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XXXXboil.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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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一节 概述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二、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单务合 同则不存在这些问题。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第二节 合同订立一、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
2、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的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1)承诺期限的起算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承诺的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3、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4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
4、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2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地点标准。(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
5、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三、免责条款:1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6、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四、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
7、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熬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解释】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占有的转移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权的生效要件。二、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直接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
8、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解释】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2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1)本人的追认权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
9、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约定不明的处理:1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10、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案例】甲乙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企业先发货,乙企业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如果双方对运费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则运费由甲企业负担。买卖
11、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在发货环节,甲企业属于履行义务一方。【解释】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首先回答“总原则”(协议补充、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其次根据题目内容回答“具体规定”。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1中止履行债权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2提前履行(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解释】根据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该条款把提前
12、履行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这是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3部分履行(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1)中止履行双务合同中应当先
13、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四、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14、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五、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
15、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1可撤销的行为(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解释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2000年案例分析题)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
16、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3撤销权诉讼(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一、反担保: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但不包括“保证”),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二、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1担保合
17、同无效(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三、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应为主合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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