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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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外广告上招牌挺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 管理活动:(一)城市、镇的建成区;(二)穿越城市、镇建成区的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 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等 载体,以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 挂、张贴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
2、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上,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 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文明美观的 原则。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三十二条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含有电话号码、经 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广告内容,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 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的,视为户外广告。达到 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
3、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要 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 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第五章维护和监管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审 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各类审批信息,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现信息共 享。设置地点涉及公路管理范围的,还应当与交通运输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 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安 全防范措施,并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其中,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
4、人应 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 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 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状况,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户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 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更新。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 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健康, 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当户外广告和招牌损坏或者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 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
5、貌情形时,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中的城市照明要求, 保持照明设施完好;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霓虹灯、灯箱等 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 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 外广告的安全监管,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 时整改。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 牌的巡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损坏或者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 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时,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夜间 照明
6、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的城市照明要求的,应当责令设置 人整改;电子显示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霓虹灯、灯箱等设施画面显示不 全、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 使用。在榕城区内,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巡查监管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和榕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划分行使。第三十八条在实施综合执法的领域,为了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事 项上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效行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 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巡查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巡查监管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协助 调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助。第六章法律
7、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置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对公民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具体 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结构图、实景效果图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影响市容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利用招牌发布或者变相设置大型
8、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设置 完毕后,设置人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逾期 未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对公民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绘制商业广告不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
9、准绘制大型商业户外 广告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张挂、张贴非大型 户外广告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 更新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临时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期 满未拆除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 年限未拆除或者更新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履行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 义务的,由市、县(市、区)
10、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招牌设置人未 履行维护义务,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 拆除,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招牌出现损坏、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配置的夜间照 明或者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出现断亮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可对公 民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招牌及配置的夜间照明或者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损坏危及 公共安全的
11、,可对公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 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5平方米的户 外广告。以特定区域、路段为单位,申请批量设置的户外广告,以该批量的 总面积计算设置面积。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 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及负责指导公益 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
12、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置行 为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 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 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在实施综合执法的领域,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部门集中行使。有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 革要求划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第二章规划和技术规范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 置、审批、监管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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