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培训课程bvce.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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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第4章章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l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 施工合同概述第二节 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第四节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节 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 第六节 工程合同管理信息化 第七节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 第一节第一节 施工合同概述施工合同概述l一、施工合同的概念l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l二、施工合同的特点l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l施工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的建
2、设项目,且落实了投资计划,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等级。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施工。l 2.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 l(1)建筑产品的固定性(不动产)和施工生产的流动性,是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根本特征。l(2)由于建筑产品各有其特定的功能要求,类别庞杂,其外观、结构、使用目的、使用人都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每一个建筑产品都需单独设计和施工,也就形成了建筑产品的个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l(3)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大。l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l 建设工程由于
3、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较 长,少则几个月,一般都是几年甚至十几年。l 4.合同监督的严格性l 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计划和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l 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l 我国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没有限制,但是,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纠纷,因此,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l三、施工合同的作用l1.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中的权利义务l 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施工合同明确了发包人
4、和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准则,双方都应以施工合同作为依据。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无权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施工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内容,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l2.有利于对施工的管理 l对工程施工的管理应当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地方有关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对工程施工中监督和管理,施工合同也是其重要依据。不订立施工合同将给施工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l3.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培育、发展和完善 l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手段是施工管理体制的主要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维系市场运转的主要因素。因此,培育和发展市场要培育合同(契约)意识,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和实
5、行招标投标制度都是以签订施工合同为基础的,不建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建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将无从谈起。l4.是进行监理的依据和推行监理制度的需要l 建设监理制度是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化、社会化的结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来确立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是以订立施工合同为前提和基础的。第二节第二节 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l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济法律关系中必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施工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发包人、甲方)和建筑安装施工单位(承包人、乙方),客体是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内容就是施工合同的具体条款中规定的双方的权
6、利和义务。l一、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l 1.发包人的义务l 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发包人应分阶段或一次完成以下的工作:l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l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l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l期间需要。l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l干道,满足施土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l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l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批
7、文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l路交通、爆破作色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l件除外)。l(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l(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l(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l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l(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l2.承包人的义务 l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l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
8、用由发包人承担。l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l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l(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l(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l(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大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
9、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l(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l(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使其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l(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l 3.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l (1)工程师的产生。l 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业主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两种情况,但施工合同规定,两者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工程师不是施工合同的主体,因此只能是受业主委托来进行合同管理,所以业主必须以明确方式告
10、诉承包方工程师的具体情况。l 业主委托监理。业主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全部或者部分负责合同的履行。工程施工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方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业主实施监督。l 业主派驻代表。业主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称工程师。业主代表是经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责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但职责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相互交叉。l(2)工程师的更换。l 如果需要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当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
11、务。l(3)工程师的职责。l 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职责:l 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可能所有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都由工程师自己完成。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等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l 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l 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l 工程师做出处理决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承发包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
12、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承发包双方应尊重工程师的决定。l 4.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l 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l(1)项目经理的产生。l(2)项目经理的职责。l 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l 组织施工。l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l1.进度计划 l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l2.开工及延期开工l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
13、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l3.工期延误l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l(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l(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l(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l(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h;l(5)不可抗力;l(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l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14、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l三、质量和检验l1.工程质量标准l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l 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l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一项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职能。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l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l 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这种检查成本很大),因此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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