2,决议可撤销: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60|:|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3,决议无效(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1,法院承认代持股权的效力2,对其他人而言,认“登记”14(2)股东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3)股东分红权:分红诉讼权1,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2,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法,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4)滥用股东权力的责任(5)股权转让1)内部转让: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转让自由2)外部转让:应
22、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无须召开股东会)以下情况,视为同意:1明确表示2自收到30日内,无答复3不同意的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3)优先购买权:2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先“协商”各自确定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四)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1)设立条件2-200人为发起人,需 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注册资本1发起式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152 募集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3)募集式设立的程序1 发起人认购股份(35%)2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3 召开创立大会(在股款缴
23、足之日起3 0 日内召开,股款要验资并出具证明)4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 0 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4)发起人的责任1,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返还出资款和利息3,对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2)组织机构股东大会组成全体股东职权普通决议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召集和主持年会:2 0 日前通知,一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 5 日前通知)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会人数不足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
24、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5,监事会提议召开16临时提案权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 0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组成5-19 人职权决议规则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上市公司关联表决权排除制度: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有关联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召集和主持召开条件:应 当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 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3)上
25、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任职资格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绝 壁“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2)不得担任独董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亲属3,在间接或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17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3 项所列举的情形5,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3)独董意见1,公司关联交易2,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4,可能损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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