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买卖合同、承揽合同)bogf.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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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前言合同法条文在场各位同仁都能看的很明白,今天不在讲了,这里我主要结合具体案例,讲下我们在工作中经常用到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目录: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息归属四、特种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和条款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合同法第130条)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
2、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
3、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项,包括合同条款、合同附件等。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等条款。合同的内容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合同法第12条所规定的一般合同的条款;二是第131条规定的特殊条款。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
4、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一)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1、交付期限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2、交付地点 第一
5、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3、标的物质量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6、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4、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将自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持有标的物所有
7、权的行为。1、转移方式 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按标的的不同分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2、转移时间。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a当事人没有约定转移时间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b当事人约定转移时间的,按约定的时间转移。c法律规定了转移时间的,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转移。3、所有权保留条款。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情形:(1)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
8、务时可以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2)对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以外的义务时也可以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比如没有交付包装费用、短途运输费用、保管费用、押运费用等方面的义务。4、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不包括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三)瑕疵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此时,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
9、责任。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
10、疵。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标的物须有瑕疵。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 通过
11、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 (1)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2)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3)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标的物瑕
12、疵责任形式: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是否履行通知义务不
13、同(2)受到的期限限制不同,质量异议期不同于诉讼时效:1)约定期间;2)形成权、请求权;3权利本身消灭;4)质量异议期主张,发生转为诉讼时效。5)无中止、中断、延长。6)起算点不同。(3)救济方式不同:(4)构成要件不同。须提出异议。二、买受人的义务(一)支付价款(数额、地点、时间)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
14、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检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
15、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三)接受标的物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标的物,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依约接受履行,则出卖人很难依约完成标的物交付义务。从法律规定来看,买受
16、人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标的物要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接受标的物为买受人义务的意蕴。因此,法条虽未对此作出专条明确规定,但依合同法理和权利义务对应原则,接受标的物应是买受人不言而喻的义务。(四)通知、保管和紧急处置的义务 这首先是公平法则的要求,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有瑕疵,自应承担违约之责任,但这并不妨碍应承担责任之人享有及时知道情况的权利,因此法律课以相对人以及时通知义务是公平的。同时,这也是民法之诚实信用法则之要求,当事人一方履行不当固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但相对人却无借口对方履行不当而扩大随意损失的权利。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仅对交易安全有利,也实为交易相对人之本份。此义务的内容主要
17、有:(1)标的物瑕疵通知义务 买受人负有对标的物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拒绝接受交付时的保管义务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3)紧急处置义务 如在出卖人交付不当时,对于不易保管、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水果、蔬菜)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第三节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息归属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18、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有约定按约定2、无约定按交付原则3、有例外:(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
19、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时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拒绝
20、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147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149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三、孳息归属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节 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合
21、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二、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
22、作出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三、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
23、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解而订立的合同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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