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所有权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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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三层含义:所有权法律制度、所有权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权利的所有权定义方法:1、抽象概括主义:罗马法“在事实和法律可能的范围内可以对所有物行使的最完全、绝对的权利”2、具体列举主义:法国民法典“对于所有物享有的无限的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日本民法亦同3、民法通则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物权法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4.1所有权的特征1、作为物权共有的特征1)绝对权2)支配权3)排他权4)以物为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特定物2、与其他物权相比较的特征1)全面性:完
2、全的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2)原始性:其他的物权均从所有权派生3)弹力性:其内容可以伸缩,通过设定他物权转让其权能4)永久性:所有权没有期限,独立于行使5)观念性:不以对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14.2.1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权能:法律保护的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所有权的权能指所有人对所有物进行支配的具体“形式”1)积极的权能a占有: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b使用: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实现物的使用价值c收益:收取所有物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d处分:决定所有物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所有人可以转让所有权的权能的一部或全部而不丧失所有权。2)消极的权
3、能排除他人的不法干涉14.2.2占有权能14.2.3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指对于物的使用价值加以利用并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狭义的使用指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损毁物的前提下对物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以占有权能为前提。使用权能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现代民法中出现了从重所有向重使用转变14.2.4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可以分为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但是也可以转让给他人。物由他人使用时,如果没有特别规定,物的收益归所有人。14.2.5处分权能处分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处分权能决定物的命运,是财产权的核心。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
4、处分处分权通常由所有人行使。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14.3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特征:1)主体的唯一性;物权法45条: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2)客体的广泛性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等14.3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种类3)权利享有的间接性通过法律授权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物权法55条
5、: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4)取得方式的特殊性征收、国有化、没收、依法取得遗失物等3、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14.3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种类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1)主体:(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
6、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客体: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施14.3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种类3)行使:集体组织成员的民主管理权物权法62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4)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2、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14.3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种类三、法人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事业单位、
7、社会团体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四、个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民法通则75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物权法进一步将保护范围扩大到私人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等。物权法66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14.5.1不动产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概述1、概念:对土地所享有的所有权。除了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外,我国不允许个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公有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和核心2、效力范围:空间的范围和效力的限制(事实上的限制和法律上的限制)3、特征a.私益性与
8、公益性的结合(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个人主义和团体主义的对立)b.土地所有权向土地用益权的让步14.5.1不动产所有权4、土地所有权的种类1)国家土地所有权a.客体的广泛性b.获得方式:没收、征收c.存在问题:国有土地的出让、土地征收和补偿等2)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样性:村农民集体、村内农民集体、乡农民集体客体的广泛性14.5.1不动产所有权二、建筑物等地上定着物的所有权指除土地之外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包括房屋、道路、堤坝、油井、林木等地上定着物的所有权。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所有权2、城镇居民住房所有权3、农村居民住房所有权征收与征用征收:物权法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
9、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征用:物权法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收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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