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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德康莱(北京)环境安全技术研究院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框架二、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内容提纲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框架1.法律2.法规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52号)u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另352号)u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05好文)u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u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国办发43号)3.部门规章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框架u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u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48号)u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49号)u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总局令50号)u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51号)4.标准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框架u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u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u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u职业病诊断标准u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u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u职业危害防护导则u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u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用人单位职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内容设立与运营现场产生危害因素员工接触危害因素员工健康接触反应健康受损致职业病综合管理:三同时等工作场所管理:现场检测;控制设施等作业管理:作业标准;告知;个体防护等健康监护:健康检查;异常处置;治疗与康复等培训教育:专业管理人员培训;
3、职工岗前培训等二、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二、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一)综合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三同时”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二、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二)工作场所管理生产布局与卫生用室等管理材料与设备管理警示标识等管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二、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三)作业管理告知管理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密闭空间作业管理个体防护用品适用与管理作业安排与津贴管理二、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四)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的处置职业病诊断职业病
4、病人保障职业病报告与健康监护档案二、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五)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上岗前与定期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严重作业人员培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与原则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职业病具有可以预防,但是很难治愈的特点防治结合: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治理,对已经引起的疾病应重视治疗分类管理:依据行业风险对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分类管理;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以及用人单位的特殊管理;依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职业病的分类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1.机构与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
5、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一)综合管理(一)综合管理2.“三同时”管理(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由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备案或审核。(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3)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
6、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委托由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备案或审核。(4)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一)综合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2.“三同时”管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的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是指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依据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法律、
7、法规、规范和标准,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措施的效果等做出的综合评价。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2)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
8、料(一)综合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一)综合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职业病危害防
9、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例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计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工作场所工程防护设施设置或改善计划员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一)综合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6.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
10、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一)综合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二)工作场所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1.生产布局与卫生用室等管理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
11、开的原则,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高毒或石棉粉尘作业场所以外的场所,设置淋浴室、更衣室、便服存衣间、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存衣间及洗衣间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作业场所的入口处设置卫生通过间、淋浴间和更衣室(二)工作场所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2.材料与设备管理(1)用人单位购买和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必须附具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2)用人单位所购买和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
12、的材料,必须附具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安全标签。(3)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二)工作场所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2.材料与设备管理(4)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3、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7)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落后工艺先进生产工艺石英砂干法破碎石英砂加工湿法破碎新工艺:例如在蓄电池生产中,将灌注铅粉的工艺改为灌注铅膏,从而消除了铅粉飞扬;玻璃、搪瓷行业的配料和拌料过程采用湿式作业,矿山凿岩采用水心风钻等。先进技术机器人喷漆技术人工喷漆落后技术新技术:如在电镀行业中广泛应用无氰电镀法镀锌、镀铜,不仅消除了工人接触氰化物的机会,而且可防止对废水的污染。先进设备石英砂加工球磨机落后设备简陋石英砂破碎机高毒原料(无标识)低毒或无毒
14、原料油性漆料水性油漆料新材料:如橡胶行业用汽油代替苯,或用水代替汽油来配制胶浆;用硅整流器代替汞整流器,用无汞仪表代替汞仪表等。3.警示标识等管理(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必要的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3)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
15、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二)工作场所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3.警示标识等管理(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贮存场所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5)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二)工作场所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包括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2、常用的指令标识当心中毒注意高温当心电离辐射戴防尘口罩 戴防毒面具 戴护耳器 注意通风1、常
16、用的警示标识注意防尘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高毒物品告知卡样式4.工程防护设施管理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装置的设置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制度与设备台帐,定期检查、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防尘和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杨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以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二)工作场所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5.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管理(1)可能发生急
17、性职业损伤的毒物泄漏、逸出或聚集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毒物监测装置和报警装置,或者,为进入该类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配备个人携带的监测报警仪器,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2)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高毒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上述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二)工作场所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5.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管理(3)在放射性作业场所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对进入核设施、大型辐照装置、加速器、射线工业探伤等强辐射工作场所的放射作业人员,除
18、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配备报警式个人剂量仪。(4)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二)工作场所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二)工作场所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1)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存在放射性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与放射性危害类型与浓(强)度相适应的监测仪器设备,制定监测计划,由专人负责对放射性作业的工作场所实施自主动态监测,确保监测系统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和整改。(2)存在职业病危害
19、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二)工作场所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3)从事放射性作业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委托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对本单位的放射作业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4)发现工
20、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三)作业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1.告知管理(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三)作业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
21、求1.告知管理(2)公告栏告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告知:警示标识和必要的中文警示说明。(3)有毒作业岗位告知:MSDS、操作规程等。(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告知:MSDS、高毒物品告知卡(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2.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操作规程工业厂房内存在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每天对高危粉尘作业场所至少进行一次清扫作业。石棉粉尘作业场所的清扫必须在没有其他人员的情况下进行,并运行通风除
22、尘设施。用人单位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以及核设施、大型辐照装置、加速器、射线工业探伤设备等进行维护、检修作业时,必须事先制订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维护、检修方案,并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实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识。(三)作业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2.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从事高毒或石棉粉尘作业,劳动者结束作业后,其使用的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存衣间,不得穿(佩)到非高毒作业区域,严禁劳动者把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物品带回家洗涤。从事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作业,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非密封放射物质作
23、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放射性作业区域。(三)作业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3.密闭空间作业管理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从事放射性或高毒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一)保持工作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防护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逃生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进行作业。(三)作业管理三、法律
24、法规有关内容要求4.个体防护用品使用与管理(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存在放射性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进入非密封放射性作业场所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放射性气溶胶的特殊口罩,为从事500kV以下能量X、射线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辐射防护服、性腺防护裙、铅玻璃眼镜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
25、职业卫生标准与防护要求,并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三)作业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5.作业安排与津贴管理(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放射性、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4)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26、,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三)作业管理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四)职业健康监护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1.职业健康检查(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
27、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四)职业健康监护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1.职业健康检查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实施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职业健康检查
28、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发现职业禁忌症,以便分清责任。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的作业。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的作业。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减轻职业病危害后果,减少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特别是依照本法规定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四)职业健康监护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四)职业健康监护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1.职业健康检查(3)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
29、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四)职业健康监护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2.检查结果的处置(4)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二)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三)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四)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五)对疑似职业病病人,
30、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四)职业健康监护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3.职业病诊断(1)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2)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
31、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四)职业健康监护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3.职业病诊断(3)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
32、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四)职业健康监护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3.职业病诊断(4)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
33、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四)职业健康监护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3.职业病诊断(5)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
34、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四)职业健康监护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3.职业病诊断(6)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四)职业健康监护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4.职业病病人保障(1)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
35、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2)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3)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四)职业健康监护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5.职业病报告与健康监护档案(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
36、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进度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四)职业健康监护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4.职业病报告与健康监护档案(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
37、、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五)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五)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2.上岗前与定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3.职业病危害严重作业人员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五)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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