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经营中涉及的合同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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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酒店经营中涉及的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附随义务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学习目标 能够通过独立检索法律法规,对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初步的判断,运用合同法解决饭店消费纠纷。、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能力目标【能力目标】【知识目标【知识目标】2005年7月,南京某大学的学生丁某到河南某大学进行学术活动。到达后遂在大学的宾馆客房休息。一觉醒来,丁看到自己的背
2、包被扔在卫生间的地上,在打电话通知服务台时,她又发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丁吓得花容失色,丢失了 1200元现金事小,电脑里保存着她一年来进行四次试验的数据和五篇论文。宾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宾馆已提供住房,履行了所要求的义务。财产损失应由盗窃分子承担,宾馆无须承担责任。丁某认为,自己入住宾馆时并没有与宾馆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不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例导入案例导入问题:、丁某入住宾馆的时候并没与宾馆签订合同,丁某与宾馆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吗?、请列举此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问 题第一节第一节
3、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一一、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没有规范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等。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二)(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三)(三)公平原则公平
4、原则(四)(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五)(五)遵守法律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2008年 8月初,王先生计划前往某著名旅游城市出差,遂通过电话向某饭店预订客房。在向该旅游饭店前台咨询房间价格时,顺便问了该饭店的星级。服务员告诉王先生,他们的饭店是四星级。8月 6日中午,王先生到达该饭店后立即办理入住手续。当天晚上,王先生在客房内一份资料上看到,该饭店正在参加四星级饭店的评定。王先生认为饭店有意隐瞒真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饭店做出合理的解释。饭店负责人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并按照王先生的要求,给予房费六折的优惠,王先生不再追究旅游饭店的责任。问题:该饭店的做法
5、有否违反法律规定,还仅是道德问题?案例导入案例导入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一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1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二二、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三三、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 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要约的概念 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
6、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承诺、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四四、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时间、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
7、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 33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的实际成立 合同法第3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合同的成立地点、一般规定合同法第 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5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三)合同的成立事实()()合同法第合同法第 36条规定条规定,法律法律、行
8、政、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合同法第37条规定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该合同成立立。五五、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六六、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9、的条款。这一规定描述了格式条款的以下特征:、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假借订立合同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进行磋商;()()故意欺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故意欺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重复使用 重复使用包括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适用时间的持久性。、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此点强调了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或定型化特征,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容许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该
10、条款并非格式条款。(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合同法第 39 条第 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七七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下列特征:、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二)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的义务()交付赠与物
11、的义务。()瑕疵担保责任。、受赠人权利义务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一一、合同生效、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随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即附条件合同。二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损害国家利益家利益;()()恶意串通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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