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课件1988.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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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xxxx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 大大 纲:纲:法的概念及相关联知识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法的概念及相关联知识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二)法
2、律规范(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三)法的本质1、一般性2、客观性3、统一性(四)法的效力1、人的效力2、地域的效力3、时间的效力法的概念及相关联知识(五)法的特征1、法是由特定国家的机关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六)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3、实体法和程序法4、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5、特殊法和一般法二、安全生产含义及立法必要性 含义:含义:通过人机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本质:本质: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
3、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促进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含义:含义: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特征: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具有强制性。涉及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既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一)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法1 1、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4、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时间效力:自时间效力:自20142014年年1212月月1 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和执法的原则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和执法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的
5、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空间适用时间适用对谁适用(事事事事 时时时时 处处处处 人人人人)内容:内容:总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消防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方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
6、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7、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生
8、产经营单位新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
9、由有关人员签字。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七条生产
10、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1、。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
12、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
13、义务享有的权利享有的权利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提出建议。享有的权利享有的权利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享有的权利享有的权利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
14、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遵守的义务遵守的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遵守的义务遵守的义务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遵守的义务遵守的义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
15、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思考:右图所代表的含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立法目的贯彻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16、,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法关于建筑工程的要求:消防法关于建筑工程的要求:第九条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
17、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
18、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场所的要求: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场所的要求: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
19、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规定:消防法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消防安全的要求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
20、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消防法对消防设施的规定:消防法对消防设施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法对火灾报警的规定:消防法对火灾报警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任何人
21、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严禁谎报火警。(谎报火警受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防火防爆知识防火防爆知识防火防爆的基本目的:防火防爆的基本目的: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至最低限度。防火防爆的基本原则:防火防爆的基本原则:预防发生、限制扩大、灭火熄爆。防火防爆的基本内容:防
22、火防爆的基本内容:对于易燃易爆物质的安全处理,以及对于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点火源的安全控制。(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1.火灾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使人致命的最主要原因是窒息。2.燃烧燃烧-是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发烟现象.燃烧燃烧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可燃物、助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着火源。3.3.闪燃闪燃-可燃液体表面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体与火源接近时会发生瞬间燃烧,出现瞬间火苗或闪光的现象。4.4.闪点闪点-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可燃液体的温度高于其闪点时,随时都有被火点燃的危险。5.爆炸爆炸-物质由一种状态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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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 培训 课件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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