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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 第一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 一、案件检查的概念 1、党内违纪和党内违纪案件 党内违纪是指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党内违纪案件是指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违犯党的纪律按照党的纪律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事务。 党内违纪案件有三个特征:一是党内违纪案件的主体必需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二是党内违纪案件必需是实施了违犯党纪给党造成危害的行为;三是违纪主体的行为必需是按照党的纪律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 2、行政违纪和行政违纪案件 行政违纪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行政纪律的行为。 行政违纪案件是指国家行
2、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行政纪律而应担当行政责任和应赐予行政处分的违纪案件。 行政违纪案件的特征:一是行为主体必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二是必需是阻碍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正常秩序、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必需是 违犯了有关的行政纪律规定,并按规定应追究行政责任受到政纪处分的行为。 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 检查,从定义上有三个说明:1为觉察问题而用心查看;2查考:调查探究,弄清事实;3检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包括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个方面:党纪案件检查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党章和党的纪律有关规定,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
3、或反映违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进行检查的活动。其特点:一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活动,而不是其他组织、团体和任何人的活动;二是按照党章和党的纪律有关规定而进行的活动;三是这个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违纪问题的事实真相。 政纪案件检查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对行政监察对象违犯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政纪案件检查必需具备确定的条件,即被检查对象必需是行政监察对象,必需具有违纪事实,而又到达构成追究其政纪责任,并足以赐予确定行政处分的程度。 综上所述,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各级经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
4、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探究、弄清事实的活动。 二、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一案件检查的地位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1、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确定了它经常的、大量的工作是查处案件。通过查处案件到达肃穆党纪政纪,端正党风政风,维护党和国家、政治、组织上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确定、叮嘱贯彻执行的目的。查处党纪政纪案件,是党和政府给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项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把案件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正是履行这一职责的必定要求。假如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不予查
5、处,或是查处不力,纪检监察机关就是失职。案件检查工作突出地反映出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表达纪检监察机关的特色。只有把案件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才能使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和职责的全面完成和履行。 2、案件检查是肃穆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肃穆党纪政纪的过程,主要包括受理控告和申诉,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三个基本环节,其中案件检查处于中心环节的地位。 从案件检查与信访的关系看: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觉察和驾驭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无疑是肃穆党纪政纪的基础性的重要工作。然而,信访举报供应的案件线索只有经过案件检查这一环节,才有可能使所反映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查处和追究,才能使信访
6、举报供应的信息发挥有效的作用。 从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的关系看,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的最终一道环节,通过案件审理的严格把关,对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终结的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才能维护党纪政纪的肃穆性。但是从案件审理与案件检查的关系看,案件检查是案件审理的前提和基础,而案件审理则是案件检查的接着和进展,假如没有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则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只有案件检查工作做得周密细致,供应的事实证据材料扎实牢靠,提出的定性处理建议有理有据,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当进行。否则,假如调查不深不透,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理工作就不能顺当进行,肃穆党纪政纪就无从谈起。 3、案件检查在纪检监察工
7、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 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纪检监察机关把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给予的任务和职责概括为“爱惜、惩办、监督、教化四项基本职能性工作。案件检查这四项基本职能性工作中处于关键位置。 从惩办工作方面看,案件检查是惩办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惩办的基本手段。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惩办的职能,离不开案件检查。可以说,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办。 从爱惜工作方面看,也离不开案件检查。只有通过查处那些卑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案件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才能有效地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爱惜党员干部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扰的职责。离开案件检查,爱惜的职能就不能有效地履行。 从监督工作方面看,案件检查也处于特
8、别重要的位置。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只能以案件检查为后盾,才具有权威性,以案件检查为后盾。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监督之处之所在。对那些严峻违纪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才能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更见成效。 从教化工作方面看,案件检查可以使纪检监察机关的教化发挥其它部门的教化所没有的优势和特色。通过案件检查,一方面,可以使违纪违法者受到查处,本身受到教化,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重新做人;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办案成果和典型案件,举一反三,对宽阔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化,使之引以为戒。这种教化正是纪检监察机关有别于其他部门的教化的地方。假如没有案件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的教化,就会失去应有的特色,就不能发挥
9、自身的优势。 总之,案件检查渗透、贯穿在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处于关键位置。没有案件检查、没有惩办、没有案件检查、爱惜工作就缺乏有力 的手段,没有案件检查,监督就缺乏权威;没有案件检查,教化就缺少丰富深刻的内容,就失去特点和优势。因此,只有加强案件检查,才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效能。 二、案件检查的作用 1、保证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维护党纪政纪的肃穆性; 3、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进展; 4、增加党纪政纪教化效果; 5、爱惜党员和干部的民主权利不受侵扰; 6、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建设大局。 三、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
10、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方法的规定,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 3、在党政纪面前人人同等原则; 4、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途的原则; 5、惩办与教化相结合的原则; 6、维护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利原则; 四、关于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要牢固树立为经济进展和全党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现阶段的根本任务是进展生产力,增加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表达在案件检查工作上,就是必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大局意识。把查办案件同
11、 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经济进展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看是不是符合先进生产力的进展要求,符合的就毫不动摇地坚持,不符合就实事求是地订正,这样才能表达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时代精神。我们要把为改革服务、为进展服务、为稳定服务,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动身点和归宿,不断增加为全党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服务的自觉性。我们查办案件不是单纯为办案而办案,要把是否真正能为改革服务,为进展服务,为稳定服务,行为检验我们办案工作是否取得胜利的标记,离开进展、离开稳定,我们的办案就失去了它的实在意义。 二工作思路 要留意不断总结和创新,进一步理清适应形势不断进展的办案工作思路。工作思路确定工作的成效,假如办案思路不适应客观
12、规律,任何努力都不行能取得胜利。在解决了指导思想问题之后,接下来就有个理清思路问题。我们的办案工作思路要适应反腐败斗争深化进展的新形势,必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必需弄清案件的本质属性是什么;二是弄清办案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三是必需弄清办案需要经过哪些具有内在联系的步骤。这三个问题解决得好,办案思路就能理清,否则,就理不清或者难以理清。 关于案件的本质属性,经过近几年的探究和思索,我们认为,案件是冲突不行调和的产物。这些冲突不解决就干脆影响一个地方的稳定和进展。我们查办案件就是要解决这个冲突,没有冲突就没有案件,这也符合唯物辩证法。归纳一下我们查办的案件,凡是接连不断地告状,长时间
13、不稳定、内部平衡不了的,必定产生案件。假如冲突不解决,这个单位、这个地方就难以稳定和进展。从这种意义上说,办案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非办不行的。因此,我们必需去办案。 我们查办案件的目的是什么?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查办案件,使一些不行调和的冲突得以解决,促进地方的稳定和进展。办案是要引起阵痛的,正像一个健康人的肌体、生病后要治病,治病的方法很多,有内科、外科,还有放 疗、化疗等,小病吃药,大病手术,但都是本着一个最终目的,通过治疗使病人复原健康,能够使其内部到达平衡, 发生疾病是肌体内部不平衡的问题。发生案件也是内部冲突平衡不了,要通过办案使冲突得到解决,促进稳定,促进进展。 从案件的本质属性和办案
14、的最终目的动身,我们办案遵循的规律思路、大体应当是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查清事实,即根据群众的举报和各种检查觉察的问题,查清事情真相。其次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党和国家的纪律和法规,分清是非。第三步依据政策,对于错误的要进行订正,这是平衡的前提。第四步追究违纪违法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个依次就把过去的办案思路调整了一下。传统的办案是拿着领导的批件查案,是对着人的,由人找事。新的思路是以事找人,先查事,再找人。第五步是做好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剖析工作,查找制度和体制上的漏洞,提出堵塞漏洞的看法和建议;剖析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从中找出违纪违法人员思路蜕变的轨迹,进行宣扬教化,使宽阔党员
15、干部从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三讲究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是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重要手段,查办案件不探讨工作方法就不行能取得应有的胜利,根据办案的实践,在工作方法上要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把好初核关,做到进可攻,退可守。初核是办案的第一战役。其次要抠死证据,办成铁案。必需把证据抠死。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对经济方面的问题能找到书证尽量找到书证,不要光凭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简洁翻。其三,要擅长运用政策和策略,区分对待,宽严相济,集中力气严惩少数腐败分子。在处理上必需分别对待,宽严相济,不区分就没有政策,这个问题确定要驾驭好。我们所要惩办的,打击的都是极少数腐败分子,对大多数都是教化挽救
16、问题,包括赐予纪律处分也是对一些同志的教化挽救,这也是工作的需要。其四,要擅长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支持。尤其是处理这个环节,最终确定要由党委、政府来确定。 五、案件检查的任务、要求和方式 一案件检查的任务 案件检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党纪政纪追究,爱惜没有犯错误的人不受追究,教化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宁法,以肃穆党纪政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当进行。 1、查明案件事实,惧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处理党纪政纪案件的基础,是案件检查的基本任务。查明案件事实首先要做到精确。不仅要精确地查明被调查人是否实施了违纪行为,而且要精确查
17、明实施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和目的、侵害的对象和所造成的危害效果。也就是说,凡是违犯党纪政纪并应追究纪律责任的各项事实,都必需调查清楚。查明 案件事实,在精确的基础上, 还要做到刚好,要关于抓住有利时机选准案情突破口,不失时机地开展工作。 要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需惧确实、充分的证据。收集证据是查明案情的关键,也是案件检查的根本任务。案件检查中,必需深化细致、主动主动、以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同时对所收集的证据要认真分析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对证据确实、充分 的,即使被调查人不承认的事实,也可以认定;相反,假如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即使被调查人承认,了清能认定为案件事实。 二使违纪者受
18、到应有的惩办,爱惜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惩办违纪者,是案件检查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查处案件的干脆目的,否则,案件检查活动的本身是没有意义的。使违纪行为受到就有的追究,作为案件检查的任务,首先是指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党政纪律规定,提出恰当的定性处理看法。同时,还在于案件检查过程中要防止违纪者躲避检查。躲避检查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如公开抵抗、订立攻守同盟,销毁、隐藏、伪造证据,利用权力、金钱、人情干扰调查等。为了有效地防止躲避检查行为,案件检查人员必需要敢于秉公执纪,解除干扰;要不失时机地揭露和指责各种反检查为;对那些严峻干扰案件检查的人,根据党政纪规定,提出必要的处分看法。 案件检查
19、在处处违纪者的同时,还要保障没有违纪的纪检监察对象不受追究。输案件,必需严格依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 查处理算度纪案件方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调查人申辩的权利,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瞒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对检举控告的问题,确认不实的,无论在案件检查的任何阶段,要适时终止调查或撤案。对蓄意诬告、陷害者,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肃穆追究。 3、教化纪检监察对象遵纪遵守法律。案件检查的过程,也是对纪检监察对象遵纪遵守法律教化的过程。通过案件检查进行教化,主要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被调查人进行教化,教化本人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重新做人;二是用揭露和惩治违纪者的具体事实,对宽阔纪
20、检监察对象进行教化,提高他们遵纪遵守法律和对违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因此,要克服单纯办案的思想和不教而诛的作法,把教化始终作为案件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 4、肃穆党纪政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当进行。肃穆党纪政纪,是案件检查活动的着眼点和落脚点。首先,要坚决同各种特权行为作斗争,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同等的原则,无论是什么人,不管权力地们凹凸,也不管触犯何人的利益和尊严,只要违纪都要进行肃穆查处;其次,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精确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性质以及应担当的责任;最终,不公严格依纪徇被调查人的行为,而且还要依纪规范案件检查行为,即必需依据规定程序进行案件检查活动,以严明党纪
21、政纪,提高纪律的肃穆性和权威性。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为社会主义稳固和进展服务的,所以,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当进行,是案件检查的最终任务和目的,把促进经济建设作为案件检查的任务,最根本的就是牢固确立案件检查必需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并把这一思想贯穿到案件检查工作的全过程。要抓住那些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案件坚决查处,特别是对那些打着改革幌子贪污受贿、作奸犯科、胡作非为的案件,决不能心慈手软,必需一追究竟。查处违纪案件还必需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挽回经济损失,加强班子和管理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从而,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建良好社会政治环境,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22、建设事业的顺当进行。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这是多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阅历的历史性总结。要正确执行党纪政纪,必需严格依据这一基本要求去做。 1、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的结论中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具体、精确,符合客观实际。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需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效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缘由交待清楚,不能前后冲突、牵强附会、含混不清,更不能把一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混淆黑白、随便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定案所根据的事实。 2
23、、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根据的证据要符合客观真实状况,精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它要求: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是查证属实的。2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着客观联系,不牵强附会。3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的冲突得到解除,全部证据构成一个完好的证明体系,使得出的结论确实无疑,足以解除其他可能性。4认定的每一事实情节都有确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需收集的证据已收集在案。要做到证据确凿,案件检查人员必需正确地收集、鉴别、运用证据。要做到刚好 、客观、全面,切忌任何倾向性、主观随便性和片面性。 3定性精确。定性精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纪检
24、监察对象所犯错误的性质的认定确定无疑,要做到定性精确,必需要有正确的认定案件性质的标准。认定违背党纪案件性质的标准主要有: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规党法;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和决议;宪法和其他法律法令;社会主义道德。认定违背政纪案件性质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政策、法律、 六、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通常必需经过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几个阶段的工作。 一初步核实 初步规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初步检查、证明的活动。 1、初步核实的任务和要求 初步核实的任务主要是通过收集有关证据,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
25、立案与否供应根据。初步核实在整个案件检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初步核实工作一是要快速刚好,初步核实一旦确定,就要抓紧时间,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调查取证,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真实状况,以确定是否立案。二是要突出重点,在初步核实过程中,确定要抓居处反映的主要问题收集证据,对那些与反映主要问题关系不大的线索,则不要牵涉过多的精力。三是要保守隐私,并尽量在小范围内进行,这样一方面可防止违纪者反调查活动;另一方面,对违纪情节略微或反映问题失实的,可以避开造成一些不良社会影响或挫伤有关人员的主动性。 2、初步核实的方法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步核实可以实行以下几种方法收集证据: 1查
26、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有关组织供应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状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特地性问题,提请有关的特地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一切证据。 3、初步核实状况报告的撰写 初步核实结束后,检查组应刚好写出初步核实状况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初步核实状况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状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
27、核报告上签名。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对初步核实状况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监察监察室领导审批。 4、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和调查处理方法规定,对初步核实结果,应区分不怜悯况作出处理。 1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状况外,还应留意做好以下工作:A、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状况;B、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实行适当方式在确定范围内予以澄清;C、觉察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应向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反映;D、对检举人因了解
28、状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关心其总结阅历教训。E、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肃穆追究。 2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略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依据以下方法做出处理:A、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指责教化;B、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C、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指责关心;D、订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E、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F、在确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指责;G、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方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组
29、织或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如无正值理由应予接受,并应将办理结果刚好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纪检监察机关。 3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违法事实,不需赐予党纪政纪处分,但依法应为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4对经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5对经初步检查,确有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状况报告和本室的立案看法、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主要证据材料等,呈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
30、关依据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觉察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确定深化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活动的一个主要阶段,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1、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也称立案的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觉察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调查处理方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有
31、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赐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根据上述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确有违纪违法事实 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纪违法事实,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条件。纪检监察机关管理反映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后,要对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查清真相。假如违纪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立案的前提条件就具备了。 2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需要对违纪违法者追究政纪责任,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又一条件,纪检监察对象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即确有违纪违法的事实,这只是立案的一个条件,并不是违纪违法事实一发生就要立案,而要比照党纪政纪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才能确定立案。 2、实行分级立案。
32、所谓分级立案,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各自的管辖范围,对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分别立案。分级立案要求遵守管辖范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该谁立案就谁立案,防止越权行事或互相推诿。 在明确分级立案的同时,应当留意以下几点:一是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干脆确定立案。二是上级经检监察机关觉察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 3、要严格依据立案程序立案。 1填写立案审批表 承办纪检监察室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要填写立案审批表,填明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基本状况
33、,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立案的党政纪根据,呈报单位看法通常纪检监察室外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2审查批准立案。 审批机关以及负责人接到立案审批表后,要召集常委会议或局委会议,听取汇报,充分探讨集体探讨作出确定。 4、立案确定的通知与通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制作立案确定书通报或通知有关单位。应将立案确定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调查人所在单位,对一级行政机关立案的,应通知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 三调查 这里所讲的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依据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案件事实的
34、活动。 调查是案件检查的中心环节,是收集证据的有效途径,是查清违纪事实的唯一手段,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 1、调查前的准备 1组织调查组 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需要,抽调调查组人员。要选派政策水平高、熟识业务、组织协调实力强的人担当调查组长。要合理搭配人员,对那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留意汲取有关部门的同志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些重大案件,必要时也可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志参与调查。要留意调查人员的回避,不要让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调查组。 2熟识案情 调查组组成后,调查组长要组织全体调查人员认真分析初步核实材料,对案件线索、案件基本状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的具体状况进行认真的探
35、讨。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认真学习和驾驭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通过熟识案情和学习政策,使全 体调查人员明确调查的目的、任务、方法以及调查中应驾驭的政策界限留意事项。 3拟定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的步骤、方法;意料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留意的事项。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监察室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调查实施 1、宣布立案确定 调查起先时,在一般状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确定,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化,并提出以下应遵守的纪律: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照实说明状况,
36、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协作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状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如调查组认为,调查起先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确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确定。 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别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调查起先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宣布立案确定。 2、调查取证 案件检查条例明确规定:“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
37、,可以认定。由此可见,证据在案件检查中的重要性。 1证据的含义及种类 证明真实状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主要种类有: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状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状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区分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干脆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状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同案人的检举。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 料。
38、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特地学问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特地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2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要求 第一、收集物证要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必需注明原物出处和存放单位。 其次、收集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可用摘抄或复印的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对可作为书证
39、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第三、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不得实行开座谈会的形式。对证人要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可由证人书写,也可以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全部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缘由,但不退原证。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收集受侵害人的陈述,要讲明控告应负的责任,要求共不夸大也不隐瞒,有根据进行控告。对受侵害人的陈述应作好笔录,并经其阅后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有书写实力的,可以要求另行写出书面
40、控告材料。 第五、收集被调查人的陈述,是特殊关键的。被调查人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事实最清楚,因此,通过询问被调查人,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陈述,对查明案件状况有着得要作用。与被调查人谈话,要把握适当时机,要针对被调查人的思想实际,做好思想工作,指出问题,晓以利害,运用政策的威力,消除顾虑,指明出路,打破其心理防线,促使其照实交待问题,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将其所述内容固定下来,并经被调查人阅后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要留意把被调查人的陈述和已取得的证据材料相比照,从中觉察新的问题和调查线索,以确定下次谈话的方法和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范围。 第 六、收集视听材料。随着现代科技在人们生活和工作中
41、的不断推广应用,视听资料的收集范围越来越广。在办案中,要留意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从他们那里查询和调取有关视听材料;同时,留意动员有关人员提交个人录制的祝听资料。 第七、收集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必需由案件检查人员在检查现场当场制作,并应邀请见证人临场见证。现场笔录的内容必需客观真实,文字力求全面、精确。现场笔录应由参与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八、收集鉴定结论。要确定具有鉴定资料的特地技术工作人员作为鉴定人,并要办理托付或聘请鉴定手续。要向鉴定人员提交真实充分的送检材料,并讲明需要鉴定的具体内容。 第九、收集勘验、检查笔录。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派员持公函同有关司法机关联系,依据规定办理
42、腾批准手续后,调取有关案件的勘验、检查笔录。 在办案中,收集证据必需全面客观,必需符合规定程序。对于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炎,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要按照规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瞒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调查中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及调查处理方法规定,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时可根据需要行使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组织措施和调查措施两种。 1组织措施 在案件调查中,调查组认为被调查人确犯有严峻错误,已不相宜担当现任职务或阻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实行停职检查措施。停职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确定
43、;属纪检监察机关干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征求同级党委看法后确定。停 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确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确定书。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确定,应将停职检查确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并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往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值理由应予接受,并应将结果刚好报告或告知纪检监察机关。 2调查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中,可以实行以下调查措施: 第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
44、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其次、要求有关组织供应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状况。 第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第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第五、对案件所涉及的特地性问题,提请有关的特地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第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 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八、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
45、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实行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九、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一切证据。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行使这些措施,确定要严格依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使调查取证工作始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三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看法的活动。调查终结既是对调查实施的总结,又是对移送审理的准备。 1、综合分析案情,认定错误事实 调查工作结束后,办案人员要把全部材料集中起来,进行全面的整理和分析,对错误事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加以认定,对每一个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 进行综合分析认定错误事实的过程,就是运用证据材料 的过程。对每个问题的认定,必需有牢靠的证据,证据不充分的决不能认定。对涉及的每一个责任者,证据证明是什么责任就是什么责任。对证据缺乏,没有查清的问题,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接着补充调查。 2、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指调查组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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