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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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民事权利客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例如:买卖关系中的买卖物和价款;租赁关系中的租赁物和租金;借贷关系中的借款和利息。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物|权利|智力成果|行为|非物质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有形物 物(有体物)无形物电、热、声、光、气 权利(无体物)如土地使用权 客体 智力成果 作品、发明、设计、软件 行 为 运输、保管、仓储等 人格利益 非物质利益 身份利益 第二节 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一)物的概念|物,是指客观存在的、
2、对人有价值、能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并为法律所确认的物质。|(二)物的特征:|1、物是客观存在的。|2、对人有价值。|3、能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4、须由法律做出规定。三、物的范围|物指有体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消费资料。|可以是财产物品,也可以是一般等价物货币。四、物的分类|(一)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体物,是指:“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所觉及者也。”|无体物,是指:“法律上拟制之关系而为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者也。”|我国民法理论原没有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分。但根据现代经济生活需要,现应承认无体物的概念。|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的
3、物质形体,能够为人的感官感觉到的物质。也包括电、热、声、光、气等无形物。|无体物仅指权利。|我国的物权立法倾向于认为物仅指有体物,但权利可作为物权的客体。(二)动产与不动产|根据物在空间上能否移动以及移动是否会损害乃至丧失其价值,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律上对物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物权法(草案)|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1、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将改变用途和降低毁损价值的物。|例如土地、地上定着物(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等。(1)土地|土地包括:耕地、建设用地(建筑物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线
4、用地),还包括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民法上的土地通常是指:“一块有特定四至的地球的表面”。土地的纵向范围|近代民法采取绝对主义的作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日本民法典后规定:“土地所有权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我国现行法尚未对土地的纵向范围作明确规定。(2)地上定着物|地上定着物主要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建筑物,是指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以下,具有顶盖、梁柱、墙壁,可供人居住或使用的构造物。包括房屋、仓库、地下室、空中走廊、立体停车场等。构筑物|包括上述建筑物以外的桥梁、水坝、水塔、烟囱等。|地上
5、定着物还包括:沟渠、隧道、石墙、喷水池、水井、塑像、纪念碑等。易移动、非永久性的物不属于地上定着物|如:易于移动的公共电话亭、书报亭、广告牌、电线杆、野营帐篷、临时轨道等不属于地上定着物,应属于动产。林木|林木是土地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作为独立定着物的林木,可不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动的影响。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与其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包括:有机物(如农作物、植物等)和无机物(如砂土、岩石等)。|不动产的出产物,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属于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2、动产|指空间上能移动、且移动并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例如,牲畜、家禽等可以靠自力移动,家俱物品等可以靠他
6、力移动,交通工具更可靠机械力移动。|这类物移动后不会改变其用途和价值。区分不动产、动产的意义|(1)形式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设定不动产物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设定动产物权,除了船舶、车辆、飞机以外,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行为方式,且仅以交付为生效要件。|(2)在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上不同。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只能成立于不动产。而担保物权既可成立于不动产,也可成立动产。|(3)动产、不动产涉诉的,司法管辖不同。以不动产涉诉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从总体上说,不动产是人们主要的生产、生活条件,经济价值较大,其权利变需较动产为慎重。(三)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根据物在流通过程中
7、是否受到限制,可将物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自由流转的物。如一般的商品。|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包括|(1)土地。|(2)国家专有资源和财产。|(3)金银、外币等。|(4)某些特定文物。|(5)危险物品和受管制物品。(四)特定物和种类物|根据物是否有相互替代性,可其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而不能以其他的物代替的独一无二的物。如某一建筑物、某一专用工具。|但如果一定的种类物从其同类中分离出来,也可成为特定物。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代替的物。|如400#水泥、1#大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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