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控制有关法律法规培训教材cwpz.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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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质量控制有关法律法规 培训教材2013.9有关法规 规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2 年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 年2 月20 日国务院第55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 年9 月1 日起施行。共七章六十三条。医疗事故的定义 医疗事故定认为: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 构成医疗事故需以下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非医
2、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构成非法行医而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不在在医疗活动中造成的侵权构成一般侵权也非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故意”一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而无过错的“意外”也不构成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事故必须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分级也是按照造成人身损害的程度来分的。医疗事故的预防 医疗事故的预防: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3、的五个义务 五个义务: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遵纪守法的义务;2、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培训教育的义务;3、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实行质量监控的义务;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5、医疗机构制定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并减轻损害的义务;告知与患者权利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规定了患者的两项重要权利:一是知情权,对象包括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二是复印客观病历资料的权利,但有三个要求: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资料、“加盖证明印记”、“应当有患者在场”。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4、试行)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与2013 年3 月 共七章四十一条 卫生部就患者投诉出台专门的规范意见,尚属首次。法律依据 制定办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的生命观和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尽管各医疗机构在竞争激烈的严峻形式下,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但各类医患纠纷仍然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而患者在投诉时
5、经常遇到几个部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医患矛盾更加激化。沟通是化解矛盾的最好药方 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沟通是化解矛盾的最好药方,因为及时的沟通可以防止纠纷进一步升级。为规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预防、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出台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行“首诉负责制”办法规定,医院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规范投诉受理与处理程序,由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接受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建立投诉管理责任制度 办法同时规定,医院应当制定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
6、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处置和警告值报告。还规定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 该办法还规定,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组织制定
7、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定义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
8、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 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 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 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 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报告部门 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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