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powerpoint_1_[1]40039.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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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司 法 v 授课老师:王虎v 联系方式:18986249687v 电子邮件:公司法修改的历史回顾 1993年12月29日 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公司法。1994年7月1日 正式施行。1999年12月25日 修改第六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2004年8月28日 删除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2005年10月27日 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生效。No.67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1993)第 67条 修 改 为: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监
2、 事 会 主 要 由 国 务 院 或 者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构、部 门 委 派 的 人 员 组 成,并 有 公 司 职 工 代表 参 加。监 事 会 的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三 人。监 事 会 行 使 本 法 第 五十 四 条 第 一 款 第(一)、(二)项 规 定 的 职 权 和 国 务 院 规 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1999)No.229 本 法 施 行 前 依 照 法 律、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法 规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规 范 意 见、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规 范
3、意 见 登 记 成 立的 公 司,继 续 保 留,其 中 不 完 全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条件 的,应 当 在 规 定 的 限 期 内 达 到 本 法 规 定 的 条 件。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3)第229条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第 二 款:“属 于 高 新 技 术 的 股 份 有 限 公司,发 起 人 以 工 业 产 权 和 非 专 利 技 术 作 价 出 资 的 金 额 占 公 司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公 司 发 行 新 股、申 请 股 票 上 市 的 条 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9)No.13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
4、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9)第131条删去第2款,修改后为: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4)修改背景时代烙印v 公司法从酝酿到正式出台,其背景主要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先是国企改革,进而提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v 我国公司法所被赋予的基本任务和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可以说
5、为企业改革(主要是国企改革)设定法律途径和组织形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育。v 中国公司法的出台,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思想酝酿和试点实践,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产物,是对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沿袭与变通。修改背景成就v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走公司制之路,促进公司上市融资,指导各市场主体的规范运作,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修改背景缺陷与不足 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要;v 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v 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
6、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保护手段;v 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v 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v 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二.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v 1、服务型公司法:放低市场门槛,丰富组织行为形式,鼓励投资创业,拓宽就业路径v 2、市场型公司法:市场化取向,放松管制,强调商事主体自治,删除或修改了许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管制性规定。v 3、平等型公司法:善
7、待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中资与外资、自然人与法人投资等不同市场主体,强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v 4、护权型公司法:以投资者为本,全力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平衡相关利益各方的权益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v 5、开放性公司法: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先进制度,与国际接轨,推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v 6、安全型公司法:兼顾效率与安全并重,兴利除弊v 7、人本型公司法:强调公司社会责任v 8、立法技术娴熟的可操作型公司法:同时推进“两法”修改,优化法律结构,细化规定,使规范更具操作性 三.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v整体结构的变动v修改的主要内容 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v 整体结构的变动v 公
8、司法经过这次修订,对原有章节结构和条款规定进行了优化整合。条文由原来的230条缩减为219条。在章节结构上,修改后的公司法由原来的11章增加为13章,新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两章;(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增加“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节,删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章中第三节“上市公司”,将该节有关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内容调整到证券法中,个别条款的相关内容(第151、156条)调整到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节中(第
9、121条、146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v 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设立制度 v 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v 规范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v 完善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及债券制度v 调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v 完善公司合并、分立及清算制度v 强调公司社会责任v 完善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v 加重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v公司的起源与发展v公司的概念v公司的种类v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一节:公司的起源与发展v 一、公司的语源及语义v 二、公司的起源与发展v(一)公司的起源v 1、古罗马起源说 2、中世纪起源说v(1)大陆起源说v(2)海上起源说v(二)公司的发展v 1、早
10、期公司形态的发展v 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公司的发展v 3、现代公司发展的趋势(1)公司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主导企业形式(2)公司的垄断化日益加强(3)跨国公司大量出现(4)公司管理民主化第二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v 一、公司的概念v 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v 1、依法设立条件和程序v 2、以营利为目的v(1)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v(2)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v(3)公司应把依营利行为而获取的利益分配给公司成员。v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v(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v 公司必须具有独立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v(2)公司是企业
11、法人v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但企业并非都具有法人资格;v 而且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公司由于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是企业法人。第三节:公司的种类v 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 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v二、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v 三、以公司的外部控制关系为标准v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v 母公司可以分为控股公司
12、和控制公司两类。凡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股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是控制公司;凡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股程度,但不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活动的公司,是控股公司。v 问题一:母公司为什么要设立子公司?v 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公司通过设立自己的子公司,不但可以使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发展规划进行行动,实现母公司扩大经营规模的目的,而且还可以利用子公司从事其他项目的经营和在其他地区或国家开展业务活动,使母公司的经营范围得到迅速扩大。实现行业控制,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一个公司要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除增加自身经济实力之外,就是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同一行业的其他公司实行控制,使它
13、们服从于自己的经营规划或市场战略,防止和减少相互之间的抗争和伤损。而使其他公司成为自已的子公司则是对其实行控制的最为有效的手段。v利用子公司的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分散经营风险。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如果一个母公司把原有的经营项目交给其子公司分别进行经营,而子公司作为法人又仅以其本身的财产对债务负责,那么个别子公司的经营失败就不会对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此外,一些小公司往往希望成为大公司的子公司。因为母公司往往是实力强大的大公司,小公司一般无力与其抗衡、竞争。如果能成为该公司的子公司,就能得到母公司在资本、技术、原料、市场等各方面的扶助和支持,同时也可以通过
14、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从而有效地提高子公司的盈利水平。因此,一些小公司情愿攀附在大公司的势力范围之内。v问题二:母子公司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v 控制关系v 子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实际都是由母公司控制,由此产生了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两个公司之间只有在确实存在这种控制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子公司和母公司。象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v 控制方式:v(1)股份控制v 其一,大量买进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达到实际控制所需的比例,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作法;v 其二,通过大量买进股份的方法使某公司的母公司成为自己的子公
15、司,从而使该公司成为自己的孙公司;其三,通过新公司的中介,使别的公司成为自己的子公司。具体做法是先设立一家新公司,由这一新公司控制别的公司的股份,达到实际控制,从而使别的公司成为原公司的孙公司;v 其四,把原公司的一部分划出去,独立成为一个或数个子公司,原公司控制独立出去的公司的股份,成为母公司。v(2)协议控制v 投资关系v 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投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子公司的资本全部由母公司投入,另一种是母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于子公司,但母公司投资所占比例使其可以对子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前者通常被称为全资子公司,后者被称为非全资子公司。v 3管理关系v 虽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在生产和经
16、营等各方面享有自主的权利,但由于它受母公司的控制,其董事会实际上是母公司在子公司的代表,负责贯彻和执行母公司的指示和政策,从而形成了母公司与子公司这间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v 问题三:母子公司之间有什么法律风险?v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它们之间的控制关系,往往被公司利用,以实现其不法目的。例如:v 母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与母公司有关的风险大的业务活动;v 母公司的法人机构与子公司相混淆,雇用同一的高级职员和董事,经营同样的业务;v 不纠正第三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错误看法,使其对公司信誉作出错误判断;v 跨国公司投资海外,操纵海外子公司转移定价、非法避税、对抗公共政策或逃避其应承担的
17、法律责任等等。v公司法案例1v 甲公司、乙公司均系丙公司的投资股东,在丙公司全部股本金中,甲公司持有股份55、乙公司持有18。经丙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任命甲公司人员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由董事长提名任命甲公司人员为总经理。甲公司至1998年6月30日向丙公司借款达3971万元。1998年8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价抵偿。乙公司不认可该协议,并要求丙公司董事会责成经营班子在产权过户后迅速组织评估。v v公司法案例1v 2000年3月7日,丙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决定对抵债房产进行评估。4月17日,乙公司代表非控股方主张,甲公司利用优势地位,与丙公司进
18、行大量关联交易,甲公司以低值高估的房产作价抵债,侵犯公司利益。因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丙公司称无法起诉甲公司。经丙公司非控股股东特别会议决定,委托乙公司作为非控股股东代表行使诉权;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甲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进行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乙公司的侵权,判令被告甲公司返还给第三人丙公司损失并承担诉讼费。诉讼中经法院委托评估抵债房产价值为1119.74万元。v 四、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v 本国公司,是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享有本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本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公司。关于公司国籍的认定,各国标准不一。在我国,主要是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法主义v 外国公司,是指不具有内国国籍的公司。外
19、国公司不是按其所在国的法律设立。只是在得到该国的认许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在该国进行商业活动。v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础或中心,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的投资企业、分公司或子公司,并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组织。第四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v 一、概念 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 中发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v v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v(1)公司的内部财产关系v 指公司投资人之间以及公司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在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解散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公司开办之前的资金筹措,公司设立后的财产划分以及公司变更、终止过程
20、中的财产清理、分配等。它是公司法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v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2)公司的外部财产关系 指公司在从事营利性活动时,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一般是指调整那些与公司组织有密切联系的经营关系。v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v(3)公司的内部组织管理协作关系v 主要是指公司股东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之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种组织机构相互之间、公司同公司职员之间在公司存续期内所形成的一种带有管理协作性质的社会关系。v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v(4)公司的外部组织管理关系v 指公司在设立、变更、活动和解散过程中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所形成的一种纵向的管理关系。v 二、
21、公司法的性质v(1)公司法是带有公法色彩的私法v 公司法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强调设立、营业、择业、竞业、股份转让自由,因此,公司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但是,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私权神圣原则渐被社会利益优先原则所取代,因此,许多在传统公司法中被视为私权的领域,已随着国家干预的扩大而带有浓厚的公法色彩,诸如公司法中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外观主义、公司行为的要式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的实行,以及转投资、规定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法定公积金的强制提取等规定无不反映了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与干预。这表明,公司法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法,而是带有公法色彩的私法。
22、v(2)公司法是组织法与实体法的结合v 组织法是规范行为主体组织结构的法;v 实体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和范围的法。v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之间的关系,并规范了它们产生和活动的程序、议事的规则等,带有组织法的性质。v 公司法还规定了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因此也带有实体法的特征。vv(3)带有一定国际法色彩的国内法v 公司法本质上是属于国内法。通常,各国公司法只调整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在本国的分支机构的组织和活动,这是国家对内主权的反映。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司法在本质上属于国内法。但是,由于经济活动对主体具有共性的、规律
23、性的普遍要求,加之商业交往的客观需要,各国公司法在保留其个性特色的同时,还必须概括出公司共同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准则。因此,公司法还具有一定的国际性。v(4)公司法是商法v 关于公司法的部门归属,理论界中有民法说、经济法说、商法说等几种理论。v 公司法以规范公司为己任,而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又是重要的商事主体,因此,公司法中大量调整的是该种特殊主体在组织和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如有关公司的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能力、内部组织关系、公司成员关系、外部经营活动和债权、债务关系等等,这部分社会关系大都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与之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调整这部分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24、范主要是商事规范,所以,公司法主要是商法。vv 三、公司法的特征v(1)公司法规范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v 公司法中的行为多是公司内部主体之间以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的商事行为,因此,其利害关系多只及于特定的当事人自身,应由当事人自治,故公司法多是任意性的规范。但是,对涉及到公众利益的,应作强制性规定,以防止个人利益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犯。v(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v 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组织和行为中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如设立人、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清算组织等公司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等,具备了实体法的特征。同时又对公司取得、行使实体权利、履行实体义务时所必须遵循的
25、程序,如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发行股份的程序等等作了规范,因此也具备了程序法的某些特性。第二章:公司基本法律制度 公司人格法律问题v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v 公司章程v 公司的能力v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第一节:公司名称和住所v 一、公司的名称v(一)公司名称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v 公司的名称:v 公司用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人格特定化的文字性标记。v 例:v 浙江省乐清市佳捷电气有限公司v 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v 康创过滤器材有限公司v 宁波市鄞州晨雾加湿设备厂v 江苏苏建天然气科技服务中心v 江源丝网责任有限公司v TBS钢铁(上海)公司v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v 九芝堂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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