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公司法律制度(一)yef.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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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六节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第七节公司解散和清算652本章主要内容有:一、公司的特征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一般认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这5大特征。653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以所有权换股东权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
2、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公司对乙企业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公司解散654二、公司的法律人格1.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
3、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655(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实际上类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656甲乙 丙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80%70%4.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
4、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该责任只能追究一次。因此,当债权人已经提出此类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6571.对外投资的限制(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举例】甲公司对外与乙公司进行联营,在联营合同中约定,公司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投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因为公司不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5、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658(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3】2.担保的限制(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659(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3】【考题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6、。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6510练一练3.借款的限制(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6511(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3】三、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1.公司法规定:“有限
7、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使得股东可以将投资的风险与自身的其他财产相隔离。2.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512刺破公司的面纱 徐工机械公司因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以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为由,要求他们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基于事实,认定
8、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确实存在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1)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2)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3)三个公司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永礼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6513案例题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
9、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法院因此判决: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514(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6】1.在商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如果名义股东与实
10、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515四、股东权保护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516(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6】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12、应予支持。”【相关考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6517(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6】【考题多选题】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
13、事实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6518练一练 5.原股东转让股权后,由于种种原因股权所对应的股东名称未及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此时原股东又将该股权再次转让。也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6.如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6519(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
14、人【6】1.股东权利的概念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之为股东权或股权。2.股东权利的分类6520(二)股东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利、股份转让权等共益权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利、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
15、。如自益权、表决权等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等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一般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均属固有权非固有权是指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如自益权中的一部分便为非固有权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普通股东权是指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特别股东权是指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各种优先权利(1)表决权股东通过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对会议议决事项有表示同意或者表示不同意的权利
16、。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事项的决议按简单多数通过为原则,特别事项的决议按绝对多数通过为原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65213.股东权利的内容(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法律禁止股东出资获得公司股权后从公司抽逃投入资产,但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益而转让其出资或者股份。(4)知情权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17、、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5223.股东权利的内容【考题多选题】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文件中,甲有权查阅和复制有()。A.股东会会议记录B.财务会计报告C.公司会计账簿D.公司章程6523练一练(5)建议和质询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6)新股优先认购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7)股利分配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8)
1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9)临时提案权(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所持出资额或者股份,从而退出公司。(11)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1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终止后,向其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财产的,股东有权请求分配。65243.股东权利的内容4.股东权利的滥用禁止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525股东
19、诉讼分为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6526(三)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顺位关系)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题单选题】某股份公司的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
20、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公司的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1.1%、0.7%、0.5%的股份。对该经理提起诉讼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甲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B.乙股东通过董事会提出诉讼C.丙股东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D.乙、丙两位股东联合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6527练一练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现代公司法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股份有限公司。6528(一)设立条件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
21、人数【2,200】;(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6529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发起人条件(1)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3)法律上对于发起人并无定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
22、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可见发起人的主要特征是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股东。65302.财产条件(1)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2)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65313.出资(1)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
23、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6532(2)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24、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则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533(3)股权出资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股权作为非货币财
25、产出资,也应当经过评估作价。如果股权出资未经评估作价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为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一样,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评估作价,以确认出资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6534(4)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股东出资是否缴纳,第二是出资金额是否与股东认缴的金额一致。股东出资是否缴纳,主要看股东的出资是否转移至公司所有。货币和一般财产应当交付,某些特殊财产例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还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6535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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