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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国际海运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第五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第六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本章的重点和难点】重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据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难点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虚假清洁提单下保函的效力;航次租船合同项下提单的法律适用规则;海运承运人的过失免责制度;共同海损制度;平安险中保险人对单独海损的责任;委付与代位权制度。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一、国际货物运输的定义和特点(一)国际货物运输的定义是
2、指承运人在一个国家接管货物之后,采用一种或者多种运输方式将其运送到另外一个国家境内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二)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1.国际性启运地(一个国家)-目的地(另外一个国家)判断运输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唯一标准:启运地和目的地是否位于不同国家2.运输对象 被运送的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货物)1.两个合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2.两个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3.运输方式 1.单一运输方式;2.联合运输方式4.合同证明运输单据5.适用法律不同运输方式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二、不同运输方式的优缺点(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优点1.运量大2.运费低3.容易为双方所接受缺点1.运速慢2.风险大(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3、优点1.运速快2.货物安全性缺点1.运量小2.运费高(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优点1.运量大2.运速快缺点只适合于以铁路相联接的国家。世界上最大的国际铁路运输线:(1)小陆桥运输线=纵贯南北美洲(2)大陆桥运输线=横跨欧亚大陆(3)亚大陆桥运输线=横跨欧亚大陆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一)华沙公约体制 1.1929年华沙公约公约全称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范围 1.旅客运输;2.行李运输;3.货物运输法律地位 是华沙公约体制中最基本的公约缔约国 1.已有130多个缔约国;2.我国于1959年正式加入该公约。2.1955年海牙议定书 全称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
4、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缔约国1.已有90多个缔约国;2.我国于1975年正式成为缔约国。3.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全称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缔约国1.该公约于1964年生效至今,已有50多个缔约国;2.我国尚未加入。(二)蒙特利尔体制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蒙特利尔公约法律地位目的在于取代华沙公约体制缔约国1.1999年通过,2003年11月4日生效;2.中国2005年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四、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一)国际货约 全称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简称 英文简称CIM订立 1890年由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后经多次修订
5、缔约国 除欧洲国家外,还包括部分亚洲国家。(二)国际货协 全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英文简称CMIC订立1951年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后经多次修订。缔约国1.欧洲和亚洲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2.我国于1954年正式加入该公约。(三)国际货约与国际货协的关系东欧国家同时是两个公约的参加国从国际货协的铁路向国际货约的铁路运送货物时,发货人用国际货协的铁路运单办理运输至该公约最后一个过境铁路的出口国境站,由该国境站站长或收发货人在该站委托的收转人,按照国际货约办理货物转发送至最终到站。相反方向的货物运送,也可以按照同样方法办理。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一、班轮运输的特点(一)具有“四固定”的特点“
6、四固定”:1.航线;2.港口顺序;3.船期;4.运费 又称:“定期船运输”(二)运输对象的特点运输对象:1.小额货物;2.杂货特点:1.托运人的货物一般装不满一条船;2.承运人可以叫“公共承运人”(三)运费的特点 1.承运人单方面确定,不是协商确定;2.运费之内包含了装卸费用,不再另行计算装卸费用(四)运输合同证明形式传统法律提单(又称“提单运输”)发展1.海运单;2.电子提单鹿特丹规则1.运输单证(包括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2.电子运输记录(包括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五)运输合同适用的法律渊源1.国际条约:(1)1924年海牙规则;(2)1968年维斯比规则;(3)1978年汉
7、堡规则;(4)2008年鹿特丹规则。2.国内法:(1)海商法;(2)海上货物运输法。性质属于“强行性合同法”:承运人不得任意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否则,提单条款无效。二、租船运输的特点(一)一般特点1.不具有“四固定”的特点临时从租船市场租赁船舶。又称:“不定期船运输”2.运输 对象大宗货物承租人通常租赁了整条船舶3.租金 特点 出租人承租人协商确定4.合同 证明不需要用运输单据证明(二)法律适用特点1.渊源=不适用国际条约,而是适用国内法,如海商法2.性质=属于“任意性性合同法”=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订立,或者根据标准合同订立。合同与合同适用的法律不一致时,应当以租船合同为准,
8、而不是以法律为准。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班轮运输合同提单海运单(一)提单的定义和签发1.提单的定义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之后向托运人签发的、用来证明他们之间运输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在卸货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货物 托运人-承运人 提单2.提单的签发1.签发主体承运人装货经纪人船长 2.签发对象 托运人运输代理人 3.签发时间接管货物时+把货物装船以后4.提单的签发份数签发三份正本提单.交货制度:仅凭其中一份提单交货;交货之后,其他提单失去法律效力。(二)提单的作用1.合同证明(债权凭证)托运人(提单)-承运人1.在托运人手中,仅有承运人单方面签字的提单不是运输合同,只是运输合
9、同及其内容的证明;提单受让人(第三人持有提单)-承运人2.在托运人以外的提单受让人手中,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2.货物收据(货物提单)托运人(提单)-承运人1.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提单受让人(第三人持有提单)-承运人2.在托运人以外的提单受让人手中则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明。3.物权凭证(凭单交货)1.提单是货物的象征,可以代表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占有提单就等于占有货物,转让提单就相当于转让了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2.提单是用以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而不能将其交给非提单持有人。否则,属于“无单放货”。3.“无单放货”的性质:(1)违约行为;(2
10、)侵权行为.(三)提单的分类1.按照是否装船1.已装船提单船名装船时间FOB+CIF+CFR2.收货待运提单(备用提单)FCA+CIP+CPT倒签提单合同约定:CIF上海港伦敦港,月交货。合同履行:承运人月日接管货物,月日把货物装上船,但将提单日倒签为月份。托运人-保函-承运人预借提单合同约定:CIF上海港伦敦港,月交货。合同履行:在11月份,托运人未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要求承运人签发日期为0月份的提单。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性质托运人(卖方)承运人合谋欺骗买方(共同侵权行为)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承运人的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该保函无效。2.按照收货人记载方式 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1.记名提单=
11、杨森公司或者李四先生不能转让2.不记名提单=空白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无需背书转让3.指示提单=凭杨森公司指示交货凭指示交货必须背书转让3.按照承运人对货物批注货物说明:托运人填写货物批注:承运人填写1.清洁提单外表状况良好空白2.不清洁提单货物渗漏包装破裂货物生锈1.买方或者银行不愿意对不清洁提单付款,卖方用保函换取虚假清洁提单。2.保函是否有效?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承认该保函的效力,但认为该保函只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4.按照运费支付1.运费已付(预付)提单=托运人支付CFR+CIF+CIP+CFR2.运费到付提单=收货人支付FOB+FCA+FAS5.按照是否允许承运人转船1.
12、直达提单=中途不换船,注明“不允许转船”2.转船提单=中途换船=注明“允许转船”+“在某某港转船”转船提单下存在两个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两者对货主承担不真正连带的连带责任。上海-新加坡-伦敦B公司(缔约承运人)C公司(实际承运人)(四)海运单与电子提单1.传统书面纸提单制度的缺陷(1)签发三份提单制度是否有必要;(2)书面提单的伪造和变造;(3)书面提单的传递速度比船舶运输速度快2.海运单(1)海运单与提单的共同点作用1.都是合同证明;2.都是货物收据内容 主要内容相同(2)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提单 海运单1.作用物权凭证 不是物权凭证 2.传递方式邮递方式 电子方式 3.可转让 性
13、可以转让 不能转让 4.提货制度凭单提货 凭到货通知和身份证明提货5.适用法律不同 条约和国内法 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3.电子提单产生原因 为了纠正书面纸提单和海运单制度的缺陷而产生,以电子方式传递,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 通过承运人为电子提单设置“新密码”和废除“旧密码”的方式,可以无数次进行转让。适用法律(1)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统一规则(2)适用传统书面提单适用的法律。二、租船合同(一)租船合同的种类1.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把船舶按照特定航次租给承租人。船舶(特定航次)出租人-承租人(大连-横滨)特定航次:1.单航次;2.来回航次;3.连续航次2.
14、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把配备了船长、船员的船舶按照一定期限(如一年)租给承租人 船舶(一定期限)出租人-承租人3.光船租船合同又称“空船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把没有配备船长、船员的船舶按照一定期限(如一年)租给承租人 船舶(一定期限)出租人-承租人(二)租船合同的特点1.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1.权属特点 船舶所有权、占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都属于出租人。2.最容易产生的争议装卸期限-滞期费和速遣费3.租金 租金就是运费4.合同性质 货物运输合同租船合同中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船舶所有权 船舶占有权 船舶经营管理权 航次租船合同 出租人 出租人 出租人 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 出
15、租人 承租人 光船租船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承租人 航次租船合同的滞期费与速遣费期限条款1.受载期限:给出租人规定义务(如10月份)2.装卸期限:给承租人规定义务(如50天)费用性质 滞期费(违约金+罚款)出租人-承租人 速遣费(奖励金)费用计算1.承租人支付:滞期费=滞期费率滞期的天数2.出租人支付:速遣费=速遣费率提前的天数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1.权属特点1.船舶所有权和占有权属于出租人手中;2.船舶经营管理权属于承租人2.最容易产生的争议1.航速条款2.停租条款3.租金不是运费4.合同性质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3.光船租船合同的特点1.权属特点1.船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2.船舶占有权和经营
16、管理权属于承租人2.最容易产生的争议1.船舶所去的港口是不是安全港口;2.定期租船合同也涉及安全港口问题,但不典型。3.租金不是运费4.合同性质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三、租船合同与提单的区别(一)当事人不同提单1.托运人和收货人属于货主;2.承运人是船主。租船合同1.出租人(船主)-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2.“承运人”(船主)不同于“承租人”(不是船主)(二)作用不同提单1.合同证明;2.货物收据;3.物权凭证租船合同不具有提单的三个作用。(三)适用法律不同提单 1.适用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2.适用法律属于强行性的合同法。租船合同 1.不适用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2.适用法律属于任意性的合同
17、法;3.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可能适用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航次租船合同项下提单问题的提出 租船合同出租人-承租人-提单受让人 提单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系1.租船合同=不适用国际公约2.提单=不是合同证明=不适用国际公约出租人和提单受让人的关系1.原则上=提单=适用国际公约2.例外=租船合同=不适用国际公约(提单中包含并入条款)定期租船合同项下提单问题的提出 货物出租人-承租人-托运人 提单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系租船合同=不适用国际公约把承租人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承租人(承运人)-提单托运人提单=适用国际公约把出租人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出租人(承运人)-提单托运人提单=适用国际公约第四节 国际海运承运人
18、的责任制度一、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一)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适航义务)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适航义务解读内容(1)船体适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船员、船上供应品适航: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船舶适货: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前提条件“恪尽职责”(谨慎处理)(1)已经“恪尽职责”:不承担责任-“淡水阀门”(2)没有“恪尽职责”:承担责任-“铆钉”
19、结论:“相对适航”,而不是“绝对适航”时间条件 1.“开航前(开始装货时)-和开航时(船舶离开锚地时)”;2.鹿特丹规则规定了整个运输航程中的适航义务。(二)安全承运货物的义务(管货义务)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和“谨慎”地:(1)装载;(2)搬移;(3)积载(配载);(4)运送(运输);(5)保管;(6)照料;(7)卸载所运货物鹿特丹规则增加了两项义务:(1)接管;(2)交付(规定了凭单交付规则及其例外)。(三)不得“不合理”绕航的义务海商法第49条:1.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2.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
20、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二、承运人的责任范围1.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遗失;2.运到迟延:特殊的是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海牙规则“钩到钩(舷到舷)”原则:装上船-卸下船汉堡规则“港到港”原则:一个港口接管-另一港口交付鹿特丹规则“门到门”原则:启运地接管-目的地交付中国海商法 1.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钩到钩(舷到舷)”原则2.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港到港”原则四、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一)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遗失的赔偿限额 每单位 毛重每公斤 海牙规则 100英镑 维斯比规则 10000金法郎 30 金法郎 汉堡规则835特别提款权(SDR)2
21、.5(SDR)鹿特丹规则 875(SDR)3(SDR)海商法666.67(SDR)2(SDR)确定赔偿限额应注意的问题1.货主在“每单位”和“每公斤”两个标准中:可以选择一个最高标准。2.“每单位”的含义:关键取决于提单的写法。3.贵重货物声明价值:赔偿限额即为声明价值(二)运到迟延的赔偿限额汉堡规则和 鹿特丹规则 迟延运到的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运输合同规定的运费总额海商法 1.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遗失的赔偿限额:同上2.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迟延运到的货物运费五、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与归责原则(一)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海牙规则规定的免责事项:17项。2.中国海商法规定的免责事项:1项
22、。3.汉堡规则没有采用列举法规定;4.鹿特丹规则规定的免责事项:15项。前两者规定的免责事项归纳起来包括两大类,后两者规定的免责事项只包括无过失免责。1.过失免责;2.无过失免责:(1)火灾免责;(2)不可抗力;(3)海难救助;(4)货主原因;(5)货物特性、固有风险;(6)潜在缺陷;(7)非因承运人的其他过失(包括船员过失)(二)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1.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的原则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1.承运人没有过失的=不承担责任=无过失免责;2.承运人有过失的:原则上=承担责任;例外=不承担责任=过失免责2.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规定的原则基本原则 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度”:1.承运
23、人没有过失的=不承担责任=无过失免责2.承运人有过失的=承担责任总结1.“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推定过失+举证责任=完全推定过失责任制度;2.废除了过失免责制度。(三)承运人的过失免责1.过失免责的分类1.驾驶(航行)过失的免责;2.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2.驾驶(航行)过失的免责(1)船舶无过失碰撞 原则1.无过失碰撞是指由于不可抗力、不明原因和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碰撞;2.当事船舶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举例 甲船(无过失)-乙船(无过失)船舶损失:乙船不赔 船舶损失:甲船不赔 货物损失:乙船不赔 货物损失:甲船不赔(2)单方过失碰撞 原则过失船对非过失船承担赔偿责任。举例甲船(过失)-乙船
24、(无过失)船舶损失:乙船不赔 船舶损失:甲船赔偿货物损失:乙船不赔 货物损失:甲船赔偿(3)双方互有过失的碰撞原则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举例甲船(4/5过失)-乙船(1/5过失)1.甲船船舶损失100万:乙船赔偿20万 2.甲船货物损失50万:乙船赔偿10万;40万甲船免责 3.乙船船舶损失200万:甲船赔偿160万 4.乙船货物损失100万:甲船赔偿80万,20万乙船免责 3.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1“管船过失”不同于“管货过失”:不得混淆。2区分“管船过失”和“管货过失”的标准: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船舶还是货物。第五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1924年在海牙达成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
25、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共16条,于1931年生效。维斯比规则1968年在布鲁塞尔达成的修改1924年8月25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汉堡规则1978年在德国汉堡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鹿特丹规则2008年在鹿特丹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海商法 海上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中国都没有加入,但中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主要采用了海牙规则,但也采用了另外两个公约的合理规定。一、1924年的海牙规则(一)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义务
26、;管货义务。2.承运人的责任期限:钩到钩原则。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每单位100英镑。4.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7项,属于不完全过失责任制。5.诉讼时效:1年。(二)中国海商法借鉴海牙规则的内容1.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义务;货义务。.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2项免责包含了海牙规则规定的项免责,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非集装箱货物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限:钩到钩原则。4.第一诉讼时效期间:1年。二、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一)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1.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缔约国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缔约国港口签发的提单。2.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每单位 10000金法郎,或者每公
27、斤(毛重)30金法郎。3.明确了每单位的含义:集装箱条款。4.规定承运人的代理人和雇佣人员也可以享受承运人的免责和责任限额。5.规定1年的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二)中国海商法借鉴的维斯比规则的内容1.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每单位 10000金法郎,或者每公斤(毛重)30金法郎。国际海事委员会1984年将其明确为每单位666、67(SDR),或者每公斤(毛重)2(SDR)。2.明确了每单位的含义:集装箱条款。三、1978年的汉堡规则(一)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1.扩大了货物的范围:活动物,舱面货,包装工具。2.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每单位835(SDR),或者每公斤(毛重)2、5(SDR)。3.延长了承
28、运人的责任期限:“接到交”原则。4.废除了承运人的过失免责,对承运人的责任实行完全的推定过失责任原则。5.增加了承运人对“运到迟延”的责任。6.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7.延长了诉讼时效:第一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且可以延长;对承运人起诉托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第二诉讼时效期间为90天。(二)中国海商法借鉴的汉堡规则的内容1.扩大了货物的范围:舱面货,包装工具。2.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限:“接到交”原则。3.增加了承运人对“运到迟延”的责任。4.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5.换取虚假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使得该类保函合法化。6.第二诉讼时效:90天。第六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一、国际货物
29、多式联运的概念和特点(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货物运输。(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特点.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对货物的运送要跨越国界.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运送货物,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多式联运。.必须要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并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予以证明。.必须只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多式联运,并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必须就全程运费制定统一费率,并以包干形式一次向货主收取。二、多式联运合同及
30、其当事人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本人就是合同当事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发货人的法律地位发货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实际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三、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网状责任制(分段责任制)多式
31、联运经营人责任和责任限额分别适用不同运输区段的法律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和责任限额不是分别适用不同运输区段的法律,而是适用一个统一的法律综合责任制1.责任=不统一2.责任限额=统一四、多式联运合同适用的法律(一)国际条约名称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制定机关 联合国贸发会议责任制度统一责任制+推定过失责任制(二)国际惯例1974年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1.制定机关=国际商会2.责任制度=网状责任制+推定过失责任制1992年多式联运单据规则:1.制定机关=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商会2.责任制度=综合责任制+推定过失责任制责任限额=每单位666.67SDR+毛重每公斤2SDR(三)国内法1.海商法=网状责任制+不完全过失责任制2.合同法=网状责任制+推定过失责任制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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