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整并的法律架构分析(1)bwvg.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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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機構整併的法律架構分析金文悅二 五年六月十日 併購法令簡介1法令適用順序-公司併購: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企業併購法未規定 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平交 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金融機構併購: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 規定;該二法未規定者,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2併購架構之:合併_新 設 合 併:參 與 之 公 司 全 部 消 滅,由 新 成 立 之 公 司 概 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吸 收 合 併:其 中 一 公 司 存 續,由 存 續 公 司 概 括 承 受 消 滅公 司 之 全 部 權 利 義 務,並 以 存 續 或 新 設
2、 公 司 之 股 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3-股份-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其他財產(?)-Convertible Bond?-Straight Bond?-Warrant?合併對價_4跨國合併_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應符合下列規定:-該外國公司依其成立之準據法規定,係屬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之型態,且得與公司合併者。-合併契約業已依該外國公司成立之準據法規定,經該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依其他方式合法決議。-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5合併契約之內容_-公司名稱、資本額-因合併發行股份或換發其他公司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之數量-依法買回存續公
3、司股份作為配發消滅公司股東股份之相關事項-上市(櫃)公司換股比例計算之依據及得變更之條件 Any others?6債權人之通知及公告_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期間內對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不提供相當之擔保、不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未經公司證明無礙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7合併之法律效果_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商務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8併購
4、架構之二:收購_-取 得 他 公 司 之 股 份、營 業 或 財 產,並 以 股 份、現 金 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企併法第4 條)-公 司 概 括 承 受 或 概 括 讓 與,讓 與 全 部 或 主 要 部 份 之 營業或財產,或受讓全部之營業或財產(企併法第27條)9公開收購_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股份,認購權證,GDR).股份,認購權證,GDR 全部納入規範(“為彰銀tailor made,GDR 也可作為併構對價”-笑話一也)10強制公開收購_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50 日內取得
5、20%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11 惡意併購-何謂 hostile takeover?-公開收購不等於惡意併購(笑話二也!)-國際上甚少以此方式併購金融機構 12併購架構之三:股份轉換_-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依股份轉換之方式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前項所稱股份轉換,指金融機構經其股東會決議,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原金融機構股東承購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股款之行為-Share Swap v.Merger13併購架構之四:分割_指 公 司 將 其 得 獨 立 營 運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之 營 業 讓 與既 存 或
6、新 設 之 他 公 司,作 為 既 存 公 司 或 新 設 公 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對價之行為。14董事法定義務_-公司為併購決議時,董事會應為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之 公 司 於 召 開 董 事 會 決 議 併 購 事 項 前,應 委 請 獨 立 專 家 就 換 股 比 例 或 配 發 股 東 之 現 金 或 其 他財 產 之 合 理 性 表 示 意 見(fairness opinion),並 分 別 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15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appraisal Right)_公司於進行併購而有下列情形,股東得請求
7、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合併-收購-股份轉換-分割16退休準備金之移轉_ 合併時,消滅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17勞工權益之保障_併購後存續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雇主不留用之勞工,及不同意留用之勞工,雇主均應發給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18內線交易_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
8、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i)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ii)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iii)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iv)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19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_-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20-參與結合的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100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10億元。-金融機構上一會計年銷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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