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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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篇:煤矿平安培训规定 附件 煤矿平安培训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平安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平安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平安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平安培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工作。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平安培训的责任主
2、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激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其次章 煤矿企业平安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平安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特地的平安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平安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年度支配,保障平安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1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工作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应当托付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平安培训。
3、托付培训机构进行平安培训的,平安培训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阅历、技能等级晋升状况; 二接受平安培训、考核状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处处分、处理状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 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特地的平安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老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状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
4、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考核 2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十二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相关工作
5、阅历。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平安生产相关工作阅历。 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地方考试题库,报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中心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中心管理的涉煤企业总部煤矿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负责,中心管理的涉煤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和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应定
6、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平安法律法规和标准、煤矿生产技术与管理、主要灾难防治、抢险救灾等基本学问,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保证平安资金投入、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应急抢险救援等实力。 煤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及 3 标准、煤矿生产技术、平安管理理论、重大灾难预防、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及演练、事故抢险救援等专业学问;实行平安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平安培训教化、平安检查,制止担忧全行为,监督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分析等实力。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
7、过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任职15日内,由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或当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阅历等相关材料。培训监管部门觉察申请人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应通知煤矿企业不能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应在当地考试点进行,运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接受计算机考试方式,其中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及以上,考试总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和省级培训监管部门
8、应当在公布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应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煤矿平安类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凭本人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证,申请办理考核合格证。 4 其次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每3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平安培训及考核 其次十一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平安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
9、业、煤矿平安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和煤矿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其次十二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阅历。 其次十三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平安学问及平安操作技能,熟识有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状况处置和自救互救实力。 其次十四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特地的平安技术培训,由培训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0、。 其次十五条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其次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应当依据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免予培训,干脆参加资格考试。 5 其次十七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培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培训监管部门收到
11、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通知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 其次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平安生产学问考试和实际操作实力考试。平安生产学问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实力考试。 特种作业考试应当运用国家统一考试题库,实际操作实力考试接受国家统一考试标准在考试点进行。总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果。考试合格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平安技术培训。 其次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接受统一规定式样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12、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特地培训,在期满前60日内,持培训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培训监管部门或原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合格的,培训监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证。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三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实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刚好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等法律规 6 定情形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五
13、章 其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学问和技能,具有基本的平安素养和平安防范实力,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平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据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接受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运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
14、相应的平安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平安培训合格后,要在有阅历的工人师傅带着下,实习满4个月,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和注销状况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平安培训抽查抽考制度,制 7 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支配。 第四十一条 培训监管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平安培训以下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觉察违法行为的依法赐予行政惩处: 一建立、
15、完善平安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支配,设置平安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特地的平安培训管理人员的状况; 二平安培训经费保障状况,支付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状况; 三组织开展平安培训工作单位的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平安培训档案状况; 五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状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对从业人员平安培训状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状况。 第四十二条 煤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废止已颁发的考核合格证。发生一般事故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16、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四十三条 培训监管部门觉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有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惩处的; 二对发生平安生产事故负有干脆责任的; 三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四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8 特种作业人员违背上述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四条 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开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有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或对平安生产事
17、故负有责任,煤矿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做出行政惩处确定的,应当将惩处确定抄送培训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平安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培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平安考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考核发证部门或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
18、脆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据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培训的; 三未照实记录平安生产培训状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据规定经特地的平安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9 第四十九条 培训监管部门或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觉察煤矿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完善平安培训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置平安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特地平安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平安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支配并保证平安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四未支付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期间工资并担当平安培训必要费用的; 五未依
19、据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六不具备平安培训条件自主培训或托付不具备平安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七未按要求对调整工作岗位、重新上岗以及煤矿企业接受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运用新设备人员进行平安培训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将考核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费用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范围,也可由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一条 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月 日起施行。 其次篇:煤矿
20、平安培训规定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煤矿平安培训规定送审稿 征求看法的函 政法函20229号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平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平安素养,有效防止和削减伤亡事故,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平安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平安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化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平安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
21、从业人员平安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支配,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依据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化培训经费。 第五条 平安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平安培训活动,必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平安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平安培训支配,按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平安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别的原则。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平安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心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中心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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