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厦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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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华厦学院章程(2019年核准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厦门华厦学院(Xiamen Huaxia College)。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一民办非营利,主要利用非国有 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本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本单位秉持非营利、公益性办学理念,坚持廉洁自律, 办学收入和结余全部用于本单位教育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 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为宗旨,以立德树 人为根本,注重内涵发展,将学校建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应 用型本科高校
2、。本单位的办学层次: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应用 型本科学校。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或由理 事会决定的合适人选担任。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 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自该单位
3、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党建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设立中国共产党厦门华厦学院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 众,推动本单位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 党组织自身建设。本单位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承担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人才培养的中 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
4、育教学全过程,不断创新工 作体制机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 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 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三十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 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 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 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 党的组织领导以及纪检委员。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决 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
5、展涉 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三条本单位资产归本单位法人所有。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本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转移、截留、挪用或侵占。本单位理事会或管理机构不得以本单位的资产对外进行 担保。第三十五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 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
6、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之前须进行财 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对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 任制度和干部职务聘任制度。本单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 和任职条件。本单位聘任教职员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明确
7、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本单位应当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和职 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其中师德考核实行 “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 或者处分的依据。第四十条本单位每年按生均壹仟元提取学校风险基金, 并以理事会名义存入指定银行,因应不可预测事件的需要。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 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本单位发生分立、合并;(三
8、)本单位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四)本单位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七)其他经本单位理事会2/3以上(含2/3)成员表 决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况。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 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
9、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本单位终止时,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其他债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 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 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8年12月组日第五届理事会 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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