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合同的效力zcb.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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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n n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n n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 n n第三节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n n第四节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n n第五节第五节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 n n第六节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 n n第七节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所谓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
2、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法律拘束力法律拘束力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合同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义务两方面。合同法第合同法第合同法第合同法第8 8条条条条1.1.权利方面。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权利方面。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2.2.义务方面。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方面义务方面。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方面:(1 1)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合同法第合同法第合同法第合同法第6060条条条条(2 2)如果
3、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则上,合同不具有对第三人的拘束力不具有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合同对第 三人的拘束力表现在:1.赋予合同当事人具有排斥第三人妨害及在第三人非法侵害合同债权时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主要的)主要的)2.为保全合同利益,法律允许债权人可在特定的情况下主张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合合合同同同同法法法法第第第第4444条条条条规规定定:“:“依依法法成成立立的的合合同同,自自成成立立时时生效。生效。”两者的区别及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两者的区别及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一)两者的(一)两者的概念和性
4、质概念和性质概念和性质概念和性质不同不同(二)两者的(二)两者的要件要件要件要件不同不同(三)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三)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 三、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n n一、附条件的合同 n n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和意义所谓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
5、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5条条附条件合同的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使合同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是不确定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三)附条件合同的分类 根据条件的两种分类,可将附条件的合同作出两种区分:1.附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的合同2.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合同(四)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在
6、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一方或双方都希望在条件成就时取得权利,故有的学者将这种权利称为“希望权希望权”,这种希望权也属于权利的一种,并应受法律的保护。而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因为条件的成就使合同失效,权利将复归于原权利人,故可将其称为“复归权复归权”。这二种权利都是对将来的权利或利益的期待,可统称为“期待权期待权”二、附期限的合同所谓所谓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合同法第合同法第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646条条条条所谓所
7、谓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期限的分类期限的分类:期限通常分为两种:期限通常分为两种: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还可以分为还可以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期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期限是合同的一种附款。第二,期限是限制合同效力的附款。第三,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期限和条件的区别 期限的到来是必然发生的,能够为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确定的事实。而条
8、件的成就与不成就是当事人所不可预知的,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因此,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n n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n n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 n n三、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三、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 n n四、无权处分合同四、无权处分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n n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n n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
9、承认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n n(一)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一)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单方民事行单方民事行单方民事行为为为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n n(二)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二)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双方民事行双方民事行双方民事行双方民事行为为为为,如与他人订立合同,则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人可,如与他人订立合同,则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这些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这些行为。行为。n n(三)限制民事行为
10、能力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212条、条、条、条、1313条条条条和合同法第和合同法第和合同法第和合同法第4747条第条第条第条第1 1款款款款三、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 n n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
11、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 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n n第一,根本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第一,根本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n n第二,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第二,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n n第三,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第三,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二)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所谓的追认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的一
12、种。所谓否认权否认权,是指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的权利。(三)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 所谓催告权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一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权利。催告是追认权行使的必经程序。催告权亦为形成权的一种。所谓撤销权撤销权,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参见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8条条(四)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 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无须本人追认,即对其发生效力。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9条条表见代理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
13、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善意的、无过失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n n1 1、构成要件不同。、构成要件不同。、构成要件不同。、构成要件不同。n n无权代理要求不存在令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表见无权代理要求不存在令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表见无权代理要求不存在令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表见无权代理要求不存在令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表见代理中相对人须为善意且须存在令其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代理中相对人须为善意
14、且须存在令其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代理中相对人须为善意且须存在令其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代理中相对人须为善意且须存在令其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由。理权的客观事由。理权的客观事由。理权的客观事由。n n2 2、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后果不同。n n无权代理只有经本人追认才对本人产生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是否无权代理只有经本人追认才对本人产生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是否无权代理只有经本人追认才对本人产生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是否无权代理只有经本人追认才对本人产生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是否对本人发生效力取决于本人。而表见代理则无须本人追认,就对对本人发生效力取决于本人。
15、而表见代理则无须本人追认,就对对本人发生效力取决于本人。而表见代理则无须本人追认,就对对本人发生效力取决于本人。而表见代理则无须本人追认,就对本人产生效力,本人不得拒绝。本人产生效力,本人不得拒绝。本人产生效力,本人不得拒绝。本人产生效力,本人不得拒绝。n n3 3、立法宗旨不同、立法宗旨不同、立法宗旨不同、立法宗旨不同n n无权代理体现对无过错的本人之保护;表见代理基于相对人的善无权代理体现对无过错的本人之保护;表见代理基于相对人的善无权代理体现对无过错的本人之保护;表见代理基于相对人的善无权代理体现对无过错的本人之保护;表见代理基于相对人的善意而推定本人的授权责任,体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16、意而推定本人的授权责任,体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意而推定本人的授权责任,体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意而推定本人的授权责任,体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n n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既可以主张代理行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既可以主张代理行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既可以主张代理行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既可以主张代理行为有效,由本人承担行为后果;也可以行使撤回权,主张无权代为有效,由本人承担行为后果;也可以行使撤回权,主张无权代为有效,由本人承担行为后果;也可以行使撤回权,主张无权代为有效,由本人承担行为后果;也可以行使撤回权,主张无权代理
17、。理。理。理。n n53.53.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
18、法是正确的?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n nA.A.甲有追认权甲有追认权甲有追认权甲有追认权 n nB.B.丙有催告权丙有催告权丙有催告权丙有催告权 n nC.C.丙有撤销权丙有撤销权丙有撤销权丙有撤销权 n nD.D.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 n n答案:答案:答案:答案:ABC ABC 四、无权处分合同所谓所谓所谓所谓无权处分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其特点在于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19、其特点在于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其特点在于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其特点在于:n n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n n第二,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第二,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第二,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第二,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产。产。产。n n第三,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第三,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第三,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第三,因行为
20、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订立合同。订立合同。n n第四,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第四,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第四,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第四,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n n权利人拒绝追认无权处分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权利人拒绝追认无权处分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权利人拒绝追认无权处分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权利人拒绝追认无权处分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合同法第合同法第合同法第5151条条条条第五节 无效合同n n一、无效合同概念和特点一、无效合同概念和特点 n n二、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二、合同的无效和不
21、成立 n n三、无效合同的种类三、无效合同的种类 n n四、合同的部分无效四、合同的部分无效一、无效合同概念和特点n n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n n本书认为,无效合同在性质上并不是合同,而只是一本书认为,无效合同在性质上并不是合同,而只是一个个独立的范畴独立的范畴独立的范畴独立的范畴。n n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2、(二)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二)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三)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三)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二、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其区别主要表现在:n n第一,两者的第一,两者的第一,两者的第一,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概念和构成要件概念和构成要件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同。不同。不同。不同。n n第二,从第二,从第二,从第二,从合同解释合同解释合同解释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合同解释制度乃方法的运用来看,合同解释制度乃方法的运用来看,合同解释制度乃方法的运用来看,合同解释制度乃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制
23、度,而不在于弥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制度,而不在于弥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制度,而不在于弥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制度,而不在于弥补合同效力的不足。补合同效力的不足。补合同效力的不足。补合同效力的不足。n n第三,第三,第三,第三,可以通过可以通过可以通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当事人的当事人的当事人的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实际履行使合同成立而合同使合同成立而合同使合同成立而合同使合同成立而合同无效不能。无效不能。无效不能。无效不能。n n第四,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第四,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第四,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第四,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主动审查主动审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
24、成合同是否已经成合同是否已经成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n n第五,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第五,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第五,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第五,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是不同的。是不同的。是不同的。(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区别n n1、条件不同、条件不同n n2、引起的原因不同、引起的原因不同n n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
25、有权主张的人不同n n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n n5、能否主动宣告不同、能否主动宣告不同n n6、有无期限限制不同、有无期限限制不同三、无效合同的种类n n无效合同的种类无效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第合同法第合同法第合同法第5252条条条条)n n(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n n(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恶意串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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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合同 效力 z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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