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讲座3914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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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 1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n 第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本内容 n 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 n 第三部分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审核 n 第四部分 鉴证报告的数据口径与逻辑关系 n 第五部分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2第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本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在满足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均应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包括未列入土地增值预征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一)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 税清
2、算手续:1、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2、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 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己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销售建筑面积已经自用或出租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
3、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4三、纳税人申请清算时限(一)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达到清算条件后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 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对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应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二)凡符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达到清算条件后,向纳税人发送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到地方税务机关,在90日内办理清算税款手续。5一、纳税人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
4、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交的清算项目资料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
5、证报告。第二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 6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清算鉴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如下资料:(一)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四)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五)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八)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九)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
6、其他证明资料。7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查要点(一)查验清算项目资料是否齐全 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查验纳税人提交的清算资料,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转入审核程序。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二)查验清算项目是否与初始项目登是否一致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登记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下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依据。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如普通标准住宅与商业用房联体,由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必须分别计算增值率,否则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免税政
7、策。(三)查看各项申报表格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纳税人应准确、据实填写各类清算申报表和相关表格;纳税 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清算鉴证的,在鉴证报告中应详细披露清算项目的收入、扣除项目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鉴证信息。税务机关应认真查看各类表格是否按明细类别归类汇总后填写。8(四)查看 鉴证报告内容是否规范鉴证报告需要向税务机关详细披露清算项目的内容,具体有:1、整体项目用途与面积分布情况的全面介绍,包括:开发总建筑面积、批准可销售总面积、总自用面积包含已对外出租的面积、总配套设施详细用途与面积分布情况、本次清算面积等情况。2、全部收入项目的组成情况介绍,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经济收益。
8、3、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介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总开发成本、费用、允许分摊扣除的配套设施、清算面积与未销售面积成本的配比、未扣除金额等情况。4、税款详细计算过程,必须包含扣除项目计算分摊配比公式。5、需要向税务机关介绍与清算项目相关的其他鉴证情况的说明,如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竣工面积情况,分摊配套设施的具体用途面积等情况。9(五)对清算项目内容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税务机关人员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鉴证报告后,首先应从客观上了解清算项目的基本情况,对清算内容及结果进行分析,简单测算,初步掌握清算项目每平方米售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和建安成本扣除、清算项目利润率等情况,
9、通过测算可以分析与同地段、同类商品房售价是否有较大差别,对相差较多的可暂列为有疑点项目,需要进行核查原因。(六)清算受理时对不同情况的处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人提交的清算项目申请材料和鉴证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严格按照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问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转入审核程序。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不完整、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等问题时,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鉴证报告或补充资料的,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纳税人,待清算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办理税款清算手续。1
10、0 第三部分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审核 一、审核前需关注的问题(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非住宅)应如何清算?开发项日中包括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非住宅)的,应分别进行清算。在实际操作上,要重点把握立项和成本核算情况,如房地产立项中注明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非住宅)的,应分别进行清算;对于项目中未分别注明,可结合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对象情况确定清算对象进行清算。(二)、分期项目如何清算?对于分期开发项日,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分期的原则以相关部门审批和企业核算情况确定。(三)、相关因素分析 根据国税发20061187号文件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分纳税
11、 人主动进行清算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两种情况。无论是哪种情况启动清算程序,都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房地产项目管理,在日常税收征管中获取相关信息,收集与完工开发产品相关项目的有关资料,做好房屋销售登记信息比对分析,控制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情况、销售进度情况,并重点关注以下因素:111、房地产开发项目己进行竣工结算,是否己进行了工程竣 工结算审计。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的价格是否在同一地区明显偏高,房价涨幅是否较大。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时间是否较早、是否以优惠方式取得的土地(如政府划拨、政府补贴等)。4、项目是否分期开发(对项目的分期可以参考房地产企业提供的销售许可证上当期可销售
12、范围及企业内部核算要求的分期范围来确定)。5、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重点核实其实际己销售面积是否己占可销售面积之间的比例,是否达到85%的比例,如果没有达到85%的部分,是否转为自用或者出租。12(四)、清算资料的收集 清算人员在清算工作开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资料:1、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审批表、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及各项明细表;(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13、;(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如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 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2、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报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13(1)、开发项目立项批复(城建局文件);(2)、规划申请、报告及图纸(企业报送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机关:规划部门);(3)、土地使用权证(发证机关:国土资源局、人民政府);(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建设部门)(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城建部门核发);(6)、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房产管理局核发)(7)、工程
14、概况及备案意见(备案机关:房屋建筑工程管理部门)(8)、房屋分户(室)面积对照表(房屋产权监理部门)(9)、销售房地产有关证明资料,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10)、其他补充资料:当期财务会计报表;项目的预算、概算书;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及清算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完税凭证。3、税务机关应掌握的内部资料(1)、房地产业项日登记管理的资料。核对房地产项目登记管理的相关表格,掌握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销售进度情况;(2)、税款入库资料。从信息系统中获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缴纳情况、土地增值税的预缴情况。14二、清算项目
15、资料的审核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凭证、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审核鉴证报告的真实性;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齐全性,内容应包含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批准总销售面积、企业总自用面积、总配套设施面积、项目分类用途情况、允许分摊的配套设施面积、本次土地增值税清算面积,审核各表格扣除项目内容与相关资料的关系等。三、鉴证报告工作底稿的审核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鉴证报告的工作底稿进行抽查和检查,并重点关注金额较大的成本、费用支付情况,对数额较大或发现疑点问题时,应调取工作底稿,并与原始凭证,发票进行核对,从而判断其真实性。四、房地产转让收入情况的审核(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政策规定和范围1、政策
16、规定(l)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摘自国务院第138号令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摘自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5(2)土地增值税条例中所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赠与 是指如下情况: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 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
17、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财税字I1995148号规定)(3)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也随着转让。如对各附属建筑物、附着物单独计价,也应当将所得并入收入。具体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如下:地上和地下的各种建筑及各种 附属设施,建筑
18、有厂房、仓库、商店、医院、学校、住宅、地下室、游泳池、围墙、烟囱等;各种附属设施是指与建筑不可分割的设施,如电梯、中央空调、暖气和各种管道、线路等;附着于土地上的各种花、草、树木等。16(4)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
19、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5)对于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依照细则规定,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财税199548号规定172、房地产转让收入的范围 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具体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是指纳税
20、人销售商品房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其实质是转让方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向取得方收取的价款。实物收入,一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房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也许会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一般要通过对这些形态的财产进行评估(通常采用市场交易法)确认其价值。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房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益权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
21、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取得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18(二)房地产转让价格的确定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相关合同所记载的金额确定。2、对于实物收入,一般要通过对这些形态的财产进行评估(通常采用市场交易法)确认其价值。对于其他收入,其价值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对于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其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3、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上述方法的市场价格
22、核定。(三)房地产转让收入审核的重点 1、对房地产销售合同的审核在审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时,需要认真查看纳税人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内容,确定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取得收入的来源情况,是否包括货币以外的经济收益,并按合同记载的金额、销售面积汇总后与清算面积和收入进行核对,确定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按照房地产销售的方式分,房地产的销售形式主要有预售方式、一次性全额收款、分期收款方式、银行按揭方式、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又分为支付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基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包销方式)等形式。对不同的销售形式,确认收入的时间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审核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销售形式,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合
23、同,而确认其实现收入的时间。192、对相关经济利益的审核 房地产转让收入不仅仅是指买卖或交易双方的成交价,还应包括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的收入。因此,在确定收入时重点审核企业相关的经济收益是否全部结转在收入里面。同时还应注意纳税人相关的帐务处理,防止收入确定的遗漏。应特别关注往来帐以及“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资本公积、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防止企业以房抵押、以房屋进行交换等其他行为。3、对代收费用的审核 应审核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
24、如: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4、扣除项目金额情况的审核 对房地产开发竣工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确认扣除;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对于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包括在扣除项目金额中。具体扣除项目金额为:20(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政策规定(1)、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可以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对于非国有土地,只有被收为国有
25、土地之后才可以转让。(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财税字199548号规定(2)、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 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3)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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