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制度--组织管理规定(共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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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AA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制度一组织管理规定(共5篇)第一篇:AAA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制度-组织管理规定AAAAAAAA协同创新中心规章制度组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AAAAAAAA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在 AAAAA省人民政府、AAAAA省教育厅领导下,由AAAAAAA大学、 AAAAAAA公司联合组建的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相对独立单位。创新 中心联合本领域科技界、企业界、政府,成立创新中心理事会,实行 理事会领导下的创新中心主任负责制。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创新中心在理事会下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每届任期 四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创新中心主任按照理事会章程第二章第 十二条的规定
2、行使职权。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 理工作。第三条理事会邀请相关领域著名专家组成创新中心科学咨询委员 会,其职权依据理事会章程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行使。第四条创新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及管理委员会,负 责中心的学术评议与审核、学位授予、政策制定与监督等工作。第五条创新中心下设运行服务部、人才培养部和科学研究部。第六条运行服务部主要为创新中心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提供各 项服务支持,下设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办公室、财务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创新中心的文秘、档案、安全保卫、法律 咨询等工作;负责环境清洁及维护、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管理;负责 部门间的协调;负责创新中心的接待、
3、对外宣传、内部刊物的编制; 负责有关具体事务的督查、督办;负责创新中心仪器、设备、软件、 材料、图书资料的采购、接收、保管、发放;负责房屋财产管理;负 责创新中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负责中心与其他大学、行业公司、 学术机构、知名学者间的合作与交流。(二)雄厚的协同基础。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协同创新体的组建合理,运行状况良好,依托的主体学科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集 聚了国内最优的创新力量,实现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牵头高等学 校和主要协同单位在人才资源、学科支撑、科研能力、政策支持、资 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充实,具备实现协同创新目标的整体实力。(三)有效的协同机制。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组织实
4、施,开展了 系统的机制体制改革,创新团队评聘到位,人才培养计划有效实施, 社会资源充分汇聚,国内外合作深度推进,构建了良好的协同机制和 协同氛围,形成了高效的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各项改革措施取得了实 质的进展与效果。(四)明显的协同增效。通过协同创新有效地推动了人才、学科、科 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产出 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协同创新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社会认同度高,证明材料充分、详实。第五章专家遴选第十七条参与认定的专家遴选原则:(一)在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国内具有较高威望的著名学 者;(二)长期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业的管理专
5、家;(三)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行业产业发展状况、有较高学术造 诣的知名专家;(四)来自长期致力于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服务的行 业、地方、企业等方面的代表。第十八条建立专家库。入库专家由学术、技术、经济、管理等方 面的专家组成,主要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社会团体以及知名专家推荐产生。第十九条按照四类协同创新中心的特点和认定要求,综合平衡评 审认定专家组的来源和构成比例,原则上高校系统和非高校系统专家 在专家初审、会议答辩阶段各占50%。其中A、B类协同创新中心的 认定,要立足原始创新,以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为 主;C类、D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要突出需求
6、导向、应用导向和市 场导向,充分发挥行业产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地方政府和社会 团体的专家作用。第二十条专家库定期进行更新,保持动态调整,无 正当理由连续两次邀请未能参加认定工作的专家,将不再保留在专家 库中。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不规范评审行为的专家,将取消认定专家资 格。第六章回避和保密第二十一条认定专家不得参加本人所在单位牵头申报的协同创新 中心认定工作,协同创新中心聘任人员不得参与该中心的认定。需要 回避的人员应主动提出。第二十二条参与2011计划实施管理的专职或聘任人员、参加 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专家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人员应严格遵守有 关的保密规定,按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对有失职、渎职、
7、徇私舞弊等 行为的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申报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高等学校和推荐主管部门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协同创新中心,一经发现, 将取消认定资格,并给予申报高校相应处罚。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篇:XXX协同创新中心(章程)XXX协祠创新中心章程为贯彻实施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 划的意见以及的精神,根据各单位签署的框架协议,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心名称:XXX协同创新中心。第二条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的建设标准,以体制机制改 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
8、提升为突破口,加强我省相关领域高水平科研 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协同创新能力,培养、 汇聚一批学术领军人才与科研创新团队,积极开展高层次的原创性、 前瞻性和应用性研究,力争形成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 努力为我省乃至国家的XXX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人才保障和智力 支持。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本科生、研究生相关课程的共同开发,授课教师互聘、 学生课程互选等人才培养工作;(二)开展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三)开展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四)开展研究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五)定期合作举办XXX全国性学术研讨会;(六)开展面向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9、的法律咨询、人员培训和 成果转化;(七)其他协同创新工作。第二章协同单位的权利义务第四条协同高校的权利包括:(-)协同高校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协同高校分别挂牌, 分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二)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相关学科 的课程开发,开展课程互选和联合培养等;(三)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 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 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四)共享师资队伍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教 师、相互提供师资培训等;(五)共享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包括:以中心名义独立对外建立 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
10、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 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第五条协同高校的义务包括:(-)协同高校负有为中心教师互聘、人才联合培养(本科生、 研究生)、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 质保障的义务;(二)协同高校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 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在中心获得专项资助前提供必 要运行经费,获得专项资助后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义务。第六条其他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教 学工作,开展联合培养等;(二)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 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
11、研究和协祠攻关,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三)共享协同创新中心其他资源,包括: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 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四)负有为中心实务教师(研究生导师)聘任、科学研究、国 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人力、政策支持的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机构,行使以 下职权:()修订中心章程;(二)审议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三)审议中心开放课题;(四)制定中心管理规章制度;(五)决定吸收新的高校加入协同创新中心;(六)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中心重大事项。第八条理事会由牵头单位3人、各协同单位2人,共15人组成。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理
12、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九条理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 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理事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因工作需要,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工作事项。第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一条中心在协同单位分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组成联合秘 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联络、网站建设 与管理及其他具体学术事务。第十二条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中心最高学术决策机构,行 使以下职权:(-)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科
13、研计划;(二)审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三)对协同高校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四)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五)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15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 术声誉,由协同高校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中心主 任联席会议提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 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位副主席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
14、 事项。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中心设发展咨询委员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咨询机构, 行使以下职权:(-)为中心的发展和重大决策提出权威性的咨询意见;(二)对中心重大研究工作的方向、研究规划的方案和评价标准 提出战略性的建议;(三)对中心发展规划和重大战略的实施进行监督;(四)其他须由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第十七条发展咨询委员会由9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声誉, 或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或实践经验,由协同单位推荐,中心理事 会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发展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
15、副主任由中心 理事会提名,发展咨询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十八条发展咨询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主 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发展咨询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第十九条中心分研究方向组建创新团队完成建设任务。创新团队 的组建,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学术委员会决定。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二十条中心经费来源包括:协同单位拨付、河南省协同创新专 项资助和社会捐助。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接受协 同高校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第五章退出和吸纳第二十一条协同单位有权退出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单位退出时, 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单位退出,不影响中
16、心的继续存 在。第二十二条在协同单位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 件的单位加入中心。吸收其他单位加入中心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协同单位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 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理事会。第五篇:8、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办法农副产品生化制造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才是农副产品制造协同创新中心(下称中心)的关键创 新力量和创新要素,为激发其协同创新能力和营造协同创新氛围,促 进中心协同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引进高水平、聘用高起点、配套高标准的 原则,旨在保障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
17、体创新能力的提升,突破制 约人才发展的体制壁垒,优化教师结构,提高教师质量,完善配套设 施,构建行业亟需、学科期盼、企业渴望的优秀人才体系。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人员类型。(-)科研人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土、中组部千人 计划专家、省千人计划专家、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 理研究员;(二)实验人员:实验员、技术员;(三)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平台设施管理人员;第四条引进渠道。畅通人才引进渠道,通过特聘、选聘、事业单 位招考、协同创新中心自主招录等渠道,引进一批专业技术人才和管 理人才。(-)特聘渠道:在农副产品生化制造行业的化学转化技术方向、 生物转化技术方向、过程工程技术方
18、向、循环利用技术方向有突出贡 献的专家、学者,主要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 省千人计划专家;(二)选聘渠道:在农业废弃物与加工剩余物、林业废弃物加工剩余物、牧渔业废弃物与加工剩余物、农村固体废弃物研究领域 有专业特长的研究人员,主要面向海外留学人员及其他科研院所、学 校等机构的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三)事业单位招考:依据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根据浙江 科技学院的招聘程序,从社会上统一选拔人员,主要面向负责统筹、 协调的管理人员;(四)协同创新中心自主招录:以重实用、重能力、重贡献为目 标,由协同创新中心的专家委员会组织选拔基层的实验人员和技术人 员
19、。第三章聘用管理第五条聘用原则。中心按照科学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 优聘用的原则,根据中心的目标、要求,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并由中 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对其科研能力、科研水平、 科研成果、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后进行聘用。第六条聘用主体。(-)特聘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省千人 计划专家的聘用主体为协同创新中心和浙江科技学院;(二)选聘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其他科研院所、学校等机构的资深 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协同创 新中心自主招录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员、技术员的聘用主体为浙江科技 学院;第七条聘用编制类型。(-)特聘的中国科学院院
20、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省千人 计划专家若同意调转人事关系科可进入浙江科技学院人事编制体系;(二)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及事业单 位招考、协同创新中心自主招录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员、技术员为人事 代理。第八条聘用形式。(-)特聘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省千人 计划专家可自主选择专职、兼职形式;(二)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及事业单 位招考、协同创新中心自主招录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员、技术员为专职 聘用。第九条人事关系及合同签订。(-)凡进入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 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及其
21、人事(劳动)关系所属单位签订 固定期限借用协议。兼职聘用。中心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劳动) 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兼职协议,受聘者在完成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之外, 兼职完成与中心签订的兼职协议中的工作目标。(二)在进入中心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单位已解除或终止人 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第四章薪酬管理第十条中心与引进人员执行协议合同工资制,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由中心财务?(学校?)统一支付。中心根据对人员 的考核评价结果,对人员的薪酬具有调控自主权,确定薪酬的调整比 例和奖惩金额。第十一条薪酬类型。(-)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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