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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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第一篇: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一切用数据说话 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物业收费纠纷解析 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确实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确实定;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供应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
2、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导致业主子身、财产平安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运用人商定由物业运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背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担当接着履行、实行不久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担当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收费纠纷中不得不留意的三个常识
3、: 常识一: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就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主见是不合理的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包括很多具体项目,如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生活垃圾外运费、化粪池清淘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通常是指保洁、保安、绿化方面,假如这些方面确实与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标准差距明显时,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但不能拒交,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客观上供应了确定的服务,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主见是不合理的。 一切用数据说话 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 常识二: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仍无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
4、会决议,无论是物业管理委员会还是业主委员会,均不得擅自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但即使这种状况发生了,单个业主也不能以物业公司进入不合法为由,拒绝向给小区实际供应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费。因为由单个业主来否认物业管理企业与管委会或业委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本身就违法了。在合同法上,这种物业管理合同事实上仍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假设之后召开的业主大会确定承认这份合同,则该合同就具有合法效力;即使业主大会最终决议否认了这份合同的效力,业主也应根据物业公司已供应的事实服务,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假如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存有异议,应通过建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渠道解决,实行拒交物业费的方式不当。 常识
5、三:与物业管理公司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仍需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职责之一,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份合同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进入小区供应物业管理服务,只要与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即可,无需再与每位业主单独订立合同。 另外,即使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均未订立服务合同,但物业管理企业供应了事实的物业服务,业主事实上接受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仍可以要求业主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1)因物业公司的过错致使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 典
6、型案例:证明服务不周拒交物业费,法院判决仍须补交70 冯女士因拖欠41个月物业费,被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推上法庭。在庭审中,冯女士拿出了有利证据,证明物业公司供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确定瑕疵,如将楼房的消防道用做垃圾通道、乱停车、设啤酒销售摊位等。法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物业公司要求的物业管理费予以确定比例的扣减,扣减比例根据实际违约状况确定为30,冯女士须交41个月物业费的70。 案例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担当义务;不得 一切用数据说话 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 以放弃权利不
7、履行义务,因此,业主既然享受了物业公司供应的物业服务就要担当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即使物业公司供应的服务有瑕疵,业主也不得依次为由拒交物业费,但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在服务瑕疵范围内减收确定的物业费。 2非因物业公司的过错产生的物业纠纷 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 典型案例: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败诉 7月20日,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业主欠缴物业费一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法庭判令被告曹女士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2.9万元、供暖费6076.2元、车位管理费1500元。原告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业主曹女士于2000年前后购置了世纪城的房子,至起诉前拖欠物业公司物业
8、费2.9万余元、供暖费6000余元及车位管理费1500元,请求法院判令业主交纳欠费。被告曹女士辩称,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因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物业服务不能令人满足,以及电梯运用费计算不合理。被告曹女士的律师则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对于欠费业主应先由业委会催促交费,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款,在没有业委会催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物业公司无权干脆起诉欠费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女士就物业管理事项签订了物业管理公
9、约,在物业管理公约中双方对于物业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均做出了商定,同时,也商定了如何追究违约责任。双方所签订的上述物业管理公约,应视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据合同商定履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曹女士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要求业主委员会催促其交纳物业费的状况下,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曹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的时间早于物业管理条例公布、
10、施行的时间,在公约中已经明确商定当一方违约时相对方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的上述商定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商定履行。现世纪城物业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商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故曹女士提出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应当驳回世纪城物业公司的起诉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曹女士提出世纪城物业公司向其收取的物业费不合理,并具体指出电梯的相关收费不合理。如上所述,双方商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但其中每项费用如何计算、世纪城物业公司 一切用数据说话 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 所收取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等问题,不是人民法院所能依法确定的。曹女士对收费
11、标准如有异议,可向相关的主管机关提出投诉,由有权机关对此予以审查确定。在相关的主管机关没有对世纪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商定的物业费的计算是否违法予以认定前,曹女士的上述主见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 案例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背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供应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至于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有明确商定并且只要已经物价局批准,根据自治原则,被告应依据商定的计价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否则就要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12、。 以无人居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 典型案例:柳先生及其夫人居住在广州市某小区8栋701室.老两口在澳大利亚女儿家住了半年,最近回到自己家.物业管理员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黄先生讲:我们半年都不在家,不应当交物业管理费,于是跟物业公司产生了纠纷,为了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柳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柳先生应交物业费 案例解析:第一,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全部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全部建筑物在空置着.事实上虽然区分全部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在空置,但区分全部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照旧在运行,运用之中,而物业管理费的支出目的就是要维持、保证区分全部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运用,修理和保养,假
13、如物业管理费用缺乏来源或者削减,就不能使区分全部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运用,修理和保养得到维持和保证. 其次,当部分业主将物业建筑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削减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着可以削减维持,保证区分全部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运用,修理和保养的工作量,电梯,凹凸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照旧要投入正常运行,照旧需要修理和保养;保安的值勤,巡逻,平安检查等工作量也不会削减;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等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一样也不会因部分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空置而有所削减. 第三,造成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
14、公司无理阻挠不让业主投入运用,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减免物业管理费用对未空置物业建筑物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允的.虽然物业建筑物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照旧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而带来的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 一切用数据说话 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 典型案例:某女士购置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房屋内部提出了不少细部质量问题,认为该房没有到达入住条件,但因要举家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收了房门钥匙。半年后,该女士回国觉察,有关的细部质量问题及未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发出了多份催交物业费的通知。该女士觉得很冤,当时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足,这半
15、年自己也没住,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 案例解析:该女士应交物业管理费。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产权证才是产权人享有和行使有关财产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开发商销售的房屋绝大多数都是期房,而房屋在验收交接后到产权证办理下来,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这就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和权属证明的取得无法完全同步。因此,入住交接就成了房屋买卖交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双方往往以此环节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商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中,均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商定的规范,如
16、: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向购房人供应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北京地区的验收合格文件为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担当。 具体到该女士,虽然她对开发商的交付提出了自已的看法,但假如这些看法不构成法定或商定的、不能交付的状况比方房屋根本未经正式验收合格等,同时又收下了房门钥匙,则说明该女士对房屋的交付已表示认可,她可以就房屋存在的细部问题接着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但不能据此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因此,对于其后的物管费应刚好交付。 业主和物业运用人对物业费的交纳争议纠纷 典型案例: 2005年4月,黄女士购置了
17、某花苑内商品房一套。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05年10月,同年11月,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物业服务费用由某物业管理企业干脆向业主按月收取。从2006年6月份起,黄女士将该套商品房出租给万某一家运用。从2006年10月份起先,黄女士认为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实际运用人万某交付,并告知某物业管理企业干脆向承租人万某收取。某物业管理企业向万某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时遭拒 一切用数据说话 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 绝,万某认为物业服务费用应由业主支付,自己只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而无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案例解析:本案的焦点是应当由业主还是物业运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
18、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运用人商定由物业运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因此,应当由业主而非承租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尽的义务。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干脆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据商定正确,全面,恳切的履行合同设立的义务,本案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当然,假如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据合同的商定履行合同义务,则业主享有,履约抗辩权。本案不存在抗辩理由,因此,黄女士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
19、法律关系。承租人义务乃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承租人应当履行的是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而不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管理企业担当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承租人应当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商定的义务,而业主应当履行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并非基于同以个合同而产生的,不能混淆这两种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与物业运用人可以商定有物业运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应当负连带责任。即在物业运用人不能依据合同商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在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享有依法向物业运用人追偿的权利。具体到本案,出租人黄女士与承租人万某并没有商定由承租人支
20、付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应当由黄女士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以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 典型案例:艾明辉经营的智能人网吧位于省政府公务员小区内,2003年7月1日,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省政府公务员小区物业管理托付合同,规定物业管理供应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运用人。此后,政兴公司按商定进行物业服务,但艾明辉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2003年11月7日,政兴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艾明辉给付拖欠的2003年下半年物业管理费3611.6元,并担当诉讼费。艾明辉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给其经营的商业网点供应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法
21、院判决:市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艾明辉作为业主之一,该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负有 一切用数据说话 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 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故判决艾明辉给付物业管理费3611.6元。 案例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应受其约束,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假如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则应依据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还有一种状况,即物业公司无物业收费答应,业主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拒交物业费问题。依据合同法的
22、有关规定,只要合同未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其为有效合同。至于物业公司是否取得物业收费答应证,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不能据此认定物业合同无效。只要物业公司实际供应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应依据双方合同商定向其交纳物业费。 风险防范:物业公司接受了业主的托付,就要想方设法为业主服好务,履行好合同商定的职责。假如自己尽职尽责了,还是有部分业主以各种不正值的理由拒缴费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其他已缴费业主的权益,就要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2、小区发生盗窃引发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背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担当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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