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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17/2023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目录目录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信息披露材料管理信息披露材料管理信息披露材料管理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第三章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 第四章 万能保险信息披露 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分红保险信息披露分红保险信息披露分红保险信息披露分红保险信息披露 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
2、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1.1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定义定义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产品。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
3、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1.2 信息披露的定义信息披露的定义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1.3 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
4、 第四条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投保提示书投保提示书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五条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通俗易懂通俗易懂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1.3 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
5、险条款、产保险条款、产保险条款、产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品说明书品说明书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投保提示书投保提示书投保提示书。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款、产品说明
6、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利益的不确定性利益的不确定性利益的不确定性”。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1.3 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第七条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高、中、低三档高、中、低三档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
7、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1.3 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第八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比率性指标比率性指标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1
8、.3 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1.3 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
9、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信息披露材料管理第二章信息披露材料管理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2.1 信息披露材料一致性要求信息披露材料一致性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
10、应当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保持一致保持一致保持一致。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演示新型产品未来利益给付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2.2 信息披露材料印刷规定信息披露材料印刷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统一负责管理统一负责管理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
11、材料。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2.3 信息披露材料禁止性要求信息披露材料禁止性要求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第五章分红保险信息披露第五章分红保险信息披露发布部门:中国保险
12、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5.1 产品说明书内容产品说明书内容(一)风险提示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二)产品基本特征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策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5.1.2 产品说明书内容产品说明书内容(三)红利及红利分配1.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费差、利差等,并作出简要解释;2
13、.说明产品红利分配的方式,属于现金红利还是增额红利,是否具有终了红利,并作出简要解释;3.说明红利实现方式,包括直接领取、抵缴保险费、累积生息或者其他方式;4.说明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5.1.3 产品说明书内容产品说明书内容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3)当年度红利、累积红利等非保证利益。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终了红利,但应当
14、特别说明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演示的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累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3.利益演示应当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4.利益演示时,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保险的投资回报率。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5.1.4 产品说明书内容产品说明书内容(五)犹豫期及退保1.犹豫
15、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5.2 红利通知书内容红利通知书内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二)保单各年度保险费以及至上一保单年度末该投保人已分配的红利总额;(三)红利分配政策;(四)本年度公司红利分配额度以及分配给投保人的红利总
16、额;(五)本年度分配给该投保人的红利。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5.3 回访规定回访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五)确认投保
17、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5.4 分红保险的禁止性规定分红保险的禁止性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分红率、投资回报分红率、投资回报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率率率等比率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况。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6.1 回访的法律责任回访的法律责
18、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6.2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除本办法有关回访的规定外,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9、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4号2009年9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一、关于保单利益演示一、关于保单利益演示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
20、%、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用于利益演示的万能保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其中,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用于计算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假设,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的净投资回报率。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二、关于信息披露材料二、关于信息披露材料 除产品说明书以外的其他用于销售
21、和展业的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单和宣传彩页等,可以对产品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简化,但至少应当包括风险提示和该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保单利益演示的,应当符合办法关于利益演示的有关要求。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三、关于保单状态报告和红利通知书的提供方式三、关于保单状态报告和红利通知书的提供方式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保单状态报告和分红保险的红利通知书时,可以采取向投保人寄送纸质信函的方式提供。经投保人同意,也可以以电子邮件等非纸质方式提供。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
22、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四、关于客户回访四、关于客户回访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按照办法要求,对每一产品制定全国统一的回访标准话术,应用到对全国各地投保人的回访工作之中。制定全国统一回访标准话术的,应当将回访话术作为产品备案内容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五、关于办法有关条文的释义五、关于办法有关条文的释义(一)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所指的“投保提示书”,是指按照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有关要求制定的投保提示书。(二)办法第十八条
23、要求投资连结保险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保险公司在报备产品时,上述价格为产品报备时该投资连结保险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的账户价格。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有关上述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随时更新。仅由于价格变化导致产品说明书的变更无需另行向中国保监会备案。(三)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指的“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行业按照有关市场分类标准执行;“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债券类别分为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和其他类别;“各类基金净值及占比”,基金类别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开放式基金又包括股票型、债券
24、型、货币型和混合型。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9116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
25、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现将这一规定的政策含义解释如下: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一、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等新型产品具有不同于固定利率寿险产品的特点。办法规定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其正确认识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和可能面临的风险。二、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保单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利益,其中既包括确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证利益。要求投保人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针对新型产品的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三、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央法规)合规守法合规守法 诚信经营诚信经营新华保险山东分公司培训部2010.1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