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重点解读bcf.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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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重点解读立法背景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其中,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共11个法律条文。它是今后一个时期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的核心法律制度。立法宗旨“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主要特点 终结医疗纠纷处置法律依据“二元化”局面 削弱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规定了医疗赔偿的免责事由 突出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病历管理义务主要内容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54)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57、58)医疗
2、侵权过错的排除(60)医方诊疗过程中的告知义务(55.1)侵犯患方知情权同意权的责任(55.2)特殊情况下医方诊疗义务(56)患者病历知情权及医方的保障义务(61)患者病历隐私权及医方的保障义务(62)医疗用品质量责任(59)医方不得实施过度医疗的义务(63)医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64)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54)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诊疗活动 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医疗损害责任
3、是一种过错责任。主观过错是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过错”,是指医方在造成损害时的心理状态 故意 过失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单位责任,而非个人责任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案例1 杨某到某市妇幼保健院做产前检查,产前B超、常规血细胞分析未见异常,医院依规定做孕产期保健提示和保健医学指导。后杨某剖宫产下一男婴,左手掌先天缺失。杨某起诉医院赔偿损失人民币32万余元。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法院裁决 医院按照医疗规范和常规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驳回杨某起诉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4、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7)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医师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选择最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尽可能避免诊疗手段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健康权益。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如何理解“当时的医疗水平”?必须以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为基准,不能以鉴定当时或诉讼当时的医疗水平为基准。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确定医疗水平的考量因素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本化的诊疗规范 基本性操作 医疗机构所在地区 医疗机构资质 医务人员资质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案例2 2003年,患
5、者王某因进食哽咽感,并进行性加重伴消瘦,到江苏某中医院进行胃镜检查,发现贲门部新生物。建议手术治疗。术前医师有CT检查医嘱但未执行。术中发现肿瘤因广泛转移和粘连严重无法切除。术后,王某进行了化疗和中医治疗,终因贲门癌晚期死亡。后患方起诉医院赔偿10万余元。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法院裁决 医院在进行常规检查未发现禁忌症的情况下手术,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未进行CT检查与患者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推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6、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58)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推定(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 例如:执业医师法、义务献血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推定(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规章 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推定(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诊疗规范 卫生行政机关、有关行业协会制定的诊疗规范、诊疗指南等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推定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7、 推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隐藏或拒不提供有关病历资料,将导致难以在法律上确认医疗过程。二、医疗侵权过错的确定 推定(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实践中,许多医疗机构不重视病历资料的保管,常常发生丢失、缺少的现象,在发生纠纷后忙于对资料进行修改、整理甚至销毁。目前,法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其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
8、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0)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拒不配合的主体患者或其近亲属“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方行为必须是符合诊疗规范的 这里的诊疗规范,应当做广义理解,即合理合法。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患方不配合的具体情形 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留观 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放弃治疗 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必要检查 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必要治疗 患
9、方私自停药 患方私自拔管 患方不遵医嘱,擅自食用禁止食物 患方未经医护人员统一,私自外出 患方不配合,不设陪护人员,造成摔伤、坠床、自杀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判断条件 抢救行为 患者生命垂危 情况紧急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常见情形:急诊急救 术中大出血 患者有紧急输血的必要,医疗机构没有充足库存血,医疗机构可以自采血 抢险救灾、战争等特殊情况下对生命垂危患者的救治 三、医方的免责或减责(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具体情形: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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