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心区分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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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心区分部中心区分部张安民张安民 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培训(一)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培训(一)张安民 人才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章 法律的基本理论第二章 人才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第三章 人才市场服务法律制度第四章 人才智力交流法律制度第五章 人才管理基本制度第六章 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第七章 人事争议的诉讼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法律的基本理论法律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法律关系第三节 法律效力与法律作用第四节 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五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国家强制力
2、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三个概念需要理解:国家专门机关-国家强制力-行为规范 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党政机关党群系统政协/民主党派)二、法的特征二、法的特征(一)法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一)法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而不是通过对人的思想来调整的社会规范区别于:道德规范道德规范:通过对思想的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政治规范: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法律调整的主体: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方式:允许做哪些行为、禁止做那些行为、必须做哪些行为。对应的行为模式以授权、禁止和命令法的概括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是
3、某一类的人和事指法的调整对象是某一类的人和事,而不是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别人和事。具体的特定的个别人和事。同等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区别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文件。如:判决书逮捕证结婚证通缉令等法律文件。仅适用一次,仅适用特定人。尽管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但他们不是法本身。(二)法是具有(二)法是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性的社会规范的社会规范 A: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的社会规范所谓制定:成文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谓认可:不成文法,习惯法,所谓解释: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所进行的阐释。如:司法解释 B: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的行为规范。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有组织的暴力。没有强制力做后盾就难以贯彻执行。(三)(三)法是以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以授权、禁止、命令的形式规定了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可以做的行为-权利禁止做和必须做的行为-义务道德规范道德规范的遵守和履行需要依靠-社会舆论、习惯、信念、传统、教育等非国家强制手段来保证,与法律权利义务有本质区别。第二节 法律关系一、概念与分类:概念: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特征特征(简单介绍)1、前提:
5、必须经过法律规范的调整2、内容: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意志性:体现国家的意志性4、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关系。二、分类二、分类(重点介绍)重点介绍)1、按主体地位的不同:(1)横向的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平等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2)纵向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不平等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2、按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1)调整性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3、按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1)绝对法律关系 特定的权利主体对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一个人对
6、其他所有人”的关系。最典型的是-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 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某个人对某个人”的关系。最典型的是-债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关系等。4、按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否相一致:(1)单向法律关系 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2)双向法律关系 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买卖关系(3)多向法律关系 又称复合法律关系,包含三方以上的法律关系。(既包括单向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人事调动关系二、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的 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实际参加者,即在
7、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1)自然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包括中国公民、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国家,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国家,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国家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发行国国家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发行国库券、美国次贷危机)库券、美国次贷危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
8、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权利能力自法人依法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同时存在的,始于法人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同时存在的,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与解散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与解散。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自然人能否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目的、性质、后果目的、性质、后果以及
9、能否控制自己的后果。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受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限制。一般分为三种1、完全行为能力达到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2、限制行为能力尚未成年但已满一定的年龄,患有一定的精神疾病但尚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3、无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物(2)精神产品-智力成果(3)行为结果(4)人身利益(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尊严、荣誉、身份)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和义务,它是连接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桥梁。(1)法律权利:权利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具有自己
10、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和资格。(2)法律义务:义务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作为或不应作为的限制或约束。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产生是主体之间形成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是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发生了某种变化。1、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依据 2、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前提条件(二)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又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2)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
11、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有目的活动。合法行为-婚姻登记行为 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认识法律事实,注意两种现象法律事实,注意两种现象 1、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人的死亡-婚姻和劳动关系的产生;继承和劳动保险关系的产生。2、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可能需要多个法律事实。(事实构成)遗嘱继承的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立遗嘱的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第三节 法律效力与法律作用一、法律效力 指法律赋予有关主体行使权利以及约束有关主体履行义务的作用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产生的普遍作用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具体的人和事产生的特定作用力。)。法律效力的广义
12、理解: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效力。(一)法律效力的层次: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等级、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体。确定效力层次的主要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层次法律效率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是指同一层次的特别法律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适用特别法。合同法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二)效力范围:对什么人,在什么领域,什么时间有效。1、对象效力范围:(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结合主义我国: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2、空间效力范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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