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baqc.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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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第三节 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第四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第五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1释义: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是法律规定的因损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导致的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强制性的不利后果(否定性后果)。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2特点 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2、 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三种形式。1、行政法律责任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2、民事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重要特点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或者说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如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侮辱、殴打教师与学生的;体罚学生的等。例: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
3、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1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拘留。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2003年5月10日 华商网-华商
4、报)案例中郑某在校方作出解释后,仍然不理睬,并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3、刑事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家只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1)管制,(2)拘役,(3)
5、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案例2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地方高级人民法
6、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四、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1.制裁:制裁其实是一种剥夺行为,如对人身自由、资格、财产、荣誉的剥夺人身罚、能力罚、财产罚、申诫罚。2.补救 财产上的补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赔偿损失 精神补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停止侵害/纠正不当/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3.强制: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义务或新追加的义务。严格讲,强制并非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仅仅是责任归咎过程中的措施。强制一般是
7、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不是对违法者的问题作出最终的处理。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一、教育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二、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三、学校与校长 学校:通报批评/整顿/勒令停办停招/取缔/取消发放毕业证书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宣布考试无效或取消举办考试资格 针对校长的法律责任:撤销行政职务/行政处分/罚款/刑事制裁等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1 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职责;2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职责;3 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安全的职责;4 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
8、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的职责;5 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特殊义务教育机构的职责;6 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职责;7 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教科书编写、选用的职责;8 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公办学校性质的职责。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四、教师 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等五、学生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第三节 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一、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责任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秩序的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教育法72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
9、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二、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8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1学生因教室倒塌而受伤 某乡是个远近闻名的贫困乡,该乡的一所小学设在两间破旧的土
10、坯房中,校长多次向乡政府反映校舍问题,可由于乡财政严重不足,一直无力解决。1997年秋天,当地连续几天下大雨,本已破旧的土坯房墙体开裂,门窗变形,情况更为危险。为了赶教学进度,学校仍然让学生们上课,终于酿成悲剧,其中一间土坯房倒塌一名学生牛某被埋在废墟中。好在校长及老师们奋力抢救,将其送往县医院救治,牛某方获救,但伤势较为严重。谁应该为牛某的受伤承担责任,牛某应该怎么办?点评某乡虽是贫困乡,但不能因此而让学生在危房中上课,在校舍发生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下,学校没有采取及时有力措施,让学生撤离教室,仍然组织上课,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乡政府未能及时解决学校危房问题,也要承担责任。牛某有权要求
11、学校和乡政府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2 某中学的住宿生唐某到热水房去提水,在其接水时,锅炉发生爆炸。唐某来不及躲避,被开水泼溅到脸上及全身,造成大面积烫伤。学校迅速采取措施,对唐某进行紧急救助和治疗。后该学生脸部和身体留下大面积伤痕。点评 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正是该违法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案例3 某市某小学为了学生生活、学习的方便,长期为
12、本校学生提供早餐服务。2003年5月6日早晨,该校部分小学生在食用早餐20分钟后,有的学生开始头昏,有的开始腹泻,有的开始呕吐。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就餐学生送到医院救治,同时封闭食堂。后经医生检查确认,这些学生是因为食用了沾有剧毒鼠药的食品而导致的食物中毒。后经发现,学校食堂管理员从学校上级处领回鼠药后,随手放到厨房的柜子里,而他人并不知晓。谁知早起做饭的师傅不小心碰到药,药被碰溅到沸腾的锅里,这样就发生了中毒事件。学生经抢救,最终全部脱离了危险。点评 这是一起因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第一,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和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导致学
13、生食物中毒的伤害事故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学生责任事故,学校为本案的赔偿主体。食堂管理人员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不直接对学生中毒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可以追究食堂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第三节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三、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责任1.教育法第75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4、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节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3.教育法第80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4.教育法第7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节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四、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责任 教育法第77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15、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9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使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57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三节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六、教师违反教师法的责任 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
16、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4 2003年3月12日,某市某中学高一(6)班男生崔某在晚6时许,被校长易某打左面部两个耳光,致使外伤性鼓膜穿孔,造成神经官能症、人格偏离,受害人以易某和学校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点评 这是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学校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
17、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当赔偿崔某的全部损失。最终判决,判令学校和易某赔偿各种损失31万元。第三节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七、殴打、侮辱教师的责任 教师法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行政处罚;造成损害原,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打击报复教师的责任 第36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得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分刑事责任。第三
18、节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九、拖欠教师工资的责任 教师法第38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分刑事责任。第四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表现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19、。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最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有三种情况(1)运动伤害 上体育课,进行体育活动,由于多种原因,较易引起伤害。如擦伤、碰伤或死亡。(2)课余伤害 课余时间学生嬉戏玩耍不小心或自己不小心引起的伤害。如课间学生追赶打闹致伤。(3)校外活动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力差三、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
20、责任和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1学校过错责任 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
21、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案例5 2003年4月25日,某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学生李某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就问其他学生,没有人知道。李某就小心地摘了一粒果吃起来,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一粒。其他同学看到,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而老师并没有制止该种情况。等到下午要返回学校时,凡是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尤其以李某的情况严重。老师意识到学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于是赶紧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结果因为李某吃得过多而中毒死亡。最后,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点评 该学生伤害
22、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学生的吃野果的行为,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因此,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案例6 刘某是某市某中学教师,他喜怒无常,时而对学生热得似一团火,时而又横眉冷对,不分场合地点把学生训得抬不起头。但因刘某工作尚负责,学校人员紧张,刘某又一再要求,于是新学期刘某当上了初一年级班主任。上任没多久,刘某就恶性发作,
23、对不顺眼惹他生气的学生提挖苦、罚站、停课、留校、告状,还连家长一起训斥,严重地伤害了学生自尊心,以至于许多学生厌学,装病逃学,除了他的课,其他的课都不好好上。甚至在全班点名开学生张某的批判会,并体罚张某,导致张某头部碰到墙上,导致脑震荡。后接到学生与家长的强烈反映后,学校才将刘某换下。后经医院鉴定,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点评这是一起由于教师患有精神病而导致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本案属于典型的教师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赔偿责任人。第一,学校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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