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XX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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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2、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时进行记录。第六条 市和各区(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各区(市)对口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实现该项制度在本行业标准相同、要求一致。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执法设备配置到位、执法平台建设到位、各项工作推进到位。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
3、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
4、,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三)决定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办公地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申请事项的申办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第十一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启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5、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的事实及来源情况,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办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等事项。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立即进行案源登记,并自发现案源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案源录入行政执法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源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执法过程、结果等事
6、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第十四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四)现场检查(勘验
7、)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等文书;(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强制措施文书;(八)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九)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8、、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记录整个执法过程。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申请的,应当书面记录告知权利情况、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姓名、申请理由和执法机关的审核意见及意见告知情况等事项。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执法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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