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讲座dksv.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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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毛林繁(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博士(后)二O一O年一月一、招标的基本知识1、招标是采购的一种模式常见的采购模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询价采购;(5)单一来源采购;(6)租赁;(7)拍买;(8)其他。2、招标的特点对当事人:(1)程序规范;(2)公开、公平、公正;(3)一次性交易;(4)透明度高,防止腐败;对行政监管机构:便于行政监督。3、招标采购与合同订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
2、: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表示意思的约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投标对应的要约与承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要约邀请;投标函 要约(有时效);中标通知书 承诺。合同生效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签订协议书。招标合同订立主要环节招标人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要约开标评标委
3、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招标人发出承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生效)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章贪污
4、贿赂行为第八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索取、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索取或者
5、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务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一百零一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四条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害
6、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7、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
8、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说明立法三个目的:(1)各方合法权益;(2)提高经济效益;(3)保证项目质量。招标投标法与预防腐败的关系:(1)程序透明;(2)信息
9、、标准公开;(3)一次性交易;(4)权益、程序法定。金刚经与修心与反腐败:(1)本性佛与六根(眼、耳、口、鼻、舌、身)佛;(2)何为如来?何为本性?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说明法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说明:(1)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与比较。(2)与民法、合同法关系。(3)两者矛盾?否!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
10、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
11、性研究、科学研究等。说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
12、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说明规避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
13、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
14、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六十三条 信用制度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招标投标信用工作。招标
15、投标信用信息应当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通互认。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说明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2000年5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全国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等,制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按照现行职责分工,
16、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诉。涉及部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2003年、2008年两次机构改革对上述监督的调整情况,有关案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行政监督一般规定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17、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行政监督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维护和促进招标投标法制统一。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增设审批环节,不得以要求履行资质验证、注册、登记、备案、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采取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划
18、分标段或者合同包、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法收费、收受贿赂或者其他好处。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行政监督措施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际情况,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难以挽回后果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
19、投标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 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
20、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起,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按该款规定提出异议。在收到招标人答复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除外。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十日内。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
21、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22、招标条件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已经履行完毕;(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报送审批、核准的项目,有关项目申请文件应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
23、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24、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自行招标招标人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二)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
25、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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