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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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序言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2000年 6月22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专科层 次高等职业学校。学校是由杰出的人民教育家王屏山同志推 动成立的广东省教育促进会创办。学校秉承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 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 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和非营利办学,落实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立足深圳,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 定位,致力于打造民办品牌高职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
2、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章,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中文 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 渗透活动。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 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第二十七条学校加强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一)明确学校党委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 证学校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 用。落实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
3、进入、 交叉任职” O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 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 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二)健全学校党委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 商及学校党委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系(部)党 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决策内容和程序,涉及教师引 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 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教职工党支部参与本单位 重大问题决策,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 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 议题需要,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会议,并
4、共同协商确 定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学校党政联 席会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三)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 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四)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 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 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 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 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 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五)强化学校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作用,提交讨 论中层以上干部任命事项前,必须经过党组织审核同意。党 务
5、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委最终决定。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党的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 保障经费,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保障机制。(一)学校党委要健全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 教师工作等部门,设置组织部、宣传部等党务工作部门,配 足配强专门力量。(二)学校党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3名校级专职党务工 作人员。每个系(部)党组织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 人员,超过3000人的系(部)党组织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 职党务工作人员。同时,每个系(部)党组织应配备2名 专职组织员。(三)学校党委应将党务工作人员和组织员的培训纳入 学校总体培训规划,每年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四)系(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入学校中层正
6、职干 部管理,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参照本校行政人员标准计 算工作量。(五)学校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 配套经费不得少于上级拨付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返还总额; 党建工作经费开支按照规定经审核后,由学校党委书记签批 审定;建立党委经费专户,保障经费使用和管理,落实审批 制度。提供固定党建活动场所,按规定配备必要设施。第二十九条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 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 监督专责机关,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 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 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 助党
7、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 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学校各项工作 健康发展。第四章董事会第三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审议和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学校党 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总数为不超过n人的 单数。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 经验。董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 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 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董事长、董事名
8、单报审批机关备 案。第三十二条董事会换届,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中的举办 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出人选,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并按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章程规定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会中举办者委派的代表为当然董事,任期内举办者 有权自行调整代表人选;校长与党委书记正式任职后为董事 会当然董事,正式离任后其董事资格自动免除;教职工代表 离职时其董事资格自行终止。董事会董事在任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 或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胜任董事工作,或者其行为导致学 校合法权益受损,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罢免,并按被罢免 董事原来的产生方式,在3个月内产生继任董事,继任董事的 任期为
9、剩余任期。董事会成员变更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备案后,学校依法 按程序做好相关董事会董事变更工作。第三十三条董事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解除其职 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三)丧失董事长资格的。(四)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第三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董事应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 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犯罪记录。(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违反前款规定产生董事的,该董事的产生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学校应当 解除其职务。第三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利益。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校可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挪用学校资金。(二)将学校资金以其个人或他人名义的账户存储。(三)违反学校章
11、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授权同意,将 学校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学校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同意,与 其他机构或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学校的商 业利益,未经董事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学 校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学校交易的佣金占为己有。(七)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披露学校秘密。(八)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或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重大 投资。(五)决定学校机构设
12、置,决定教职工的人员总量、工 资和福利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听取校长述职报 告并提出发展意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二)经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三)学校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1名董事代为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 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 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13、等事项。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时,或不按董事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董事会 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无效。十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议必须经董事会1/2以上董事 同意方为通过。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董事会2/3以 上董事同意:(一)变更举办者。(二)聘任和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四)制定发展规划。(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董事长审定签发。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会议
14、纪要存入学校档案,长期保存。第五章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第四十二条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 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校教育管理经历 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年龄不超过70岁。第四十四条 校长任期为4年,期满可以续聘。董事会可以讨论决定提前解聘校长,校长也可以提前辞职。解聘或 辞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第四十五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二)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三)实施发展规划,拟
15、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 学校规章制度。(四)(五) 质量。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 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 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人事聘任、干部任免、行政管理 等工作。第四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教学周单周的周三上午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同意可临时召 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 由校长委托1名副校长
16、代为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 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在会前向 校长请假。学校监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党政办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 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第四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对议题进行讨论,校长应在广泛听 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第五十条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 法决策。会议形成的重大决议若须报董事会审定的,须待董 事会审定通
17、过后方可执行。校长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做会议记录,并形成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长审定签发。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由学校办公室存档。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广东新 安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第六章监事会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3人 组成,举办者代表、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各 1人,其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 员由学校党委会议决定,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 选。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学校董事、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兼 任监事。监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
18、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 形可召开临时会议:(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二)2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第五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三)检查学校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部门和有 关部门反映情况。(四)监督董事、校长执行学校职务情况,对损害学校、简称为新安职院。学校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Xin1 an Polytechnic (英文 缩写是GDXAP)。第三条 学校办学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259 号。学校网址为。四条学校举办者为广东省教育促进会、张冠坤,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捌仟捌佰伍拾捌万伍仟壹
19、佰元(RMB:元)。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第六条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是广东省民政厅。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 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 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第八条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 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结构性调整,不断加大教学投入,完善 办学条件,改革体制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 革,培育和凝练办学特色,实现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 的内涵发展、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成为省内
20、外有影响、特 色鲜明的民办品牌高职院校。第九条学校实施专科高等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 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据法定要求确定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 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五)监督学校章程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完善学校 章程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六)委派1名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 效。第七章学术组织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 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 和咨询等职权。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
21、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 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 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 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 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和系(部)主要负责人的 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第五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系(部)通过 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 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 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 1名。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运
22、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第五十八条下列学术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 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 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 办法。(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 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A)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 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
23、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五十九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 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 定:(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 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 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 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六十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 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 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 及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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