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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 保险合同本章是课程的重点和核心内容。本章教学目的旨在要求学生认识保险的法律特征,在此基础上全面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法等;掌握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含义,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等;并学会运用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解决保险合同中的各种问题。教学目的教学目的保险合同的含义及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保险合同主体的要求及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变更教学重点 教学重点保险合同及特征保险合同的分类和形式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教学内容
2、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涵义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是 保险当事人双方 保险当事人双方围绕着 设立 设立、变更 变更与 终止 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 契约 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 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1 1、保险合同概念、保险合同概念2、保险合同的基本要件 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非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它应 遵循 遵循一般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共利益、协商性;另一方面
3、它又是 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 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1.射幸性 射幸:侥幸,碰运气。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注意: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 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都由 保险人事先起草 保险人事先起草印就,投保人 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 一般没有修改 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 权利 权利。3.双务性4.要式性: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某种特定方式为标准。5.补偿性6.条件性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
4、保险合同。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3、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4、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5、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6、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分类和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分类(教材P74)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 订立正式保险合同 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 书面文件 书面文件。二、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Application Form)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 申请 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附教学资料)2、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3 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
5、e)(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凭证又称为 小保单 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所列项目与保险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险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 不载明保险条款,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 实质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简化了的保险单,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 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4、暂保单(Binding Slip)5、批单(Endorsement)暂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 临时凭证 临时凭
6、证,亦称 临时保险单 临时保险单。(在财产保险中使用)不是签订合同的必经程序,几种情况下使用:参见教材P76一、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要素由保险合同主体主体、保险合同客体客体和保险合同内容内容三部分组成。第三节 保险合同要素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 权利义务关系的承担者 权利义务关系的承担者。包括保险合同 当事人 当事人和 关系人 关系人和 辅助人(中介人)辅助人(中介人)。保险合同 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人。包括 保险人 保险人和 投保人 投保人。保险人亦称 承保人 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7、(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Part Concerned in The insurance)1、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有 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投保人(Applicant)(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所指向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包括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 保单所有人和 受益人 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合同保障 受合同保障的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被保险人(Insured
8、,The insured)保单所有人是指对保险标的或保单上载明的权益 具 具有所有权的人 有所有权的人。主要 适用于人寿保险 适用于人寿保险。2、保单所有人(Policy Owner)3、保险受益人(Insurance Beneficiary)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 指 指定 定的,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 事故发生后直接 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 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请求权的人。主要有不可撤消和可撤消的受益人;顺序和无顺序受益人等两种分类方式。案例1林勇,男,岁,年月投保了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年月日,林勇回老家探
9、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年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与
10、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受益人(Beneficiary)(1)概念: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
11、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产生:指定(不一定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法定(没有指定的,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注意将受益人与继承人区别开来(3)资格:无资格限制,可以是任何人。(自然人、法人及合法组织)(4)权利:受益权 分析案例1: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该
12、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系。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受益权*受益权:指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a通常享有此项权利的人为被保险人。只要被保险人活着,则被保险人为保险金的只要被保险人活着,则被保险人为保险金的请求权人请求权人。b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
13、况下,受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权人才享有受益权。c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除了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否则指定的受益人无效。(2)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3)受益人享受的收益权是一种 期得利益 期得利益,只有 只有 在 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 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所以在国外又称等待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以下特点:(4)受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这是由受益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5)被保
14、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 投保人变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而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可。(6)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 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无需交遗产税,不用抵偿 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被保险人生前债务。(7)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被指定变更、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时,由被保险人的 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 作为遗产处理 作为遗产处理。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丧失受益权a、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b、受益人被指定变
15、更的 c、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d、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案例2:案情介绍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02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
16、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案例2分析 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
17、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启示保险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中介)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协助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合同有关事项的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一般包括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和 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1、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 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 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 代 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为:保
18、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要有保险人的 委托授权 委托授权,其授权形式一般采用书面授权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默示权利、追认权利。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 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收取代理 手续费 手续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 后果 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 收取佣 收取佣金的人 金的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3、保险公估人(1nsurance Loss Adjusters)
19、关于“保险公估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精确、完整而权威的解释;一般认为,保险公估人是 接受他 接受他人委托,为投保标的或受损标的提供评估、签定或查 人委托,为投保标的或受损标的提供评估、签定或查勘、估损和理算,并出具公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公证 勘、估损和理算,并出具公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公证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国外也有将之称作“理算局”或“公估行”等。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大支柱”。保险合同客体是 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所谓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具有某种利害关系从而享有的法律上
20、承认的经济利益。二、保险合同客体可保利益的三个条件: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案例3【案情介绍】200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2)200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
21、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案例三 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案例三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
22、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2007年9月13日12时起。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请问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案例分析】合同的订立程序应该是:投保人投保(要约)合同的订立程序应该是:投保人投保(要约)保险人核保保险人核保保险人承诺。保险人承诺。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
23、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合同的签订为起始日,生效则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起始日,也可以由双方约定以合同的成立日为生效日。在本案例中,投保人于2007年8月30日签署投保书后,向保险人实施投保要约行为,保险人在审核了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和投保书后,于9月13日对投保人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即要求被保险人以次标准体加费承保,同时,业务员代表被保险人杨某接受了保险人的反要约,作出了承诺,并代被保险人交纳了加费的费用。一般说来,合同就会就此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案例分析】但是,保险合同应具有其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其中关系人包括
24、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此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时已经死亡,也就是这个合同的客体不存在,保险合同无效。综上,本案中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即保险费应该退还给投保人。【启示】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标的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保险条款(Clause)是保险单列明的反映保险合反映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同内容的文件,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条款主要包括:第四节 保险合同内容一、保险条款 基本条款是标准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
25、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 文本的基本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明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须的各种事项和要求。(一)基本条款 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价值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在合同的基本条款之外,当事人可以另外约定具有某些特定内容的条款,以使基本条款中具有伸缩性的条款所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更为明确。(二)附加条款 它是对基本条款的 补充性条款
26、补充性条款,是对基本责任范围内不予承保而经过约定在承保基本责任范围内基础上予以扩展的条款。它是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列出的条款。(三)法定条款(四)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 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 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制定的内容。(五)协会条款 它是专指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对象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的本体,即保险对象或保险项目。二、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可保利益为基础确定的、并在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实际投保金额。简称保额。三、保险金额l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 计算保费的依据 计算
27、保费的依据。l l 承担保险责任 承担保险责任的 最高限额 最高限额。l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索赔 索赔和 获得保险保障 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最高限额。l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 缴纳保险费的依据 缴纳保险费的依据。明确保险金额的意义: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商品时所支付的金额,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转移风险所付出的代价 转移风险所付出的代价。财产保险毛保费=纯保费+附加保费人身保险毛保费=纯保费+附加保费四、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 价格 价格,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它是计算保费的依据。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 保险人承 保险人承担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
28、受权利的起止时间 担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受权利的起止时间。保险期限既是计算保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的根据,还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受权利的前提。五、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是被保险人 享受保险保障 享受保险保障的范围。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 不负责赔偿或给付 不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的订立须经过 要约 要约与 承诺 承诺两个阶段。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1、要约(亦称“
29、提议”)。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通常由投保人 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提出。2、承诺。保险合同当事人中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 又叫承保 又叫承保。3、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行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案例4】: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 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200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案例分析】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
30、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
31、,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案例分析】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启示】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二、保险合同的变更1
32、、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 有效期内 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 改变合同内容 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表现为,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发生变化等等。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 及时告知 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 审核 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
33、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 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批单或附加条款。3、变更程序【案例5】【案情介绍】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书面协议,约定:“贸易公司的该辆轿车转给工业公司,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工业公司负担;但工业公司必须给贸易公司取得追加一辆小轿车的专控指标,否则,贸易公司不办理过户手续。”【案例5】某日,工业公司董事长李某因外出办事,贸易公司将该车派给其使用。李某驾该车发生事故,致使车毁人亡。贸易公司当日向公安局报了案,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
34、查验了事故现场。交警部门就该车交通事故作出最终责任认定书,确认该车已彻底报废,事故由贸易公司负全部责任。随后,贸易公司多次要求赔付,均遭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贸易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此车转让给了工业公司,且未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到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关键在于投保的汽车是否发生了转让。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或保险标的的用益权发生变动,或者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时候,投保人可能发生变更。此案中涉及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问题。贸易公司将该车转给工业公司,以清理债权债务。2、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
35、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此案中的保险合同变更附有条件,【案例分析】贸易公司在该车保险期内虽与工业公司签订了转让该车的协议。但按照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之规定,由于工业公司未取得追加小轿车的指标,转让该车的协议所附条件就没有成立,该协议没有生效,汽车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3、事实上,贸易公司也没有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事故发生时该汽车所有权仍在贸易公司手中。综上,保险公司当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启示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以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合同变更的批改。三、保险合同的转让与效力 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
36、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 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一)保险合同的转让1、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一是必须有保险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险人的同意。除 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外,任何保险合同的转让均须经保险人的同 任何保险合同的转让均须经保险人的同意才能转让。意才能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存在着两种状态:2 2、转让的方式。、转让的方式。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其他方式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进行。33、转让的后果。、转让的后果。在保险合同转让时,无在保险合同转让时,无论损
37、失是否已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论损失是否已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均可有效转让。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均可有效转让。(二)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等。具体分析如下:1、保险合同无效的含义与原因(11)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主体不合格(2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33)客体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客
38、体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 投保的风险是非 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 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违反法律规定的缔约行为等均导致合同无效。(5)形式不合法。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即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非口头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非口头形式 形式,否则,导致合同无效。一是全部无效;二是部分无效 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其约定的权利义务自行为开始起均无约束力;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2、无效保险合同的
39、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保险合同终止的含义及原因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及争议处理(课后结合教材及课件自学)课后挑战作业结合本小组成员家庭状况(也可假设),试量身拟定 保险理财规划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1、自然终止 2、履约终止 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
40、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数额的约定限制,即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按照赔偿或给付金额是否累加,履约终止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 是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 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 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尚未届满,保险
41、合同均终止。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解除的形式:一般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3、因解除导致终止(1)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
42、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对保险人而言: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投
43、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
44、,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效力方消灭。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2)意定解除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做出的确定性判断。具体来讲,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有:(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文意解释、图意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专业解释及补充解释原则。1、文
45、意解释原则。文意解释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既不超出也不缩小合同文字的含义。文意解释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式。要求被解释的合同条款文句本身具有单一的且明确的含义。2、图意解释原则。运用逻辑判断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真实意图只是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心理状态的一种推定。运用此原则应掌握以下要点:既有书面又有口头约定,二者不一致时以书面约定为准。合同的特约条款与基本条款不一致时以特约条款为准。保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投保单及其他合同文件不 一致时,以保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内容然为准。合同的条款内容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手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原则解释。专业解释原则是指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的原则。对具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按其所属行业或学科的技术标准或公认的定义来解释。3、专业解释原则4、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指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进行合理、务实的补充解释。55、补充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办法包括:协商、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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