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建设法规概述xya.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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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设 法 规周林仁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为什么要学这门课?建设行业是一个高危 行业!16年来,河南省交通厅已有4名交通厅长相继“落马”,河南省交通厅因此被网友戏称为“政治百慕大”,让一个个官员“有来无回”。课程特色内容繁多系统性不强学习要求记忆、理解、应用提纲挈领,抓住重点1:1:1l 建设法规教程l 朱宏亮 主编l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课程内容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第三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律制度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第五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第七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第八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第九章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制
2、度第十章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其他地区建设法律制度简介考核方式形式:闭卷考试成绩组成:卷面成绩:80%平时成绩(出勤):20%1 建设法规概述本章提要 本 章 介 绍 了 建 设 法 规 的 基 本 概 念 及 其 调整 对 象 与 作 用,阐 述 了 建 设 法 规 的 立 法 原 则和 立 法 概 况,重 点 介 绍 了 建 设 法 规 体 系 的 构成和建设法规施行办法。建设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和公民之间在
3、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 建设法规概念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1.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n 建设活动的内容 包括建设工程的计划、立项、资金筹措、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n 建设活动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1.1.1.2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1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n 民事关系 是指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n 主要包括 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有关
4、各类民事主体的合同关系;自然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人身和经济权利保护关系;房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导致的拆迁安置关系等。2 建设民事法律关系 3 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 n 指建设关系主体进行内部管理时产生的社会关系。n 建设法规对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的规范主要涉及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以及劳动关系。概念: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的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1)涉及关系的综合性(2)建设项目的计划性(3)国家监管的严格性1.1.2 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1.3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5、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个人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材料、设备、建筑物等财:如借款合同行为: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权利建设义务1.1.4 建设法律事实概念: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就是建设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n 行为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n 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n 事件是指不以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
6、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n 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和社会事件(战争、罢工等)。1)建设活动应确保建设质量与安全 建设质量与安全是建设活动的核心。2)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安全标准 3)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5)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1.1.3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经济法:审计法、预算法、反垄断法等社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刑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1.2 建设
7、法规体系和构成1.2.1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所谓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1.2.2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基本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为主体(主体法),地方建设法规和地方建设规章为补充(补充法)而构成的。(梯形组成)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1.2.3 建设法规的渊源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建设法律在建设法规体系框架中位于顶层,其
8、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如合同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招投标法。1)建设法律 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常以“条例”、“办法”、“规定”、“规章”等名称出现。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2)建设行政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章,或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行政法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建设活动的规章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
9、市场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资质管理、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约400多个规范性文件。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4)地方性建设法规 5)地方性建设规章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规章。1.2.4 建设法规的构成n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n 住宅和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保障法等n 工程建设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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