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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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想第一节第一节 曹操曹操一、一、“治定之化,以治定之化,以礼礼为首;首;拨乱乱之政,以之政,以刑刑为先先”曹操提出的“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是指,在国家太平安定的时期,治理国家应该先礼义后刑罚,但是,在天下纷争的大乱之世,则应该以法治为主,先刑罚而后礼义。曹操“拨乱刑先”的思想是对汉代封建正统思想的超越。但是,曹操所说的“拨乱刑先”,并不是反对礼义教化,而恰恰是以正统儒家所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立法的依据和司法的归宿。第一节第一节 曹操曹操二、“惟才是举”与“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曹操对人才的重视在中国历史上是颇为出名的
2、,针对东汉以来根据“门弟世资”选拔官吏造成对人才压制的状况,曹操先后三次下令求贤。曹操认为任人不应该以出身、家世、门弟为标准。他贯彻“惟才是举”的方针,因此他争取和团结了一大批人才。与“惟才是举”思想相联系,曹操在司法官吏的任用问题上提出了一个重要论断,这就是他主张应该“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曹操认为,刑法是关系到众人生命的大事,一定要选精通法律的人来掌握。第一节第一节 曹操曹操三、三、赏罚分明分明与与以法治以法治军曹操认为,儒家的礼在治军时没有多大的作用。他认为应该以法治军。为了做到以法治军,曹操发布了一系列的军令。这些军令的侧重点虽然有所不同,但贯彻的总原则是赏罚分明,有法必行,从严治军
3、。曹操特别重视在军队中建立严明的赏罚制度。曹操的军法、军令不免有些过于残酷,但其以法从严治军的军事法治思想却为中国军法建设留下了若干可供借鉴的东西。第二节第二节 诸葛亮诸葛亮一、一、审势立法,立法,厉行法治行法治诸葛亮面对天下分裂、战乱频繁的时代,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拨乱反正,必须审时度势,厉行法治。他认为时代不同,所面临的情况各异,从现实出发,必须审时度势,厉行法治。第二节第二节 诸葛亮诸葛亮二、二、“科科教教严明,明,赏罚必信必信”诸葛亮的法治思想在执法方面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1、“赏善罚恶”。2、“执法必信”。3、“刑不择贵”。4、“刑不枉纵”。5、根据天下大乱的特定情况,特别强调以执法严
4、明为核心的“刑名法治”而已。第三节第三节 王弼王弼一、一、“名名教教本于自然本于自然”说王弼的玄学法律观是从“贵无”论开始的。他认为,“无”是自然、社会和人类一切事物的本源。既然万事万物都以“无”、“道”、“自然”作为本源,那么,包括法律在内的名教遵从自然就是顺理成章的。基于“名教本于自然”的原则,王弼认为,立法定制和法律改革应该自然为宗。首先,关于立法的问题,王弼认为,处理争讼关键在于“作制”,即所谓“无讼在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其次,法律变革时也应该遵循“名教本于自然”的原则:“革即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变而无制,乱可待业。法制应时,然后乃吉,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乃亨。”第三节第三
5、节 王弼王弼二、无二、无为而治而治论无为而治论是先秦道家创始人老子的重要理论主张。王弼对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大加推崇。在王弼看来,无为而治的道理很简单,那就是以自然为法。从无为而治出发,王弼反对统治者以“智”统治天下,认为统治者如果“任智”,必然造成天下争讼。总之,统治者有为,民众会有为,大家都无所不为,必然产生争讼混乱。第三节第三节 王弼王弼三、反三、反对严刑峻刑峻罚从自然无为的思想出发,王弼坚决反对严刑峻罚。他认为,如果统治者一味地使用严刑峻罚,那么,万物就会失去自然本性,严刑不但不能制服民众,反而能激起民众反抗,造成天下大乱。第四节 嵇康一、一、“越名越名教教而任自然而任自然”说嵇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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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晋 南北朝 时期 法律 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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