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讲义198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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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主办: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主讲教师 张 湘 13755071748 13755071748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一*法律体系及安全法律法规2.1法律体系2.1.1宪法2.1.2法律2.1.3行政法规2.1.4部门规章2.1.5工程建设标准2.1.6国际条约法 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都属于此处所指的狭义的法律。法律在法律层面上,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建筑法是我国第
2、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建筑法总计八十五条,通篇贯穿了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建筑法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
4、施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的保证工作,既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上、技术上符合生产经营的要求,也要在组织管理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有效落实。劳动法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5、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刑法 (1)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6、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3)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按照国家工程建筑
7、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
8、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主体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处罚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法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主要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行政复
9、议的范围、管辖与参加人;行政复议的程序与规则。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是保证行政法贯彻落实和发展完善的最重要的程序法,是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法,是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行政诉讼法分11章75条,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受理、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执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等。案例分析秋菊打官司故事梗概(原文复制于网上)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一个小山村。秋菊的丈夫王庆来为了自家的承包地与村长
10、王善堂发生了争执,被村长一怒之下踢中了要害,整日躺在床上干不了活。秋菊是个善良有主见的女人,村长不肯认错,她便挺着大肚子去乡政府告状。经过乡政府李公安的调解,村长答应赔偿秋菊家的经济损失。当秋菊来拿钱时,村长把钱扔在地上,不甘受辱的秋菊没有捡钱,而又一次踏上了漫漫的告状路途。案例分析县里的裁决与乡政府一样,秋菊不服,拖着沉重的身子又来到了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的判决也维持了县乡的调解与裁决内容。一心只为讨一个说法的秋菊又来到市里,这一次她找了律师,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结果败诉。于是倔强的秋菊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夕之夜,秋菊难产,村长和村民们连夜踏雪冒寒送秋菊上医院。秋菊顺利地产下了一个男婴,秋菊
11、与家人对村长感激万分,官司也不再提了。可当秋菊家庆贺孩子满月时,传来市法院的判决,村长被拘留。望着远处警车扬起的烟尘,秋菊感到深深的茫然和失落。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一般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
12、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了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同时,为了改善作业人员的生活条件,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
13、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
14、证有效期延期三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报告企业负责人。(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1989年3月29日起发布施行。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于2001
15、年4月21日由国务院第302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各级政府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处理职责作了相应规定,并明确了对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进行追究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 决定共23条,约6000字,分5部分,包括: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
16、标;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于1989年9月30日由建设部第3号令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共5章21条,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现场保护和调查程序作了相关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于1991年7月9日由建设部第13号
17、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确立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于1991年12月5日由建设部第15号令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共6章39条,其制定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般性规定,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听证程序 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责
18、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主要规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各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机构以及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重要的技术依据,对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具有重要童义。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星指国
19、务院直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工程建设标准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均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效力与法律、法规并列起来,使得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法律效力上与法律、法规同等,明确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 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于1999年实施。制定该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
20、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是一部推荐性行业标准,于2003年正式实施。制定该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科学地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21、,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也称167号公约或称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为建筑施工安全卫生的国际标准。建设部于1996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第167号公约,于2001年10月27日由我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成为国际上实施167号公约的第15个国家。167号公约共分5章44条,是建筑施工安全卫生的国际标准,它在实施的过程中,强调了政府、雇主、工人三结合的原则,对于任何一项标准、措施在制定、实施和奖罚时都要由三方共同商议,以三方都能接受的原则而确定三方共同执行。二*法律责任综述3.1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3.1.1一般要件3.1.2特殊
22、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由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1)有损害事实发生(2)存在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案例讨论二赵某与钱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赵乘钱不备,用石块将钱的头部击伤。钱在赶往医院途中,因一手捂着伤口,且精神紧张,在一下坡路上不慎跌入一施工单位挖的未设防护的涵洞内,造成左腿开放性骨折。后被路过的孙某发现,用大板车将钱拉往医院抢救,途中,遇孙某的仇人李某,因李的纠缠,孙未能将钱某及时送往医院,造成钱伤势恶化,昏迷不醒,待孙某将钱送到医院时,值班医生周某经检查发现,钱的头、腿部流血不止,心跳微弱,认为
23、钱已无法抢救,故未采取抢救措施。不久,钱在医院候诊室死亡。经检查发现,钱是因失血过多(主要是腿部出血),抢救不及时死亡。案例讨论二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条件 故意 过失 触犯刑法 民事责任赵某行凶 钱某不慎施工单位疏忽孙某延误 李某纠缠 周某误诊 特殊构成要件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是分别构成法律责任。(1)特殊主体(2)特殊结果(3)无过错责任(4)转承责任行政责任综述3.2.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责今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24、他行政处罚。3.2.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我国对行政处分的规定分布在各个具体的法律法规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民事责任 (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
25、、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处罚有两种:一种是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另一种是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刑事责任的性质我国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前科 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分别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公司法、医师法、证券法中也有因犯相关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一定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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