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0(寿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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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v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6.1C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 2.4v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3.2v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6.1v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9C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C 条款目录1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2、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范围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5被保险人的变动 5.1 被保险人的变动6合同解除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8.2 未还款项8.3 合同内容变更8.4 联系方式变更8.5 争议处理9释义 9.1 配偶9.2 子女9.3 全残9.
3、4 意外伤害9.5 毒品9.6 酒后驾驶9.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8 无有效行驶证9.9 机动车9.10 现金价值9.11 有效身份证件9.12 情形复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200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简称“团定寿(2009)”。在本保险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200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合同”。1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
4、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批单。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1.3投保范围投保人可为其团体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3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可选保障的,本公司方承担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
5、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基本保障(疾病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可选保障(意外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
6、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
7、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
8、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9、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
10、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
11、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等确定。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5被保险人的变动5.1 被
12、保险人的变动若投保人需要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对于要求增加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到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对新增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要求减少被保险人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退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的团体成员退出本合同的,其参保的配偶和子女也同时退出本合同。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或少于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75时,本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6合同解除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13、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单位证明。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7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
14、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15、责任。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保险条款“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
16、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8.2未还款项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8.3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8.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
17、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8.5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9释义 9.1配偶指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9.2子女包括生子女、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8、。9.3全残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19、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注: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9.4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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