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40326.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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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伍宛生二一三年三月目录5.6.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一、规程的主要特点二、规程实施中注意的问题和对策三、规程部分内容详解5.6.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一、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的意义二、验收管理规定的主要特点三、验收分类与程序四、违反验收规定的处罚5.6.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根据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7 年第5 号),新修订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以下简称新规程)自2007 年10 月14 日起施行。该规程根据水利部2004 年技术标准修订计划,
2、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在1996 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以下简称老规程)基础上历时三年修改完成,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部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技术管理标准。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的主要特点1、强化了项目法人在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中的责任。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中,增加了“项目法人认可”的环节,将项目法人制进一步落实到实处。2、突出了质量监督机构作为质量管理工作中的政府监督作用。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的参建单位,回归了该机构本来的政府监督地位,不参加质量检验和评定的具体工作。3、进一步
3、强化、明确了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一是明确了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中监理单位的具体作用和工作内容,二是在不合格单元工程出现后的鉴定工作中,明确了监理单位是鉴定单位之一。4、更加突出了质量评定工作中以单元工程质量为基础。主要体现在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等均归总到“单元工程”而老规程则未强调。5、明确了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优良标准是为企业创优而设置,同时提高了优良标准的门槛。此点为观念的更新及与国际接轨,是本规程最大的亮点之一。6、科学地强调了施工期试验和观测资料在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中的重要性,此点弥补和完善了老规程一个较大的不足。施工期试验和观测资料是检验
4、设计、施工的非常重要和直观的指标,在老规程执行过程中,很多工程的质量评定实际上都已考虑了此点。7、项目划分确定、调整的具体程序和制度更加完善,对确定只给出了一般原则,基本不再定量;另外,对涉及其他行业(不管移交与否)的永久性设施(道路、通讯、房屋)等明确了划分原则及应遵循的技术标准,从而更具操作性。8、进一步强化了合同意识,合同成为质量检验和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9、完善了不同类别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常规、碾压、锚杆混凝土等),综合考虑了国家和行业的具体规定,明确了水利工程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10、补充了水利行业日趋增多的其它工程类别,如引(调)水、除险加固工程。二、水利水电
5、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实施中注意的问题和对策1、项目划分中对涉及其它行业的永久性设施(房屋、道路等),新规程明确规定了应遵循其它行业的规定,如何在评定中予以接合和统一,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等工程的项目划分原则和方法均存在相当差异,水利水电工程分单位、分部、单元工程三级;房建、公路、铁路工程分单位、分部(子分部:房建)、分项工程三级;市政工程分单位、部位、工序三级,具体工程的项目划分的对应和接合需慎重;二是上述不同工程的质量评定的方法也不一致,如公路工程采用的是评分法,因此,水利水电工程中若包含有其他行业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的对接需认真对待。2、
6、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2008)明确规定了竣工检测的概念,但新规程仅对堤防工程作了规定及具体操作指南,因此,其它水利工程竣工检测工作的参照执行也是本规程未解决的问题之一。规程中对其它水利水电工程的抽检项目和数量规定了“根据需要,.”,具体实施时建议抽检项目应基本涵盖,抽检数量宜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施工过程检验总量或参照堤防工程等具体确定。3、对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新规程明确和强调了进场验收。但工程建设过程中更重要的是出厂验收,以做到质量的预先控制。出厂验收程序在老规程实施中已渐趋完善,今后仍需继续重视。4、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中,对有水下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在验收前需提
7、前对工程外观质量数据进行检测,新规程对此点未予以强调,在具体工作中需注意。5、关 于 金 属 结 构 与 机 电 设 备,新 规 程 仍 沿 用 单 元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标 准,将 其 安 装 划 分 为 分 部 工 程。但 现 行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水 利 部 令 第28号)已 明 确“机 电 及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制 造”为 监 理 专 业 之 一,设 备 监 造 已 逐 渐 成为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的 普 遍 做 法,制 造 质 量 检 验 与 评 定 理 应 成 为 单 独 的 分 部 工 程,某 些 工 程 已 实 施。如 若 技 术 可
8、 行、措 施 跟 上,将 金 属 结 构 与 机 电 设 备 制 造 另 划分为分部工程亦是合适的。6、对质量缺陷备案表,2008 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已将此表纳入,但将施工单位签字的原“技术负责人”换成了“项目经理(建造师)”,此点宜遵从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的规定。7、对5.1.2 条文“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指单元工程中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般项目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此处的“一般项目”与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中的“检测项目、检查项目、主要项目、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等不是同一概念,而应侧重于“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8、关于工序检验与
9、抽检(1)质量评定表中,相关项目检测的过程资料如若能在表中反映则直接填入表中,如若表中不能直接反映,需另附,该支持性资料的格式应与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相匹配,但目前尚无,只有各单位自行处理。(2)“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此“抽检资料”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检验已有相关的规定,但对工序质量抽检的频次、抽检资料及支持性资料的格式,新规程亦未解决,只有各单位摸索、研究处理。(3)监理单位的工序抽检资料(小样本)与施工单位的工序检验资料(大样本)的关系问题,新规程仍未解决,只有留待以后处理。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部分内容详解1.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
10、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合格等级是必须达到的等级,政府验收时,只按“合格”确定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1.0.5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是参建各方(其中主要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的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职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回归政府监督的职能,即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再参加任
11、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和评定的具体工作,只是通过审核、核查等方式达到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实体的监督检查。2.0.7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itical position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包括土建类工程、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中属于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2.0.8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ucial concealment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隐蔽工程泛指地基
12、开挖、地基处理、基础工程、地下防渗工程、地基排水工程、地下建筑工程等所有在完工后被覆盖的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隐蔽工程中,涉及严重影响建筑物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单元工程称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如主坝坝基开挖中涉及断层或裂隙密集带的单元工程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又如泵站泵室地基开挖属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而进水渠边坡开挖则不属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水闸的闸室、上下游翼墙地基开挖属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但上游护坦、铺盖地基开挖则不属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2.0.9 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 main structure main unit porject 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
13、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建筑物,系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252-2000)编写。如挡水坝、防洪堤、泄洪和输水工程进水口建筑物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当主要建筑物规模较大时,为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进行项目划分时常将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某一部分划为一个单位工程。如混凝土重力坝主坝,可按坝段划分为几个单位工程,每个单位都称为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建筑物原则上由设计文件确定。2.0.11 见证取样 evidential testing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
14、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见证取样”始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 211 号),水利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 2003)中作出了意义基本相同的“跟踪检测”的规定,全国水利建设行业中,近十年来均已逐渐实施或习惯了“见证取样”的称谓,此项予以明确。3.2 项目划分原则3.2.3 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5 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 个。条文中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指同种类分部工程(如几个混凝土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差值不超过
15、50%,“投资不相差太大”指不同种类分部工程(如混凝土分部工程、砌石分部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分部工程)的投资差值不宜超过一倍。对除险加固工程可根据整治内容,按本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部工程的划分。3.3 项目划分程序 3.3.1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明确了项目划分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明确了报告时间和单位。3.3.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
16、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 程 施 工 中,由 于 设 计 变 更、施 工 部 署 的 重 新 调 整 等 诸 多 因 素,需 要 对 工 程开 工 初 期 的 项 目 划 分 进 行 调 整。从 有 利 于 施 工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的 连 续 性 和 施 工 质 量检 验 评 定 结 果 的 合 理 性。对 不 影 响 单 位 工 程、主 要 分 部 工 程、关 键 部 位 单 元 工 程、重 要 隐 蔽 部 位 单 元 工 程 的 项 目 划 分 的 局 部 调 整,由 项 目 法 人 组 织 监 理、设 计 和 施工 单 位 进 行。但 对 影 响 上 述 工 程 项
17、 目 划 分 的 调 整 时,应 重 新 报 送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构进行确认。4 施工质量检验4.1 基本规定本节原规程为5 条,现修订为12 条,增加内容较多,主要增加检测单位、委托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未涉及项目及其它行业项目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4.1.1 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关于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业务管理参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 号),共分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五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18、4.1.3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 号),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检测人员应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书。检测人员主要指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及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人员。检测人员的素质(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因此,须对检测人员素质提出要求。鉴于进行中间产品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
19、验,因此规定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4.1.7 工程项目中如遇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本条为新增条款。对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进行项目划分的同时,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根据未涉及的单元工程的技术要求(如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统一格式(表头、表身、表尾)制定相应的质量评定表格。按水利部办建管2002182 号文
20、规定,上述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地方项目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流域机构主管的中央项目须经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流域分站批准,并报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部直管工程须经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4.3 质量检验内容4.3.7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 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见附录A。
21、与原规程4.3.7 条比较,主要是改“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为“项目法人组织”,并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工程外观质量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单位工程完工后,进行外观质量检验与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外观质量检验所需仪器、工具和测量人员等,并主持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工作。规定了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组的单位及最少人数,目的是为了保证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结论的公正客观。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及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标准及办法按附录A 执行。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检查与原规程条文比较,主要是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出台后,明确事故
22、分类及相应的处理原则。另外,增加了质量缺陷备案检查的相关规定。4.4.3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4.4.4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B。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4.4.3 4.4.4,工程
23、质量缺陷的备案,是按水利部水建管200174 号文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相关规定编写。需注意的是施工单位表中需由项目经理(建造师)签字。附录B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编号: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质量缺陷所在单位工程:缺陷类别:备案日期:年 月 日续表 1、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主要说明具体部位、缺陷描述并附示意图):2、质量缺陷产生的主要原因:3、对工程的安全、功能和运用影响分析:4、处理方案,或不处理原因分析:5、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应说明主要理由,或采用其他方案及主要理由):保留意见人(签名)(或保留意见单位及责任人,盖公章,签名)
24、续表 6、参建单位和主要人员1)施工单位:(公章)质检部门负责人:(签名)技术负责人:(签名)2)设计单位:(公章)设计代表:(签名)3)监理单位:(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名)总监理工程师:(签名)4)项目法人:(公章)现场代表:(签名)技术负责人:(签名)填表说明:1.本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2.本表应采用钢笔或中性笔,用深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应规范、工整、清晰。5 施工质量评定本章修订变动较大,主要是质量等级。上的规定,明确优良标准为创优而设置,不作验收标准,并另设一节进行条文编写。5.1 合格标准 5.1.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1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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