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0841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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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栗 彩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16 号 2007 年12 月22 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 年2 月1 日起公布施行 共五章三十二条 首先我们探讨一下这个规定的名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前四个字是“安全生产”。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说白了就是广大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能够做到平平安安,不为生命健康担心、顾虑、害怕,说到底就是尊重人
2、的生命。做到安全生产,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我们再来探讨一下这个规定中间的八个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直观的理解就是在生产过程中的要把事故隐患排查出来并加以治理、整改。这是保证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安全的重要前提条件。大家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以赢利为目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生产经营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
3、的生命安全为代价。习近平: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这个责任概括起来说包括两个:一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充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概括地说包含三个层面:一个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二个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给与责
4、令整改;第三个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给与警告或处罚。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六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十二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六条)第四章 罚则(五条)第五章 附则(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第一条把制定该规定的目的讲明白了: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个单位、一个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
5、管监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与分级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6、人的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事故隐患的报告与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
7、二章共有十二条,详细阐述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主要职责有 12 项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一、依法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这就决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排除事故隐患、预防的事故发生,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这个制度包含很多方面的制度:比如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日常检查制度、专项治理制度、安全投入专项经费使用制度、重大隐患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8、、隐患登记建档及信息报送制度、隐患报告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举报奖励制度、三级教育培训制度等等 第九条 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四、定期排查、登记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
9、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一条 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六、承包、承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七、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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