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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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第一篇:第三军医高校探讨生助学金、奖学金管理方法(试行).doc 第三军医高校探讨生 助学金、奖学金管理方法试行节选 其次章 探讨生助学金 第三条 探讨生助学金分为学业助学金和生活助学金两类。其中学业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部在校全日制探讨生,生活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全日制地方探讨生。 第四条 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探讨生进行学位论文相关工作,包括课题探讨、学术沟通、发表论文、学位论文制作及评阅、辩论等费用,由探讨生导师从其科研项目经费中全额支出。 第五条 生活助学金用于资助地方探讨生的生活补助,资助标准为博士生2000元/人月,硕士生1200元
2、/人月,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 第六条 资助方式、经费来源与构成 一校直各单位地方探讨生生活助学金由学校和探讨生导师各资助一半。 二三所附属医院和各探讨生联合培育单位的地方科学学位探讨生生活助学金由各单位和探讨生导师各资助一半;地方专业学位探讨生生活助学金纳入科室奖金体系资助。 三学校、三所附属医院和各探讨生联合培育单位资助的生活助学金列入各自年度经费预算,探讨生导师资助的生活助学金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1 第七条 生活助学金资助年限为三学年。如确因课题探讨需要须延长学习的,经导师、培育单位和学校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资助年限,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期间的生活助学金只发
3、放一半,由导师资助。探讨生毕业即停止发放生活助学金。 第八条 校直各单位地方探讨生生活助学金的发放由训练部探讨处会同校务部财务军需处组织实施,各附属医院、探讨生联合培育单位助学金的发放由医教务部处牵头组织实施。 一每个新学年开学后,由训练部探讨生处负责审定新生入学报到状况,于9月25日前将核准的地方探讨生名册分别抄送校务部财务军需处、三所附属医院和各联合培育单位。在学期间,地方探讨生如发生学籍异动,由训练部探讨生处负责于每月25日前将名册抄送相关单位,以便刚好调整发放助学金名单。 二生活助学金每学年按月发放和领取1学年按10个月算, 7、8月不发,新生第一学年9月份的助学金在10月份补发。 1
4、、学校、三所附属医院和各探讨生联合培育单位资助的生活助学金,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为地方探讨生设立个人专用帐户,并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生活助学金拨入帐户; 2、探讨生导师资助的生活助学金,经导师及所在单位审核后,以科室为单位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领发放; 3、培育科室奖金体系资助的地方专业学位探讨生生活助学金,经导师及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培育科室按有关程序统一发放。 三凡有以下状况之一者,予以停发生活助学金或取消领取生活助学金资格。 2 1、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进行学期注册的,停发生活助学金直到缴纳学费或完成学期注册,停发期间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2、经学校批准出国境或者参加国内学术
5、沟通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生活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复原发放; 3、申请休学的,自批准其休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生活助学金,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的,自复学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复原发放; 4、中途退学或停止培育的,自退学或停止培育之月起停发生活助学金; 5、未通过探讨生中期考核的停发生活助学金,自通过中期考核之日的下个月起复原发放; 6、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的,取消领取生活助学金的资格; 7、有考试作弊行为,在科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行为,在临床工作中收受红包等医德医风问题,以
6、及其他严峻违背学校探讨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领取生活助学金的资格; 8、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的,自处分之月起停发生活助学金,其中开除学籍的全额退还已领取的生活助学金。 第三章 探讨生新生奖学金 第九条 探讨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嘉奖录用为我校全日制探讨生的优秀新生。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3 第十条 嘉奖标准 一对录用为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学生理学、微生物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基础医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免疫学、病原生物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高原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军事预防医学、劳动卫生学与环境卫生学、养分与食品卫生学、卫生
7、毒理学、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学、军事作业医学、热带医学、外科学烧伤、野战外、药学等基础、军事医学学科专业的地方博士、硕士生新生,免交学费作为新生奖学金。 二对毕业于“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的本科生,如本科阶段综合成果排名在本校本专业前10%且通过高校英语6级考试的,不管录用为我校何种专业硕士生,均免交学费作为新生奖学金。 三对毕业于北京高校、清华高校、复旦高校、上海交通高校、浙江高校、吉林高校、中山高校、中南高校、四川高校、华中科技高校、中国医科高校、哈尔滨医科高校、天津医科高校、中国药科高校、沈阳药科高校等15所院校的本科生,凡以举荐免试生资格录用为我校硕士生新生的,除免交学费外再嘉奖奖
8、学金2万元。 第十一条 评定方法与程序 符合嘉奖条件的探讨生新生应在入学前向政治部干部处探讨生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应佐证材料,由探讨生招生办公室会同训练部探讨生处审核提出新生奖学金嘉奖建议名单,在校内外公示无异议后,报经训练部、政治部共同审核同意,呈报校首长审批实施。 第十二条 获得新生奖学金者,凡中途退学或停止培育或坚持要求调整录用专业的,一律追回新生奖学金。 4 其次篇:北京体育高校探讨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方法(试行) 北京体育高校探讨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探讨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对一般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探讨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设立探讨生国家奖学金是深
9、化推动培育机制改革,激励在读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进展的具体措施,是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育、全面提高探讨生教化质量的有效举措。为做好探讨生国家奖学金工作,依据探讨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方法财教342号文件的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心部门所属高校探讨生国家奖学金预算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探讨生教化实际,制定本方法和具体实施细则。 其次条 探讨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心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博士探讨生国家奖学金嘉奖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探讨生国家奖学金嘉奖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校获得探讨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依据财政部、教化部、国家体育总局当年下达的任务执行。 第三条 探讨生国家奖学
10、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允、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其次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北京体育高校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依据本方法有关规定制定我校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支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五条 学校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探讨生教化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纪委、审计处、财务处、探讨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指定探讨生院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探讨生院学
11、生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系探讨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初步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系主要党政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院系相关领导、探讨生导师、辅导员、教务员、学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等,并应于评审前向全院系公布。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名额支配 第八条 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比条件: 1酷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恳切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果优异,表现突出,在校期间受过各种嘉奖。 5. 科研实力显著,进展潜力突出,在校期间主持或参与省部级
12、课题含校管课题以上,在核心期刊CESSCI或者CSCD发表学术论文。 第九条 学校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院系探讨生规模、培育质量以及上一探讨生国家奖学金执行状况,制定探讨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支配方案。 第十条 为嘉奖优秀,以下探讨生参评国家奖学金,不占各院系支配的名额,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院系评审: 1.国家科技成果嘉奖署名获奖人; 2.得才兼备,为学校做出特殊奉献者。 第十一条 探讨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第十二条 以下探讨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 休学期间的探讨生; 2.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探讨生; 3. 未能修满学分,不能按期毕业探讨生。
13、4. 因违背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探讨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依据“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开辩论、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探讨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照实填写探讨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果单及相关支撑材料。举荐人看法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五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探讨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敬重院系教研室、探讨生导师的举荐看法。 第十六条 院系国家奖学金初审由申报国家奖学金的探讨生本人公开辩论。学院评审
14、委员会全体委员就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果、探讨成果和正在进行的探讨工作及预期成果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辩论前,应将参评探讨生状况进行公示。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院系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提交学校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对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刚好探讨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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